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购买了符合客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期间有八台车在两年时间里分别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通局的主持下,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先行向受害人赔偿后,持结算手续到保险公司理算,原告赔偿款共计七十四万元,经保险理算,依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五十八万元,由于在保险公司开账的是被告,由此,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分十二次打入客运公司的账户,原告持转账付讫凭证,向被告要求结算,遭被告拒绝,引起诉讼。
【争点】 客运公司辩称,保险费系被告代原告垫付,因此,要求相互冲减。
通过法庭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如下无争议的事实:
涉案被保险机动车实际出资人及所有人系原告;
原告先期负担了被保险车辆事故赔偿款七十余万元;
被告自认涉案理赔款的受益人系原告;
投保机动车三险的惯例是,原告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的通知,将购买保险的款项提前交给被告工作人员,由被告工作人员代办保险手续后,再将保险费缴纳票据及保单复印件转交原告保存,被告保留原件;
此前有三单保险理赔款已向原告结清;
【观点】
被告有义务退还保险公司打入其交行账户的保险理赔款: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过该条规定查知,机动车责任保险费的权利人系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原告的机动车出险后,为妥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及时与事故受害方达成书面协议,原告根据事故认定书,向受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通过交通部门转付赔偿款之后,原告成为理赔款权利人,依据保险法规定,原告持事故确认书、受伤人员医疗费等凭据,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完成理算后,将相应的理赔款打入被告账户,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此项理赔款,被告收取其中两份赔款转账凭据后,未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代为主张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涉案保险理赔款付给原告。
被告确已收到理赔款五十八万元:
被告只认可收到二十万元保险理赔款,辩称未收到另三十八万;从原告提供的保险公司转账凭证原始件查知,保险公司确已将理赔款打入被告的交行账户,被告否认的,应当提供交通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以供核查到账情况,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确已收到理赔款五十八万元。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如果此款未到账的话,被告也负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义务。
通过先前三单理赔款转付情况推定,被告此前向原告转付的理赔款,也是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入同一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先前款项,拒绝认可收付涉案理赔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投保机动车三项保险的款项,确系原告负担,被告辩称“垫付”说法缺乏根据:
被告辩称保险费由其垫付,仅凭保管的保险费收据原件,但不能提供佐证,不能证明其垫付保费。
一是、有协议约定“先款后办”,即先由原告将投保保险费交被告,被告根据情况办理投保,办结后通知原告取回保单复印件。被告不能证明双方有过“先行垫付”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书面挂靠协议约定,原告承担各项税费,在相应的税费缴纳期限前,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各款项;
二是、原告持有保单复印件,足以证明投保惯例,被告工作人员的视频资料明确认定,被告保管原件(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复印件交给原告,表明原告已经交过保险费;
三是、原告提交的经办人证言、保管的各项凭证复印件、保险资料档案袋,如果被告不提供复印件,原告不可能得到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工作人员的银行出账单记录的10月24日出款额与原告述称的10月18日交付的款额176179元在十万分之一的机率里完全吻合,足可认定原告向被告交费的事实;
四是、原告起诉后,被告将代管的票据数额累计后辩称“垫款”,这一点可通过被告“漏算”原告持有一枚原件标注额得到反证,如果是被告垫资投保,通常作法应当是成批垫款,绝对不可能出现漏掉一单保费的现象,也不可能出现原告只交一单,其余由被告垫资的现象;
五是、被告公司的什么人办理的垫资?通过什么方式垫付?谁办的税款?又是谁投的保险?谁敢站出来说说清楚具体经过?这件事非同小可,如此大额的资金,不可能由被告的两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说就能成立。
六是、被告自始致终未向原告主张过“返还”垫资之事,作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公司而言,绝不可能发生长期替挂靠车主垫付巨额资金不提追讨之理,分明是被告在诉后为逃避返款义务的臆想。
被告主张“冲抵”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利用挂靠便利,将多年保管的票据自行累计数额后,以“垫款”为由提出冲抵原告的理赔款,原告不能认可,法律也不能支持。退而言之,如果真有被告“垫资”一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通过另案起诉解决,不得在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益返还案件中提请冲抵请求;被告的主张显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无法提供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将争议颇大且模糊推测当成借款合同关系对待,如果按被告的推理,涉案机动车的档案资料在被告处保管,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为涉案车辆的出资人一样道理,被告只保管了车籍档案,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却是原告。
综上,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慎重审查被告的理由,支持原告的主张。
附:法规集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关于贯彻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46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车辆管理档案》《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利用挂靠之便保管车籍档案资料及原始凭证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六)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1年1月8日
依法审理涉军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审判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官兵的涉法问题是部队各级党委的任务,也是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战斗力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应当充分认识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增多,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加。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人民解放军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妥善处理部队涉法问题和涉军案件,直接关系到国防巩固和军政军民团结,关系到军队建设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党赋予人民解放军历史使命的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涉军案件。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在不增加编制、人员和不打乱内部业务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审理涉军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涉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由院领导牵头,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对审理涉军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有关审判庭可以从实际出发,组成涉军案件合议庭,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2000年9月26日 证监发[2003]86号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2号 1996年4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8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2000年8月21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2001年4月4日 证监发[2003]88号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2]52号 2002年7月18日 证监发[2003]88号
》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年1月31日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2001年11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2003年4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2002年5月8日 证监发[2004]第41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1999年3月10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 证监发[1999]53号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证监发[2001]150号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令第9号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2002年9月18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证监期货[2000]15号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26号 2003年4月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附件2: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证监发〔2001〕9号 证监会财政部 2001年1月12日
可证管理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
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38号 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发[2002]32号 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
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5号 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9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6号 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6日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7日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18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26日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证监发[2002]6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54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78号 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