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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15:02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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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废止)

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84年5月22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及相应的生产和行政单位提出,经系、处一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校内有关的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精神,规定出各级审批权限和手续。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院)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条件的学校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安排,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八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院校要组织人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学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利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并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其纯收入可纳入“学校基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制订出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和财政部1979年9月21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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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01)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于去年上半年批准并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期又布置了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工作。截止到去年11月上旬,各地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备选学校共235所,在专家组初审、抽查和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市交通学校等216所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现予公布。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一、中等专业学校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商贸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工业学校 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
河北省: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张家口市农业机械工程学校
廊坊市卫生学校 石油物探学校
山西省: 山西省物资学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沈阳市纺织轻工业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 长春市财政学校
延边林业学校 吉林市财经学校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北安农业学校 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戏曲学校 上海市舞蹈学校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江苏省: 常州铁路机械学校 常州会计学校
淮阴财经学校 盐城商业学校
苏州商业学校 淮阴供销学校
淮阴农业学校 江苏省食品学校
浙江省: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杭州市陈经伦体育学校 浙江贸易学校
江西省: 江西省卫生学校 宜春地区卫生学校
南昌铁路卫生学校
山东省: 山东省法律学校 济南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轻工业学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商业学校 山东省建材工业学校
烟台艺术学校 聊城贸易学校
泰安机电工程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电子工业学校
郑州市卫生学校 郑州市财税学校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农业机械学校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 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电子工业学校
湖北省艺术学校 湖北省交通学校
湖北省纺织服装工业学校 湖北省孝感市工业学校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湖北航天工业学校
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 湖北省咸宁财税会计学校
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中医药学校
广东省: 东莞理工学校 新兴中药学校
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财贸学校
广州市建筑工程学校 茂名市建设中专学校
广东省水产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 广西银行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航天工业学校 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
四川省凉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成都市工业学校 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
四川省卫生学校 四川省内江经济技术学校

四川省水产学校
贵州省: 贵州省财政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贵州省第二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遵义卫生学校
黔东南州卫生学校 贵州省林业学校
云南省: 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红河州卫生学校
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邮电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平凉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 甘肃省商业学校
定西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煤炭工业学校
青海省: 青海省卫生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电力工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卫生学校 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二、职业高级中学
河北省: 临城县职教中心 乐亭县职教中心
山西省: 长治市太行职业中专学校 吕梁地区职业中专学校
霍州市职业中专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阿荣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辽宁省: 阜新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吉林省: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江苏省: 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 江浦县职业教育中心
锡山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职业教育中心
泰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
铜山县工业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大丰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海门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杭州中策职业高级中学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余杭市临平职业高级中学 萧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慈溪市职业高级中学 鄞县职业高级中学
余姚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奉化市大桥职业技术学校
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温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
绍兴县职业教育中心 诸暨市实验职业中学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嘉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海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嘉善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州市交通职业高级中学
湖州市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金华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金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
东阳市技术学校 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缙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贵池市职业教育中心 毫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蚌埠市职业教育中心
江西省: 泰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南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寿光市第二职业中专 沂水县职教中心
兖州市职业中专 新泰市职业中专
莒南县职教中心
河南省: 平顶山煤业集团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濮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荥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内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项城市中等职业学校
湖北省: 赤壁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襄阳县高级职业中学
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鄂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石首市职业高中
湖南省: 浏阳市职业中专 岳阳县职业中专
广东省: 新会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花都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东莞市厚街专业技术学校
开平市吴汉良理工学校 顺德市容桂镇胡锦超职业中学
清远市清城区职业中学 新兴理工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省邻水县职业中学 四川省南溪县职业中学
贵州省: 桐梓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云南省: 宣威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思茅市职业教育中心
陕西省: 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甘肃省: 西峰市陇东职业中专学校 兰州市文科职业学校
静宁县职教中心学校 成县职业中专学校
庆阳县职业中专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