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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12:07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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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四、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十、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所在地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总局要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强化对分局的监督。各分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须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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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 

(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犬、兔、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皮、骨、头、蹄爪、脏器等。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购销和畜禽屠宰检疫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部门是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

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税务、环卫、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 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牧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屠宰厂点

第七条 屠宰厂、点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利畜禽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由市农牧行政部门会同商业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纳入城市规划,分批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定点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畜禽屠宰厂、点设置规划,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屠宰厂、点,不得从事屠宰业务。屠宰检疫和屠宰厂、点的设置,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点必须符合防疫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远离居民区、医院、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地段和渠塘、河流、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畜禽饲养场以及有毒有害场所;(二)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检疫室、消毒设施等基础设施;(三)具有对病害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建立的、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厂、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改造。

 第十条 本市城区一环路以内禁止设置屠宰厂、点,本条例实施前设置的屠宰厂、点应当限期搬迁。二环路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屠宰厂、点。

 第十一条 本市城六区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市商业行政部门会同市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各县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所在区、县商业行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 第十二条 屠宰厂、点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防疫卫生要求,屠宰加工应当严格实行卫生消毒制度,保证畜禽产品不受污染。

 第十三条 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疫、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从事畜禽产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前款限制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第三章 检疫和检验

 第十四条 屠宰检疫和检验由市、区、县农牧行政部门兽医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兽医卫生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畜禽、畜禽产品市场和其他适宜地点设立检疫站、点,开展检疫、检验工作。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其屠宰检疫检验工作仍由厂方负责,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权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兽医卫生检疫机构设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员必须依照规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检疫员证书。检疫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的标志,出示检疫员证书。

 第十六条 屠宰检疫、检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屠宰厂、点收购的畜禽,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二)收购从外地运入的偶蹄家畜,还必须持有非疫区证明;(三)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检疫机构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在畜禽胴体规定部位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统一的检疫标志;(四)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和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检。

