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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55:10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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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创新开发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电子监察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电子监察,对电子监察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电子监察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
  (三)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的方式。
  (一)内部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联系电话,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联系电话、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中心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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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将《办法》的学习贯彻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涉及拖拉机事故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办法》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将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到位。

二、积极参与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本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作业或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为此,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省(区、市)《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对于拖拉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在实施细则中应当比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相应的垫付通知书工作等相关工作职责和有关事宜,增强救助基金救助拖拉机道路外事故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明确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农田、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纳入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积极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向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工作。拖拉机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时,出现《办法》规定的属于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时,要依法依规通知相关部门支付抢救费用,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保监、公安、卫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着力推进《办法》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结合起来,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办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