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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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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8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和“投资泰安、稳如泰山”营造良好环境。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评估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使评估结果真正反映民意;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考核范围、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估考核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市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评估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等8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计分。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满分分别计20分,其余6项满分分别计10分。各项最低得分0分。


1、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20分)。 重点评估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每少完成一项减3分。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减3分。


2、履行职责情况(20分)。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效果不明显的,减3分。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没有突破的减3分。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解决不力的减3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做到行政成本最小化,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不力以及存在浪费问题的每发现一起减3分。


3、执行制度情况(10分)。 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10项行政效能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落实不力的减2分。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这类问题减3分。


4、政务公开情况(10分)。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是否公开,每少公开一项减2分。投诉电话公示、岗位职责公示等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每少一项减2分。


5、依法行政情况(10分)。 是否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每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减3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对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问题,减5分。


6、转变作风情况(10分)。 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措施不力的减3分。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的,减2分;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没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减2分。


7、优质服务情况(10分)。 是否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问题办事情只考虑部门、单位利益,缺少全局观念的减2分。是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每发现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的减5分。是否按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按要求纳入的减3分。行政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工作效率是否高,每发现一次服务不热情、工作效率不高的减3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是否廉洁,每发现一次“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减5分。


8、责任追究和投诉情况(10分)。 对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部门投诉网络是否健全,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不健全或不畅通的减3分。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没有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凡在市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并经查实5次(含5次)以上的减1分,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减2分。


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市每年工作重点的变动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的认定程序、办法、标准等制定具体细则,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考核,相关考核结果直接适用。


三、 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考核采取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群众参与、分类实施、分项评估、逐项计分、加权综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评估考核与社会问卷测评和行评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和次年初进行。


(一)制定方案。 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评估考核方案,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估考核。


(二)组织评估考核。 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由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等情况的汇报,查看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对各部门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每一项评估考核内容,对照考评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


评估考核结果占综合分值的50%。 


(三)社会问卷测评。 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由填表单位和人员视情况分别计分为80-100分、60-70分、40-50分、0-3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60%。


两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评估考核综合分值的50%。参加行评的单位不再进行问卷测评,直接将行评结果折算为百分制,按50%计入综合分值。


四、评估考核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 将社会问卷测评(行评)结果和评估考核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


(二)等次标准。 根据被考评单位的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在90分—100分之间的单位。


2、良好等次:综合分值在80分—89分之间的单位。


3、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60分—79分之间的单位。


4、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59分以下的单位。


(三)相关条件。 凡进入合格等次以上(含合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资格。


1、因损害发展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或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重大案件被上级查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行评位于后三位的。


五、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估考核的各项结果须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适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适用。


(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1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在扣除年底奖金的同时,经考察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对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四)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年度评估考核机构,具体组织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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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5)160号


颁布日期: 2005.10.19 颁布单位: 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三亚市房产局,海口市、洋浦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房屋拆迁听证文书格式参照文本(14种)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拆迁当事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一)在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过程中,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拆迁项目;
(二)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面积比例超过20%的,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达200户以上(少数民族50户以上)拆迁项目,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四)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听证代表可由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3名,记录员1名。主持人由管理部门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工作。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与拆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询和申辩;
(五)拆迁单位、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陈述意见;
(六)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七)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拆迁当事人、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听证代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管理部门承担,列入管理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管理部门给予保障。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管理部门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进行听证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每位员工。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强化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督查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提高绩效工资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数据库,全面引导企业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等予以警示。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畴。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持续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戒,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农业机械、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为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暗访抽查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打非”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继续严厉打击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违反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其他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聚焦重点难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市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行业系统要结合实际,继续把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创新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重点如下:

  消防方面: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及消防人文等软环境、硬实力建设。着力推进“防范和整治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平安建设实事项目”,提高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推动全民参与城市消防安全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专项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方面:重点推进市、区县道路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制度,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轨道交通、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出租车的安全运营管理。全力开展“四类车”(助力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安全整治,继续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客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按照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强化水上巡航执法,实行巡航时间量化管理。探索开展集飞行器、海巡艇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为一体的立体巡航。加强海上风险预控管理,实现跨区域连续跟踪。深化跨区域协同执法,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区域合作能力。加快健全高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建设全方位、立体化、高可靠性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民航市场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会签制等监管措施。推进开展机场鸟害防治和标志标识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督促大型超市、商场、酒店、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娱乐场所、校园(校舍安全工程)、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加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投入力度,落实维护保养资金,确保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为公众提供更趋人性化、合理化的安全保障服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发布各类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搞好大型活动、大型赛事、重要节假日的安全防范。

  建筑施工方面:以市政府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全面推进工程招投标、承发包、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全过程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严肃整治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证作业、监理缺位等混乱行为。培育和规范劳务市场,督促建立固定劳务队伍,全面强化安全培训,有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对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对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基坑围护、脚手架搭设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严格督促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监控等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进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坚决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的落后产能。要制订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经营,以及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和总量控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的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管控。探索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GPS实时监控平台整合,推进进入核心区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动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预警能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力度,继续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机制,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研究制定《上海市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建立气瓶管理长效机制。

  电力安全方面:进一步深化电网安全监管,开展电网安全风险分析。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评估,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搞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加强对大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监管。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强化电力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处置和配合联动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城市电网运营安全。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监督管理,推动出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方面: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管线和设施尤其是重要地段、重要管网及设备的巡查力度,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关键燃气基础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对老旧公房、出租房集中区域的用户入户安检工作监督。督促燃气企业结合天然气置换,开展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替代工作,鼓励燃气用户更换使用安全型燃气器具,积极推广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使用金属连接管替代传统橡胶管。建立和完善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大工程、重点部位远程监控。开展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风险评估试点运行,加快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深入推进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使用业态调整,淘汰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中规模小、管理差、隐患大的使用业态。

  农机和渔业生产方面: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工作力度,强化农机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专项治理。全面推广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及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整治。

  职业卫生方面: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法》,启动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备案,严肃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监督性检测,推进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

  其他行业和单位: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排查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全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订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和资源设备的联控共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项目实施。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推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对这些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动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推动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技术应用范围。年内继续深入开展市属水厂和城镇水厂、游泳池次氯酸钠替代液氯的技术改造。

  2.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修订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要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建筑施工、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领域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和市民逃生自救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和大中型企业、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漏、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快城市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设,着力增强预防和应对极端性灾害能力,加强城市管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体系建设。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三年行动计划》,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冶金、船舶、汽车、电力等重点行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中,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严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督促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全面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市政府实事项目,探索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考培分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道路交通、消防、生产安全、建筑、特种设备、燃气等宣传联动战略,积极拓展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报刊、影视广播、网络、社区科普等资源,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工地、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市民灾害逃生等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5·25交通安全日”、“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品牌专题宣传活动。将安全文化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市民安全文明行为,广泛推进文明城区、安全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查舆论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七)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1.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各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2.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研究制订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3.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立法。

  全面梳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不符合、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按规定程序加快研究制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市建设交通、公安、海事、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途经本市水域的管控措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今年5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今年6月至10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确定的重点和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着力在制度配套、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能效上下功夫。

  (三)督查总结阶段(今年11月至12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以贯彻国办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强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要将“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强基、固本、肃源,强化薄弱环节,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掌握动态,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对本区县、本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安委会办公室也将结合安全生产履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今年5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2.按照《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10〕12号)要求,今年每月30日前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今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