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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2:00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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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5〕62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
  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
  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划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六条 惠城区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一)水田: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l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二)旱地:
  1. 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三)菜地:
  l.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四)鱼塘: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五)果园: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六)林地: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l.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l2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L.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
  3.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村庄)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敲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
  l. 水田、旱地、菜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 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林地
  1.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4倍补偿;
  4. 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
  5. 苗圃、经济林按平均年产值4倍补偿。
  生态公益林林木:按上述标准加倍补偿。
  林木实际价值、造林投资、平均年产值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果园、果树,按树冠投影直径、棵数补偿:
  l. 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 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 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50元,不足1米的按l米计;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 芭蕉:已挂果的每株40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 菠萝:每棵2元。
  (四)零星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五)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主管部门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房
  1.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 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楼房
  l. 外墙仝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平房
  1.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 檐高2.5米一3米以下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 檐高2.5米一3以下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 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 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lO. 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 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l.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 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 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l. 24墙80元/平方米;
  2. 18墙60元/平方米;
  3. 12墙40元/平方米;
  4.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 石墙l20元/平方米;
  6. 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 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鱼塘
  l. 开挖费2500元/亩;
  2. 改造费1000元/亩。
  (九)水产养殖场
  l. 砖砌24墙蓄水池150元/平方米;
  2. 砖砌鱼苗培育池100元/平方米;
  3. 越冬池棚架80元/平方米。
  (十)其他设施
  1. 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 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 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办米;
  5. 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 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 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 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 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 电话移装费300元;
  11. 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 搬家费1500元/户;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8 10400 50% 650 5 6500 17550
#1600 8 12800 50% 800 5 8000 21600
2 旱地 *1000 6 6000 50% 500 5 5000 11500
#1400 6 8400 50% 700 5 7000 16100
3 菜地 *2600 6 15600 50% 1300 5 13000 29900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4 鱼塘 *1300 10 13000 1 1300 4 5200 19500
#1600 10 16000 1 1600 4 6400 24000
5 果园 *1400 5 7000 5 7000 4 5600 19600
#1800 5 9000 5 9000 4 7200 25200
6 林地 *850 5 4250     4 3400 7650
#950 5 4750     4 3800 8550

 

一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二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10 13000 50% 650 6 7800 21450
#1600 10 16000 50% 800 6 9600 26400
2 旱地 *1000 8 8000 50% 500 6 6000 14500
#1400 8 11200 50% 700 6 8400 20300
3 菜地 *2600 8 20800 50% 1300 6 15600 37700
#28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4 鱼塘 *1300 12 15600 1 1300 5 6500 23400
#1600 12 19200 1 1600 5 8000 28800
5 果园 *1400 7 9800 5 7000 5 7000 23800
#1800 7 12600 5 9000 5 9000 30600
6 林地 *850 7 5950     5 4250 10200
#950 7 6650     5 4750 11400

 

二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三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8 11200 50% 700 5 7000 18900
#1700 8 13600 50% 850 5 8500 22950
2 旱地 *1100 6 6600 50% 550 5 5500 12650
#1500 6 9000 50% 750 5 7500 17250
3 菜地 *2700 6 16200 50% 1350 5 13500 31050
#2900 6 17400 50% 1450 5 14500 33350
4 鱼塘 *1400 10 14000 1 1400 4 5600 21000
#1700 10 17000 1 1700 4 6800 25500
5 果园 *1500 5 7500 5 7500 4 6000 21000
#1900 5 9500 5 9500 4 7600 26600
6 林地 *900 5 4500     4 3600 8100
#1000 5 5000   4 4000 9000

 

二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四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4000 50% 700 6 8400 23100
#1700 10 17000 50% 850 6 8400 28050
2 旱地 *1100 8 8800 50% 550 6 10200 15950
#1500 8 12000 50% 750 6 9000 21750
3 菜地 *2700 8 21600 50% 1350 6 16200 39150
#2900 8 23200 50% 1450 6 17400 42050
4 鱼塘 *1400 12 16800 1 1400 5 7000 25200
#1700 12 20400 1 1700 5 8500 30600
5 果园 *1500 7 10500 5 7500 5 7500 25500
#1900 7 13300 5 9500 5 9500 32300
6 林地 *900 7 6300     5 1500 10800
#1000 7 7000     5 5000 12000

