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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2:53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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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排污收费及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市或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谎报、拒报、也不得拒绝、阻挠环保
部门行使抽查、监测的职责。如对缴纳排污费数据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
第四条 凡缴纳两年排污费后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应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按提高征收标准后的缴费额为基数,增加收费一至五倍:
1、国家、地方限期治理的项目,凡治理资金已基本落实,纯属排污单位措施不力,逾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2、凡备有污染物治理设施而无故不坚持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3、凡因严重污染而被决定限期关、停、并、转、迁,逾期不执行而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4、违背有关规定,将有毒有害废渣转移,任意堆放,埋入地下或倾入江河湖海者;
5、采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泄超标废水,或使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和使用其他办法逃避缴纳排污费者。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应按市、区环保部门核定的缴纳金额,于当月二十四日前通过人民银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的结算形式(目前暂用“同城托收承付款”结算凭证加盖“根据环保法征收排污费”印章)缴款,存入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专户,由市环保避在每月
二十七日前解交市金库。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和加倍收费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 嵊嗪驮に阃庾式鹬辛兄В缬胁蛔悖纱拥ノ皇乱捣阎辛兄А? 第七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且处理设备经过三至六个月连续试车运转正常,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经验收同意后,从验收之月起,停止或减少收费。上述单位在停征、减征期间,仍须按月向环保部门如实报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处理设备运行情
况。如果处理设备因检修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排污时,应及时报告,主动交费。对不报或弄虚作假、谎报实情的单位,除按规定标准从检查发现之月起实行加倍收费外,并且对停征或减征期间的排污费,予以加倍罚款。
第八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时,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如确有不足,应将治理污染措施的方案或设计文件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环境保护部门
申请补助。经批准拨给的补助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十五(包括省拨给我市的两个电厂排污费的百分之十五),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安排,用于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宣传教育及管理费、业务费等项开支。财政部门监督拨款,保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凡是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市计经委、规划、建材、建工、物资等部门,在计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应予以积极安排解决。
第十条 上述各条规定,适用于六合、江浦、江宁、溧水、高淳县。



198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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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 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 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 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 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 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 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 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 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 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 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 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 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 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 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 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 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 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生

  第25条 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6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7条 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 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 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 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晓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法(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财政部决定,2001年至2005年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财政“十五”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财政干部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目标,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政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财政执法人员。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带头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广大财政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2.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制定和完善依法理财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的依法管理。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以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财政干部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4.普治结合,注重效果。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注重效果。
五、实施步骤
财政“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财政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同时,要做好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财政干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学习需要。
2002年至2004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
2005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将成立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3.要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20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