 第十八条 经营畜禽产品的市场应当划分专用区域,定点销售,装置上下水设施,配备具有一定兽医卫生知识的管理人员。

 第十九条 上市销售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分部位畜禽产品必须封装,并在包装上标有明显的检疫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农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屠宰检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改善执法所需的装备和设施。市、区、县农牧行政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屠宰检疫的证、章、标志的审批;(二)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屠宰畜禽、加工畜禽产品等建设工程防疫设施的检查;(三)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制止、纠正违法行为,调解有关兽医卫生的争议;(四)出具兽医卫生监测、检验、鉴定等书证;(五)其他有关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设兽医卫生监督员。监督员必须取得监督员证书。监督员的考核和使用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标志,出示监督员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规定采样、索取资料。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定点,擅自设置屠宰厂、点或者从事屠宰业务的,由商业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屠宰厂、点的建设不符合防疫要求的,由农牧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农牧行政部门责令补检,并视其情节处以相当合格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病害或经济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农牧行政部门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视其情节处以相当合格商品价值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病害或经济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对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牧行政部门责令按规定处理,并视其情节处以相当合格商品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证、章标志的,由农牧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 第三十一条 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局、电脑中心、武汉分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开行财会(1996)18号)和行领导在贷款台账管理系统演示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软件,保证全行贷款台账管理的统一和完整。
二、财会局是贷款台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全行贷款台账工作,并负责登记资金汇拨和本息实收情况;信贷局是贷款台账的具体管理部门,财会处负责贷款台账的登记与管理,信贷处协助管理贷款台账,负责催收、审核有关凭证;电脑中心是贷款台账的设备及软件管理部门,负责贷
款台账管理系统的维护、台账数据的备份和保存以及系统软件的再次开发和升级工作。
三、要准确、及时地登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2月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应抓紧催收和严格审查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报表,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报表尽快补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应依据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凭证,
在收到凭证后三日内准确登记贷款台账。
四、要对1994年以来的贷款利息逐次进行补测,并将测算结果与代理经办行相应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应查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测息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见附一。
五、要加强对贷款台账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人登记。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游戏软件及未经安全处理的外来软件,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要使用行里统一规定的计算机代码或编码规则,与贷款台账有关的代码或编码规则见附二。系统使用过程中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电脑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及贷款台账的有关凭证和报表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使用贷款台账的综合部门,必须明确使用权限,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涉及全行的综合性数据,切实做好贷款台账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我行的经营安全。
附:一 测息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1994年9月20日结息前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由于我行现行行业划分标准与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的行业划分不尽一致,因此1994年9月20日前发放的下列贷款在1994年9月20日测算的利息会稍
有出入。这些贷款是:盐业、独立核算的洗煤厂、除原油开采外的石油项目、除港口外水运项目、钢铁和有色行业的独立矿山项目、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
二、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设计为1994年度、1995年度一律按年结息。1995年四季度开始按季结息。因此,1995年9月20日测算出的技术改造贷款“当期应收利息”不受影
响,但测算出的“应收未收利息复利”稍有影响。
附:二 借款单位、项目及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一、借款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地区代码(见表一)+行业代码(见表二)+3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二、项目代码编制规则:
借款单位代码-2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三、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1.汇拨凭证(清单)代码编制规则:
局业务章代号+贷款种类代号+年份(2位)+2位流水号
2.贷款转存凭证,本金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利息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应收利息凭证(或计息清单),各局分别按年份编制流水号,代码编制规则:
年份+4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附表:一 地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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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
|北京 | 1100 | 河南 | 4100 |
|----|------|----|------|
|天津 | 1200 | 湖北 | 4200 |
|----|------|----|------|
|河北 | 1300 | 武汉 | 4201 |
|----|------|----|------|
|山西 | 1400 | 湖南 | 4300 |
|----|------|----|------|
|内蒙古 | 1500 | 广东 | 4400 |
|----|------|----|------|
|东四盟 | 2000 | 广州 | 4401 |
|----|------|----|------|
|辽宁 | 2100 | 深圳 | 4403 |
|----|------|----|------|
|沈阳 | 2101 | 广西 | 4500 |
|----|------|----|------|
|大连 | 2102 | 海南 | 4600 |
|----|------|----|------|
|吉林 | 2200 | 四川 | 5100 |
|----|------|----|------|
|长春 | 2201 | 成都 | 5101 |
|----|------|----|------|
|黑龙江 | 2300 | 重庆 | 5102 |
|----|------|----|------|
|哈尔滨 | 2301 | 贵州 | 5200 |
|----|------|----|------|
|上海 | 3100 | 云南 | 5300 |
|----|------|----|------|
|江苏 | 3200 | 西藏 | 5400 |
|----|------|----|------|
|南京 | 3201 | 陕西 | 6100 |
|----|------|----|------|
|浙江 | 3300 | 西安 | 6101 |
|----|------|----|------|
|宁波 | 3302 | 甘肃 | 6200 |
|----|------|----|------|
|安徽 | 3400 | 青海 | 6300 |
|----|------|----|------|
|福建 | 3500 | 宁夏 | 6400 |
|----|------|----|------|
|厦门 | 3502 | 新疆 | 6500 |
|----|------|----|------|
|江西 | 3600 | | |
|----|------|----|------|
|山东 | 3700 | | |
|----|------|----|------|
|青岛 | 3702 | | |
-------------------------
附表:二 贷款台账系统使用的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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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 | 代码 | 行业 | 代码 |
|------|----|----|----|
|农业 | 01 |核工业 | 21 |
|------|----|----|----|
|新疆建设兵团| 02 |机械 | 22 |
|------|----|----|----|
|水利 | 03 |电子 | 23 |
|------|----|----|----|
|铁路 | 04 |汽车 | 24 |
|------|----|----|----|
|水运 | 05 |轻工 | 25 |
|------|----|----|----|
|公路 | 06 |纺织 | 26 |
|------|----|----|----|
|民航 | 07 |航空 | 27 |
|------|----|----|----|
|煤炭 | 08 |航天 | 28 |
|------|----|----|----|
|石油 | 09 |兵器 | 29 |
|------|----|----|----|
|电力 | 10 |船舶 | 30 |
|------|----|----|----|
|钢铁 | 11 |林业森工| 31 |
|------|----|----|----|
|有色 | 12 |环保 | 32 |
|------|----|----|----|
|黄金 | 13 |国防 | 33 |
|------|----|----|----|
|化工 | 14 |军用电子| 34 |
|------|----|----|----|
|石化 | 15 |劳改劳教| 35 |
|------|----|----|----|
|建材 | 16 |扶贫专项| 36 |
|------|----|----|----|
|新材料 | 17 |神华集团| 37 |
|------|----|----|----|
|非金属矿 | 18 |其他 | 40 |
|------|----|----|----|
|中医 | 19 | | |
|------|----|----|----|
|医药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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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