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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7:26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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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权办[2003]17号




国权办[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中心致函国家版权局,反映长江文艺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冯小刚所著《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在北京等地出现盗版,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该盗版书的出现,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正规出版单位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由于盗版书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也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现特发出通知,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地的图书出版发行市场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一律收缴,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追根溯源,追查制作、发行该书的盗版分子,给予严厉的制裁。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该书正、盗版特征如下:

一、正版书,书号ISBN7-5354-2487-2/I 267.1,定价18元。封面采用230G特种纸压花纹,并制作环绕折页,正文采用80G胶版纸印制。封面和正文均文字清晰,图片层次鲜明。

二、盗版书,外部标识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以普通铜版纸代替特种纸,没有压花,并以胶粘的低劣手法模仿正版的折页。正文中错字很多,图片模糊,用纸也粗糙。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知查处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的结果请及时报告我局。

如有关于本书的其他问题,可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或该社北京图书中心联系。电话:027-85443721;010-82845152/82844756。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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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教人函〔2004〕3号


  为加强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简称“985工程”)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教育部、财政部决定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现将人员组成通知如下:

  一、“985工程”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周济  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成员: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兼办公厅主任

      李卫红 教育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李萍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

      赵路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

      牟阳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李志军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主任

      杨周复 教育部财务司司长

      张尧学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

      靳诺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林蕙青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

      谢焕忠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曹国兴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

      周其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985工程”建设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吴启迪

  副组长:赵沁平

  成员: 李志军

      张尧学

      谢焕忠

      周其凤

      宋秋玲 财政部教科文司处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韩进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

      陈维嘉 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刘大为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

      张秀琴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

      郭新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助理巡视员

  三、“985工程”办公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周其凤

  副主任:赵 路

      谢焕忠

      崔邦焱

      陈维嘉

      郭新立(负责日常工作)

  四、“985工程”办公室地点设在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五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二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第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第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