 

三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五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500 8 12000 50% 750 5 7500 20250
#1800 8 14400 50% 900 5 9000 24300
2 旱地 *1200 6 7200 50% 600 5 6000 13800
#1600 6 9600 50% 800 5 8000 18400
3 菜地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3000 6 18000 50% 1500 5 15000 34500
4 鱼塘 *1500 10 15000 1 1500 4 6000 22500
#1800 10 18000 1 1800 4 7500 27000
5 果园 *1600 5 8000 5 7800 4 6400 22400
#2000 5 10000 5 10000 4 8000 28000
6 林地 *950 5 4750   4 3800 8550
#1050 5 5250   4 4200 9450

 

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六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5000 50% 750 6 9000
#1700 10 18000 50% 900 6 10800 29700
2 旱地 *1100 8 9600 50% 600 6 7200 17400
#1500 8 12800 50% 800 6 9600 23200
3 菜地 *27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2900 8 24000 50% 1500 6 18000 43500
4 鱼塘 *1400 12 18000 1 1500 5 7500 27000
#1700 12 21600 1 1800 5 9000 32400
5 果园 *1500 7 11200 5 7800 5 8000 37200
#1900 7 14000 5 10000 5 10000 34000
6 林地 *900 7 6650     5 4750 11400
#1000 7 7350     5 5250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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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 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贫困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代办。
第十条 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源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不经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和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取得市物价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代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政府


(根据1997年10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 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必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六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发票名称、种类、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包括税种、税率、税额、差价率及购货人详细地址等内容。


第七条 发票由市、县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市、县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
第八条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并有专人负责发票管理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税务机关批准后,到发票承印厂按规定印制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向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使用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拟发票式样,到发票承印厂印制,此类发票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须印上“出口专用”字样。发票可以印上中、英两种文字。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因特殊需要,可自拟发票式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第十条 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购用手册》,凭《发票购用手册》购买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售给其发票,并且不得自行印制。确需使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凭《发票购用手册》购买发票实行“发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出售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收款收据、作废发票、假发票或者其他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二条 下列专业性票据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自行印制,可以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须将所印票据的式样和数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保险、邮政、电讯、医院、保健单位以及新华书店使用的票据;
(二)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单位使用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卧具票、货运票、养路费收据;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
(四)国营商业、供销社使用的收购单;
(五)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使用的门票;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其他专业性票据。
第十三条 发票承印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承印发票,并保证发票监制章和所印发票的安全;
(二)不得将承印的发票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
(三)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或者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字轨、号码、联次以及各联发票票面颜色印制;
(四)发票出厂前,应当检查封面、封底是否完整,中间有无缺号、缺联,每本发票应加封口;对不符合质量或者超数量印制的发票,应报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处理;
(五)严禁发票承印厂自印发票自用、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使用发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发票的内容准确、完整地逐项填开,并全套一次复写,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严禁弄虚作假;
(二)不得盗用、涂改、撕毁、赠送、出售、转让、借用、虚开、代开和拆本使用发票;严禁伪造和倒卖发票;对填错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完整保存各联;
(三)建立健全发票印、购、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项帐簿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按照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开票人员在使用整本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
(五)发票存根保存五年,销毁时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并办理销毁手续;
(六)凡转业、转产、改组、合并、分立、联营、歇业、停业、迁移、破产以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上述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购领或者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或者更换发票手续。
第十五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携带到所在市、县以外填开。固定工商业户到所在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用发票的,应当持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必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机外发票。机外发票由用票单位自拟式样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到发票承印厂印制,使用后应当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印制及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查验。需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调出查验空白发票,应当向对方开具证明或者收据。
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应当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调出查验的,应当开具证明或者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责任人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
(二)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发票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代开、虚开、重开、拆本使用、销毁、丢失发票以及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非法携带空白发票到所在市、县以外使用的;
(五)发票承印厂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其承印发票或者丢失已印好发票的;
(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对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责任人员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
(二)非法买卖、转让、借用发票的;
(三)盗用、伪造、涂改、代开、虚开、重开、拆本使用、销毁、丢失发票以及用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非法携带空白发票到所在市、县以外的地方使用的;
(五)发票承印厂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其承印发票或丢失印好发票的;
(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查处违反发票管理的案件,应当立案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