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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9:23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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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8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设定、计分办法、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
(五)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
(六)评估核准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
(七)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设立重要子公司;
(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二)按规定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垄断行业、重要自然资源行业、本地支柱产业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评估核准价值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
(四)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超过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
(五)市政府特别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会计事项变更和调整的;
(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按规定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国有企业或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但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出资额(股权)的50%(投资性公司除外)。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利用国有股权)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但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除外。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国有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存量进行有效整合,组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报后10日内对申报产权登记的单位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 )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十)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土地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或核准前应当先经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再进行终极备案或核准。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而进行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终极备案或核准,在法定期限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确认,不再重复评估。对涉及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或核准手续;对经审核材料不齐全的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调整的,待企业补充完善或评估机构重新调整后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对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就清产核资中反映出来的各种管理问题分清工作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 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科学评价,为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企业领导人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建立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为考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并在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
列入市本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国有企业改制、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资产监管经费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出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掌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对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已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的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得要求重新交易和重新收取交易费用。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补救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二)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未报其批准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年检或在产权登记和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
(四)违反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
(五)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决定、审核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其审批、决定、审核的。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已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的国有产权交易,要求重新交易并重新收取交易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市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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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
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
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
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
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
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
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
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14、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15、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情况;
16、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量及实际情况);
17、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8、执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情况。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每年1月底前按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全面检查本台上一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向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站)进行复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台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自检、复检情况,对全国的广播电视台(站)进行抽查。
第九条 年检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台(站),年检为合格,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但情节轻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自办节目,取消其呼号,改为转播台,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发生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呼号,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撤销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广播电视台(站)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自检,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不自检或者不按要求自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应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省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
年检工作、发放年检合格证书工作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纳一定的年检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一)
广播电台年检表
广播电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率: 实际使用频率: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率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广播电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 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二)
电视台年检表
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县级电视台文艺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设备更新: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三)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终端户数: 实际收费户数:
经费情况:
事业拨款: 广告收入:
初装费:(元/户) 收视费:(元/月/户)
其他收入:
总计:
网络维修: 检查结果:
设备折旧: 检查结果:
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检查结果:
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检查结果:
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检查结果:
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四)
教育电视台年检表
教育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是否播出与教学节目无关
的影视剧等节目: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教育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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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五)
发射台、转播台年检表
发射台、转播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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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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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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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封皮16开烫金)
(内芯)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编号:广检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号
台(站):
经检查,你台(站) 年的工作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年检条件,
特发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影电视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年 月 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1〕43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级烟草公司设置自动售烟机。
二、对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烟草专卖局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已设置自动售烟机的烟草公司要撤回设置的自动售烟机;已给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要收回许可证。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卷烟零售商户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购买卷烟、雪茄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