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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54:26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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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人发[2002]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推动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一套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人才队伍。

2.工作目标。到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逐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全面素质。

二、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3.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就业。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

4.实施优惠的工资分配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对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

5.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业绩、能力为主的原则,评价和使用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要给予适当倾斜。

6.要重视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管理和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工资以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农村卫生适宜人才的培养

7.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配置医学教育资源。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以适应本地区农村对卫生人才的需求。

8.医学院校要拓宽专业领域,明确为农村培养人才的目标,增强专业适应性。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9.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服务。对专门为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卫生机构培养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高等医学院校面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及国家指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可以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单独的入学考试;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定向招收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优先获得勤工助学机会。新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与高等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合同,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并服务一定年限。

10.在西部地区试办面向农村、初中起点的5年制医学专业。学生参加中等教育考试,享受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待遇。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到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

11.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鼓励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高、中等医学院校应适应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教育需求,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农村卫生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12.面向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要注意研究乡村医生的特点,适应他们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讲求培训效果,避免低水平重复。

13.建立健全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制度。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县级卫生机构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卫生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高、中等医学院校和城市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支援农村的各种培训项目,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函授、广播电视、网络教育、讲习班等,拓宽在职、在岗培训渠道,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培训水平。在职、在岗培训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适应农村卫生人员的需求。

14.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要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定期组织、安排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

15.有条件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增加培训农村基层医师的职能,对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必要的培训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农村卫生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培训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培训意识,提高培训能力,并为培训对象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16.调动农村卫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卫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政策,将教育培训与上岗资格、年终考核等相结合,把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7.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要定期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

18.要注重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加强农村与城市卫生人才市场、大型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库。

19.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与患者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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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5〕 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和海口中心支行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西藏和海南不发):

目前,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逐步得到落实。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部分地区和信用社把工作注意力主要放在成立机构和取得资金支持上,对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部分信用社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不规范。为有效发挥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实现改革目标,人民银行分支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切实认真履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的发行、兑付考核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深化信用社改革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十分重大。目前,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认真组织实施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效发挥资金支持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对促进实现信用社改革目标的重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改革信心,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分支机构要在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条件、坚持程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要通过加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督促信用社始终把改革工作的重点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放在强化约束机制上、放在加强内部管理上。

二、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制度

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强化考核责任约束。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在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工作组的基础上,成立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主管货币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货币信贷、法律事务、金融稳定、会计财务、人事等有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以县(市)为单位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考核意见。考核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记录,由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后,要作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意见的附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也将相应组织成立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

人民银行分支行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和重要信息及时沟通制度。同时,经协商一致,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在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的最终审查环节,采取明确职责、分别审查与审核、联合办公的方式,以提高考核工作质量与效率。有关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和考核程序的调整,由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协商确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调整。

三、切实加强对信用社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各分支机构要把增资扩股、处置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作为推动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和有效实施资金支持方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深入基层,加强现场指导。切实加强对辖内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改革实际进展情况及其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进度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对增资扩股、处置不良资产等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要认真审查其合规性和真实性,并坚决纠正有关违规行为。对辖内信用社增资扩股及处置不良资产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要逐级出具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见附件2),并作为专项票据发行、兑付审查、审核意见的附件逐级上报。三是要督促信用社切实采取加强股本金管理的具体措施。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督促具备条件的信用社适当提高投资股比例,以保持股本金的稳定性,改善股权结构。信用社募集资格股主要面向广大农民,要严格控制城镇居民持有资格股的比例。改革试点期间,信用社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时,各分支机构要按经批准、拟采取的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条件对其实施考核;信用社按规定披露信息时,资本充足率可依据银监会现行规定计算。

四、督促信用社切实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并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的改革进程与效果及其经营财务的动态监测与考核,督促其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并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分支机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信用社改革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兑付专项票据的具体考核验收标准。

(一)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信用社要按照监管部门颁布的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重点加强对非营业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工资等营业费用支出的管理,没有乱花钱、乱开支,费用支出超比例的现象已经得到纠正。基本做到费用支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二)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建立并实行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

信用社的经营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逐步有所增强,实际利润水平逐年有所增长。信用社要妥善处理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提取拨备和分红的关系。实现盈余但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期限和规定比例内,要合理确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和未分配前股金红利的提取金额,原则上坚持优先弥补历年亏损挂账。信用社利润分配、拨备提取和红利分配等符合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应在报送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提交其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利润分配表作为附件。

(三)完善并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要在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罚机制,加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所核销的每笔呆账,符合有关规定。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职保全、处置、清收专项票据所置换的不良资产,并从严控制相关处置费用支出。

(四)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制度

信用社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薪酬合理的用工机制。要大力推行在岗业务培训,并通过实行岗位优化组合、员工考试录用和末位淘汰制度,切实改善员工队伍结构和素质。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要把职工收入与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本人工作业绩挂钩,加大浮动工资比重。

五、建立健全对各分支机构专项票据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将对各分支机构考核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的尽职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在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把关的分支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把关,出具的考核意见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出入较大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其辖内信用社的专项票据发行、兑付申请给予适当推迟考核。在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各分支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信用社的吃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向信用社摊派有关费用。人民银行将把专项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及其实施效果,作为当前考评各分支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

1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0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