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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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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2001-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财综字[2000]30号


石油化工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29号


煤炭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5号


检验检疫

4

国境卫生检疫费


计价格[1994]796号


同上

5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同上


同上

6

《兽药典》、《兽药规范》品种审批费


价费字[1992]452号


农业

7

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同上


同上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112号


知识产权

9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价价格[1995]2284号


出版

10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
定书》工本费


财综字[2000]5号


教育

11

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0]2号


司法

12

《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5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财规函[2000]4号


公安

16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财综字[2000]27号


人事

17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同上


同上

18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9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财规[2000]45号


统计

2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政

21

明传电报收费


财综字[1994]135号


中办

22

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财综[2000]7号


同上

23

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同上


同上

24

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财规[2000]37号


保监会

25

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


同上


同上

26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7

《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8

《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29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综字[2000]60号


宗教

30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费


财世字[1998]90号


项目管理部门

31

煤炭销售管理费


财综字[1999]72号


司法部

32

国际援助项目管理费


(92)财外字第 1159号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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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我省新一轮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管理,有效调节供求,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城市直控生猪、蛋禽生产基地是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承担城市年度生猪、蛋品市场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具备规模批量生产能力的大型生猪、蛋禽生产基地。
二、根据全省城市生猪、蛋品市场调控的需要,全省确定建立城市生猪直控基地100个,年提供商品猪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20%-25%;蛋鸡、蛋鸭直控生产基地75个,年提供蛋品上市量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40%左右。
三、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布局,主要安排在九地市中心城市,各县级城市根据城区市场调控的需要建立若干个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今后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市场需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原则上从现有的基地场(户)中择优确定。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生猪直控生产基地规模,地级市基地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0头以上,县级市5000头以上;母猪年末存栏分别达到400头以上和200头以上。蛋禽直控生产基
地规模,地级市基地蛋鸡(鸭)年末存栏达到30000只以上,县级市5000只以上。(二)现有基地用地不在当地城市建设10年规划用地之列。(三)信誉好,执行合同履行约率高。(四)符合环保条件要求。(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已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六)基础设
施条件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五、对列入省定的直控生产基地实行资格认证,由所在城市财委推荐上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核准公布。
六、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各城市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安排下达各城市年度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各城市财委负责把省下达的计划,主要分解安排到各直控生产基地组织生产,产品由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与直控基地场(户)签
订购销合同,按合同收购供应市场,或经所在城市财委批准,由直控基地在市场设立窗口直接供应市场。市场正常情况下,购销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由中介机构评定价格的制度,促进公正、公平交易。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给对方赔偿。购销合同由各城市基地办监证并监督执行。
七、对直控基地按调控市场计划组织生产并与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它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出售的生猪、蛋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当地平均生产成本时,实行保护价收购。保护价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价差从当地征收的价调基金中拨补,不足部分由当地
财政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补足;当市场价格涨幅过大,超过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时,实行最高收购限价,或实行利润率管理定价,具体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
八、省根据年度下达各城市产品上市调控数量和直控基地生产的综合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扶持、科技投入、设施改造、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省财政预算内的省级扶持资金的申办程序,由各城市财委基地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
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九、鼓励各城市基地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原则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一般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中心城市也可以按片区建立。参加基金的会员按自愿原则,以直控生产基地为主,可吸收其它基金自愿加入,享受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基金的来源:(一)会员基
地按每出售一头商品猪交纳5元;(二)对于省直控基地和其它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组织生产并按购销合同(含直销)交售的商品猪,省在三年内从省级副食品生产扶持资金中每年每头安排10元补充基金,所在城市酌情配套安排。会员基地交纳的基金和省及所在城市拨给的补充基金
的权益归各会员基地。对于基地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以外自行组织生产出栏的商品猪按基金规定交纳会员基金,省和所在城市不安排补充资金。互助基金用途:限于会员基地间以丰补歉、灾害、疫病损失等风险共济补偿,也可用于会员基地间的有偿使用,建立专户,滚存使用。建立风
险互助基金要订立章程,成立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互助基金收取和管理。管理小组成员由参加基金的会员基地民主推选产生,吸收当地基地办人员参加。具体管理办法按基金章程和基金使用原则由管理小组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会员基地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基地通过后生效
。各城市要抓紧筹备尽快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在未建立起基金之前,其省拨给的生产扶持资金,由所在城市基地办按照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掌握安排。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或所在城市基地办定期向会员基地公布并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全省直控生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基地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汇总填报产品生产、收购业务报表,于月后10天内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帐实相符。
十一、各城市财委要对直控生产基地和收购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加强对直控基地生产、收购上市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十二、省定城市直控生产基地由各城市负责管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地抓好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由省组织考核,对认真执行管理履行任务好的直控基地场(户)和收购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生产、交售任务的,收回
直控基地牌匾,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三、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为加强全省城市蔬菜基地建设管理,完善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机制,确保蔬菜市场价格稳定,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根据我省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蔬菜直控基地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调度、以种植叶绿菜为主、承担城市蔬菜市场调控任务、规模连片、配套设施较完好的蔬菜基地。
二、根据调控的市场需要,全省建立100片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其生产上市蔬菜总量占城市市场需求的50%左右。今后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做适当调整。
三、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的布局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吃菜人口、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地市中心城市为重点,县级城市按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若干片直控基地,形成直控基地与城市其它常年性蔬菜基地相结合,以郊区基地为主、农区基地为辅、远区基地补充的三线蔬菜基地格局。
四、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福州、厦门市连片基地面积达800亩以上,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500亩以上,其它县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
(二)规模连片,对稳定市场供应起重要作用;
(三)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已列入蔬菜基地保护区,至少在十年内不被征用;
(四)基地现有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排灌方便,土壤肥沃,无污染源;
(五)科研力量较强,种菜劳力充足,管理较规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多;
(六)执行蔬菜办下达生产任务、调度安排信誉好。
五、各城市调控当地市场的“灾淡节”补贴应与直控基地上市量挂钩。蔬菜直控基地实行“五定”管理,即定面积、定品种、定数量、定上市时间、定最低保护价。
六、蔬菜直控基地由所在地财委上报省蔬菜办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直控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七、蔬菜直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财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上市情况,报表于季度后10天内报省蔬菜办。
八、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资金要坚持当地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
(一)专业户、菜农和社会的资金投入;
(二)银行贷款;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基地生产扶持资金;
(五)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六)水利建设、农业发展等各项基金。
各级政府扶持基金要适度向直控基地倾斜。省下达的基地扶持金各地市必须按1∶1比例配套。
九、省根据各城市直控基地综合情况及承担调控任务实际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申请省级蔬菜生产扶持金,应由各城市财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省贸易厅和省财政厅,由省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十、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期改造,分年度实施对水利设施、道路交通、土壤改良、良种推广、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的建设改造,逐步提高直控基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应机械化作业、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
十一、蔬菜直控基地由各城市财委负责管理,各城市财委要制定一套直控基地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城市所属直控基地和产销挂钩企业的管理。省蔬菜办对各地、市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十二、各地应逐级签订蔬菜直控基地的保护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基地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等。在保护期内不得征用蔬菜直控基地用地,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征用,要报省蔬菜办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十三、省定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贡献大的直控基地和上市挂钩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任务的,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四、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1日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27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燉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

  第七条 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

  第九条 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 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

  第十五条 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

  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