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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48:40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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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1号




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浙江省列为全国创建生态省试点单位的函》(浙政函[2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浙江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浙江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浙江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并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即将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生态省建设指标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2、按照自然生态学和工业生态学的要求,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连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循环传递和多级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生态工业体系和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写《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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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8〕4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营业性舞厅的管理,繁荣我省社会文化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舞厅、歌舞厅(以下简称舞厅);
二、为舞厅伴奏(唱)的各种乐队;
三、参加舞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文化艺术单位、宾馆、饭店、展览馆和其他娱乐场所,均可开办舞厅。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舞厅,但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舞厅的管理工作。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舞厅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舞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舞厅的设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舞厅和伴奏(唱)乐队收取适当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协商制定。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舞厅的管理工作,不得挪用。
第七条 开办舞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的固定专用场所,并设有存衣室、吸烟室、冷饮部等其他服务设施和消防设备;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舞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座席占定员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音响和广播设备及平均每平方米不低于5瓦的照明设备,并备有应急照明灯;
五、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
六、维持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八条 开办舞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后方可营业:
一、经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营业许可证》;
二、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省、市、地、州直属的文化艺术单位、宾馆、饭店及其他娱乐场所开办的舞厅,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条 对外国人和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开放的舞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地、州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按第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文化个体户开办舞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地、州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相应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舞厅经营者的职责;
一、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舞厅办成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关系、陶冶人们情操的娱乐场所;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坚守岗位,严格维护舞厅秩序;
三、每日开业前后,对舞厅内各项设施及通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四、严格控制舞厅人数,平均每人占有面积(含座席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五、保持场内的音响效果良好和音响连续性,不得向外扩音,不得聘用未经批准的乐队伴奏(唱)。
第十三条 舞厅营业时间,夏季晚场不得超过23时,冬季晚场不得超过22时,节日晚场可延长1至2小时,但不得超过次日1时。
第十四条 凡参加舞厅伴奏(唱)的乐队人员,须持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奏(唱)许可证》;每场不得少于6人,不得顶替和自行串换场地。
第十五条 舞厅乐队的职责:
一、《演奏(唱)许可证》须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或涂改;
二、人员固定,不得擅自变更;
三、伴奏(唱)时须佩带统一标志;
四、伴奏(唱)曲目须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参加舞厅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禁止在场内喧哗、吵闹、吸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凭票入场,讲文明,讲礼貌,保持良好的舞姿和舞风;
三、不得穿着佩有标志的国家统一制服进入舞厅;
四、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场内设施,保持场内清结。
第十七条 舞厅票价管理,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物价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禁止倒卖舞票。
第十八条 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禁止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裤跳舞。
第十九条 禁止精神病患者、酗酒者、中小学生或儿童进入舞厅。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舞厅。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影响舞厅秩序的,由场内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劝告;不听劝告或严重影响舞厅秩序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工作突出,秩序优良的舞厅,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当月营业额20 ̄30%的罚款,吊销《营业许可证》、《安全检查
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舞厅或组建为舞厅伴奏(唱)乐队的;
二、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事故的;
三、乐队人员不携带或转让、涂改演奏(唱)证件,擅自变更人员或演奏(唱)未经批准的曲目的;
四、因乐队失职,造成舞厅秩序混乱的;
五、超员售票、出售各种酒类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需查封时,按审批权限须经处罚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批,并抄送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舞厅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音乐茶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9日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公文。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定价产品(含服务)的价格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开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上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
第七章会议制度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三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乡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约的形式召开;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内事活动制度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四十九、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市州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株考察访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章外事活动制度五十、市人民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经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长出访,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提出报告,经出国任务审批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其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市区长出访,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正式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经济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涉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六十、副市长、秘书长离株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离株出差(出访)、休假两天或两天以上,应事前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