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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称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0:31:54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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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称谓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1〕65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称谓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中国烟草交易中心领导职务的称谓变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李泽华任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总经理;
  李宝忠任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正职待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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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牧区经济发展,保障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根据国家牧业税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内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农牧场;
(三)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以牲畜头数或承包草原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牧业税实行下列统一税额:
(一)大畜类:马、骡、驴、骆驼每匹(峰)按10元计征,牛每头按8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3元计征。
第五条 以承包草原面积计征的,其税额按一个羊单位所需草原面积折合为标准亩计征。
标准亩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一个羊单位所需的各类型(等级)草原面积核定。
第六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以人民币计征,征收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专供畜牧科研、教育试验的牲畜和经省畜牧部门核定的国有种畜场的种畜;
(二)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
(三)农户免征耕畜3头(匹)。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伤残军人和五保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级征收机关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减征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牧业税的减免情况,由州(地、市)财政机关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县级财政机关是牧业税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按期足额交纳牧业税的义务。征收机关应当于每年牧业税开征前,到纳税人所在地发放牧业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承包草原面积或应征牲畜实际存栏数如实填报,并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报送。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牧)民委员会具体办理牧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和收集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牲畜头数或承包草原面积,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税的,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征收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建立纳税档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查,经核实的纳税申报作为缴税的依据。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征收牧业税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完税凭证,不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交纳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隐匿、转移牲畜或不如实申报等手段偷税逃税的,征收机关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不按期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和截留挪用税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应加强牧业税的征管稽查工作,其所需的征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牧业税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不得征收(包括代扣代缴)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已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0年3月28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矿,各直属基建、地质、制造、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发〔1998〕22号文件,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要充分认识到,下放国有重点煤矿,是国务院在新的形势下,对煤炭工业采取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煤炭工业宏观管理、落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解困目标的有力措施。要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把国务院通知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国有重点煤矿下放交接的准备工作。国家煤炭工业局将组成专门班子,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企业下放的交接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矿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也要组织相应的班子,认真负责地做好下放
交接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交接工作所需的财务、劳资、社保、人事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在交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煤管局要继续履行职能,恪尽职守,统筹兼顾,做好企业下放交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当前,要把国有重点煤矿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要在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安排好下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
社会保障等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