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7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市区段)、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务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本市规定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排放水的水量资料;
(四)自建排水设施资料。
第七条 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危害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可以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因施工需要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三)不符合排放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发给《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确需排水的,发给《特许排水许可证》,排入指定的排水设施,《特许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水户,应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接受市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水户,应将排水监测工作委托有排水监测资格的机构监测。
第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严禁无证排水。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城市排水条件的排水户,须经市排水监测机构审查批准后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因暂时未达到排放标准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治理达标,并双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临时排水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押金后方可接管排水。工程竣工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保证排水设施畅通,市排水监测机构验收后退还其押金,未按规定恢复排水设施的,没收押金,用于排水设施疏通或修复。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十五日申请办理排水条件变更手续,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条件: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的;
(二)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提高的;
(三)水质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排放标准的;
(四)排水方向、方式、方位、高程等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排水条件变更的。
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变更排水条件后三日内应当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市排水监测机构及排水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妥善保管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监测记录资料,并不得涂改、出借、擅自销毁,遗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处理,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或未按时进行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水监测资料的;
(三)遗失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资料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后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期满未换取新证继续排水的。
第十九条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自行终止排水监测,又未委托有排水监测资格的机构进行监测的;
(二)谎报、拒报排水资料或涂改、出借、销毁排水许可证件的;
(三)阻挠、拒绝排水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四)无证排水且水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
(五)拒绝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
(六)未经排水资格审查批准,擅自接通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
第二十条 对擅自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未采取防范措施及不按照指定排水设施排水,造成侵害城市排水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后果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可注销其排水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对应当许可排水而不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的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2011年度全市节能目标,推动本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上新台阶,我委研究提出了《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11年度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和措施,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与综合利用各项工作要求。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 麒 23112700 刘卫星 23112704
2011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工业系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各区县、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紧紧围绕“整体提升工业综合能效、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提高能效管理水平”的工作主线,以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重点能效提升工程为抓手,探索建立节能、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努力形成能效提升、监管有效、低碳发展的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格局,确保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6%的年度工业节能目标。
一、实施能效提升工程,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一)组织实施能效提升工程,推进节能技改专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全市工业系统开展工业能效对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能效监控体系建设、节能技改专项、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产品惠民专项、清洁生产全覆盖、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能量系统优化、低碳工业园区示范等十大能效提升工程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节能技改专项工作,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分布式供能、地(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在钢铁、石化、化工、电力等高载能行业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力争完成节能技改市级奖励项目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促进节能装备产品发展。开展蓄能技术、变频技术、空压机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开发工作,推广空调、电机、照明系统等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力争高效节能和环保产品市场占有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各区县要认真制订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完成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只。
(三)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能源审计和后续跟踪开展项目对接工作,支持成立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培育节能服务公司上市,探索利用项目联盟形式推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力争实现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2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业产值增长20%以上的目标。
(四)推进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培育发展环保产业。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进电镀、医药、啤酒等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电厂供热污泥干化、动植物废油代替柴油等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矿渣微粉、超高纯氧化铁磁性材料、电子废弃物、冶炼钢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汽车零部件、打印耗材、电动机、工程机械等产品再制造;继续开展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五)加强统筹规划,构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重大产业化投资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开展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本底调查,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节能环保企业分类数据库,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标准政策体系建设。
二、狠抓工业能效对标,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六)全面推进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限制一批”的目标,采取分阶段、分层次梯级管理组织模式,根据建设“上对标杆,中对管理,下对限额”三标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产值能耗、主要产品(工序)单位能耗的监控和梯级管理,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培育1-2个典型示范标杆企业。推进制定一批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开展“贯标”、“督标”活动,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优先考虑将产品(工序)单位能耗超过标准限定值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名单。
(七)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节能管理制度。各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规定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每月15日前将上月《节能月报》电子版内容上传到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平台;及时落实能源管理岗位(机构)电子和书面备案。各区县、集团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登录该平台,实时查阅企业上传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百家企业”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落实率达100%,质量不断提升。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月报》、能源管理岗位(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向企业依法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深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开展2010年度暨“十一五”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强化本地区、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案例、标杆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对不重视节能的高耗能、高污染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曝光通报。根据全市年度节能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十二五”及2011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持续抓好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情况及能效指标监控工作。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要抓好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深入推进本地区、本单位5000吨以下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形成抓大不放小和市、区两级联动的管理机制。组织推进300家重点用电企业开展电能平衡工作,推动建立上海市用电设备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能效检测体系建设,培育能效检测机构和技术骨干。
(十)推进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积极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项目进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作为项目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建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库,并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度计划新增项目的能耗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强化节能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节能意识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展示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借助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推荐国内外前沿节能环保与新能源技术、产品入馆,培育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研发成果。举办各类信息发布会和论坛,为政府、企业、节能产品研发生产单位搭建桥梁。认真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各项宣传活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落实相关经费。
(十二)加大节能培训工作力度。各区县、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工业园区相关人员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的节能培训,培育能源管理人员、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等人才,落实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充分利用网上培训教室、上海科学节能展示馆等平台,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