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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5:32:59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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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功能照明和职责范围内的景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景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城市照明机构承担。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管线规划和配变选址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个区域的照明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不符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所需资金应当纳入该项目投资概算。

  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非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符合城市照明设施质量及安全标准;

  (三)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和安全标准;

  (四)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维护质量。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予以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确需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架、铺设电缆、管线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保证其与城市照明设施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接用。用电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规范,对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设置,并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章节约能源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 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超标准过度照明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机制,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照明设施不合格的城市照明工程,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照明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报。城市照明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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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4

一、“十五”回顾………………………………………………………4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5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6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8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9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发展目标………………………………………………………12

(三)主要指标………………………………………………………12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14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脆弱化趋势………………14

(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17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行环保标准化建设………………20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项目建设………………………………21

四、保障措施与支撑体系……………………………………………2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21

(二)保护与开发并举,推进产业化经营…………………………22

(三)加强科技信息服务与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环保素质………23

(四)全面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4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24


附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规划


表………………………………………………………………………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期间地表水监测点优化布点规


划图……………………………………………………………………30

“十一五”期间景洪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图…………31

前 言

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继续巩固“十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动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环境质量、生态资源现状,特编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全州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控制,污染程度没有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同步加深,八条主要河流水质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重要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州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走上了产业建设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的道路,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

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1996年国家把西双版纳州列入全国首批69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通过7年的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2004年12月,西双版纳州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2、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469.9万亩(国家级403.7万亩、县级66.2万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调整通过国家林业、环保部门的批准。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连续14年和10年无森林火灾;西双版纳自然博物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基层保护所建设不断加强。

开展保护区科研与国际合作。建立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地理信息系统,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了2005—2015年总体规划;完成GTZ(中德热带雨林保护与修复项目)一、二期项目;启动IFAW项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象保护项目);MIKE项目(国际非法猎杀亚洲象监测项目)进展顺利。

3、天保工程与退耕还林。有效管护1700万亩天然林,实施退耕还林及荒山造林工程。全州“十五”共造林16.7万亩,新建农村沼气池1.54万口,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52万平方米,节柴改灶完成9.74万户,累计完成公益林建设175.3万亩。“十五”末期,全州共有林业用地2422.7万亩,实现了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双增长。

4、水土保持与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澜沧江沿岸景洪市防洪堤和橄榄坝崩岸段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3.3平方公里,水利化程度达到43.9%,新增灌溉面积4.6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7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15.3万人;农村耕地整治0.96万亩,水毁农田复垦整治0.7万亩,坡改梯1.6万亩。

5、生态旅游建设。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方针,加大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和保护力度。傣族园、野象谷、勐景来等景区生态旅游项目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保护更加协调。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工业污染防治。全州的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制糖、制胶、建材、冶炼、采选矿等5个行业。

(1)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批建设项目297个,比“九五”增加3倍,项目总投资1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5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

(2)加强老污染源管理,遏制污染反弹。巩固“九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成果,对重点企业开展“再提高”工程、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共投入治污资金3890.4万元。 2005年,全州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542.9万吨,达标率87%,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0%,达标率上升81%;工业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41434万标立方米和0.1万吨,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9%和50%。

(3)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01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全州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87个。

“十五”末期,全州6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中,有4项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内,详见下表。

六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表


年度




染 物
2000年


排放量


(吨)

2005年


排放量


(吨)

比2000年


(±%)

2005年


控制总量


(吨)

2005年总量指标控制情况


二氧化硫

675.3

952.2

41

370

超出


烟尘

1535.7

551.9

-64.1

2000

未超


工业粉尘

10.5

100.9

869.4

200

未超


工业固废

2200

1100

-50

20000

未超


化学需氧量

18270.4

20720.3

13.4

17500

超出


氨氮

——

720.3

——

950

未超
































(4)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十五”期间,全州重复用水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19%和99%以上,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既减少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环境,又为企业增加了收入,较好地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加强放射源管理,防止辐射污染。实施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63家用源单位139台(枚)放射源纳入安全监管。

(6)加强医疗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完成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2、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污水。2005年,全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491万吨。景洪市建成日处理2.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城市生活污水654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588吨,削减氨氮59吨,削减总磷18吨。

(2)生活垃圾。2005年,全州城市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11万吨。景洪市建成了日处理298吨的垃圾填埋场,年处理垃圾5.48万吨。勐海县、勐腊县尚无规范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场。

3、农村污染防治。全州畜禽养殖粪尿年产生总量为287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较少,散养占全州畜禽养殖的94%。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1、地表水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及城市地表水源基本满足III类水质要求,水质状况略有好转。

2、空气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空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05年景洪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329天,良以下天数占36天。

3、声环境质量状况。景洪市城区交通噪声年均等效声级值均未超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1类区标准,城区的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勐海、勐腊县城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

4、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景洪市“城考”名次逐年上升,2005年在全省9个重点县级城市的考核中,总分排名第一,在16个州(市)中名列第二。

5、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场各1座,新增城市生活污水管网95.4 公里;建成烟尘控制区1个,面积达14.5平方公里。“十五”期末,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 。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

1、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明显加强。建成国家监测网络—澜沧江橄榄坝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景洪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成立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及景洪市环境监测站;开通全州12369环境投诉电话;编制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0年)等四个环境科研项目获州科技进步奖。

2、环境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环境监察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1079件,办结率96.9%;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3起,各类环境信访115件;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违规行为4343起,对24家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迁。

3、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开展环保志愿者公益活动;开通“西双版纳环境保护网”、“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网”等网站;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共创建县级以上绿色学校18所。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教活动,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十五”期间,我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建设生态州的目标还有差距,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机遇与挑战仍然并存。

存在的问题及挑战:由于我州特殊的地理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是以橡胶等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二是全州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方式及工业经济发展粗放,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三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生活污染物等污染,将成为我州继糖、胶、冶炼、建材等工业污染之后的重点污染源;四是日益突出的农村面源污染,加大了环境保护防治工作难度;五是环保执法力量薄弱,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六是投入不足,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配套,环保产业发展滞后等。以上问题将成为影响我州“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

面临的战略机遇: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全球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新型工业等,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坚持“五个统筹”、“三个转变”,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的发展之路,把西双版纳州建设成最佳人居环境,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城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澜沧江水系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保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本色,景洪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以下简称“五创”)取得实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缓解。

(三)主要指标:全州“十一五”环境规划主要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建设、环境管理能力、澜沧江及其七条支流水环境质量等五大类主要指标。

1、城市环境质量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水环境

1

城市饮用水源地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求的比例


100

100


2

澜沧江水系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


91.7

91.7


3

全州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1491

1540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43.9

65


大气


环境

5

景洪市空气质量为优天数(指标NOX、SO2、PM10)


329

347


6

景洪市酸雨发生频率和强度


19.1

6


声环境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55dB(A)的重点城市比例


82.4

100


8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70dB(A)的重点县(市)比例


11.1

100


固体


废物

9

县(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49

60


2、污染防治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废水

1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543
4000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2.1
2.7

3
氨氮排放量


720.3
940

4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87
90

废气

5
工业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4.1
21

6
二氧化硫排放量


952.2
1240

7
烟尘排放量


551.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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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又明确:“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因而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6.《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二)起草过程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局在认真研究、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借鉴和参考了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等,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了既全面,又准确,从而实现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作了规定。

(四)关于责任追究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究的情形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