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中央企业:
2008年汛期将至。汛期往往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时期,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了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负责制”,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抓紧各项工作,确保思想、组织、措施、工作、责任五落实。要经常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确保工作到位,做到万无一失。对于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度汛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意识及能力。要对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加以宣传、表扬,对思想麻痹、工作马虎、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防范措施,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煤矿和非煤矿山及油田开采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和泄洪区石油开采水灾、海上石油开采台风等导致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妥善保管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火工厂等相关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雷击。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特别是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企业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防范工作,控制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水库大坝以及江河湖泊防洪堤坝的监测和险工险段、重点部位的巡查,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细化落实水库的“防、抢、撤”措施,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
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易发生泥石流、塌方、落石等危险处所进行重点检查监控。严格执行降雨量警戒制度,增加巡检次数,遇暴雨天气和线桥情况不明时,果断采取慢行、拦停、扣车、封锁区间等措施。
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抓好水利施工、供水、电力生产、车船交通、水库旅游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和周边企业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导致事故灾难的发生。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以排查治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加强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及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路、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汛期值守应急工作,做到靠前指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动和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及时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确保汛情等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切实抓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要制定和完善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的预案要与地方政府预案做好衔接。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要组织专家科学施救,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的扩大。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昆政发〔1989〕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的全民、集体、个体及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企业。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置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建局(建委)设置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2、研究制定行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有关管理规定;
3、审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质,发放和收回安全合格证;
4、负责组织行业安全监督人员及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技术业务培训,监督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5、参与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和职业病的调查,编报本地区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
6、在行业内推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及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及施工非标准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鉴定;
7、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建筑企业按规定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8、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及实施安全奖惩办法;
9、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扬或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和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
3、检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及对特殊作业工种审证工作的情况;
4、参与本县(区)行业内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备案;
5、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扬或奖励本县(区)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及个人,惩处或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6、定期向市安全监督站报告工作情况,承担市安全监督站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任务,由各级安全监督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兼职安全监督员,应从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担任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聘)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的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其资格审查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经审查合格并颁发《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专、兼职监督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第九条 安全监督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安全规程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正确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安全监督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秉公办事,积极负责的安全监督员,可报请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督员,应严肃查处。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重点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方案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特殊作业工种持证操作情况,其中,土方作业、高空作业、架设机具、吊装作业、模板支搭、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施工用电、尘毒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状况等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车间,安全监督站重点检查尘毒危害、事故隐患、失火爆炸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督站报告,并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和工会。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国家建设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警告、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分,同时,还可提请有审批权的部门按规定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2、施工生产无安全保障,防护装置不齐、事故隐患明显的;
3、违章作业,设备带病运转,安全保险装置残缺不齐,危及人身安全的;
4、特殊作业工违章指挥作业,情节严重的;
5、电器装接线路混乱,明显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设施及设备器材不齐或失效,火险隐患严重的;
7、其他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因单位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单位领导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10、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对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免予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对县(区)安全监督站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安全监督站负责仲裁。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的罚款,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建筑行业安全的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表彰先进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