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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10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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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各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联系。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投诉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
(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
(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处理信访投诉分工
第五条 凡向中国保监会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
(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
(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属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等问题,涉及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应上报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批示,由中国保监会党委、纪委按领导批示及有关规定处理;处以下干部,分别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党委、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属于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其内容分别送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或有关保险机构处理。
第六条 涉及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触犯刑法及违反保险法规以外法律法规的举报,转交当地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关保险合同方面的一般性投诉,以及关于侵犯信访投诉人的有关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属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的举报,由信访投诉处直接转交各保险机构总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当事人对保险机构处理投诉结果持有争议的,应告之投诉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
决;对司法机关关于保险法规、合同方面的咨询,由政策法规部和业务监管部门解释。
第八条 信访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和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信件,应报请中国保监会分管副主席和主席阅批。

第四章 信访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信访投诉处对收到的信访投诉应编号登记,对需要办复和需要立案处理的,按处理信访投诉分工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对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一般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重大、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涉及范围较宽的案件,经委领导批阅,可以延期办理。结案后,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
及时写出处理结果报告,送信访投诉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转交各保险机构处理的投诉案件,要限定处理时间,并要求各保险机构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投诉处备案。
第十二条 信访投诉处应定期向承办单位催办,记录处理结果,并视具体情况回复信访投诉人。
第十三条 一般信件由办理单位保存,一年后可自行销毁;对重要的、需立案处理的信件,由办理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注意从信访投诉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信访投诉处应定期对接待信访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和倾向写出信访投诉综述和重要信访情况摘要,提交委领导参阅。

第五章 处理信访投诉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诿敷衍。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负责提出转办意见。
第十六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应告之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和紧急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领导要出面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对来访人违反国家《信访条例》,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要部门逗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情节严重的,应当商本单位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揭发、控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件,要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不得将原件或任何形式的复印件转给被举报人,特别是不得将举报人情况告知被举报人。对批评工作缺点的信件,为有利于改进工作,经领导同意后也可转到被批评单位,但一定要注意保护信
访人。
第二十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及时处理社会信访投诉,对不属于保监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或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不激化矛盾。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在接待和处理社会信访投诉工作中,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负责解释和承办修订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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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5日

教学〔2006〕1号

  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执行的全过程管理,现将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发展节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规模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认真执行《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一)。

  二、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法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计划增量应向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数量多的省区倾斜。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招生来源计划编制、执行全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自2006年起,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均须审核、汇总其编制的面向本省及外省招生的全部招生来源计划,报我部备案后由我部统一分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执行。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见附件二。

  四、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时不得预留计划,高职(专科)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一律不得安排预留计划。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其年度招生规模,独立学院原则上不应安排高职招生计划。对办学条件好、管理严格、招生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计划安排上应予以支持,并鼓励其跨省招生;对办学条件较差、管理混乱、有违规招生行为的有关学校,应适度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或限制其跨省招生。独立学院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接受其申办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各省属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后,再予以编制。

  六、各省级招办要依据我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我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

  七、经我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方可安排本校2006年招生来源计划。凡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我部批准同意,军队院校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得擅自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未经我部审批或备案确认,各类办学机构一律不得安排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2006年3月1日以后、6月1日以前经我部批准新建或备案通过的高等学校,原则上仅限于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6月1日以后批准或备案通过的,原则上2006年不再安排招生。

  八、各计划编制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我部负责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招办、直属高等学校进行计划管理系统的培训和使用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计划管理系统的培训和使用指导。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高等学校。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1.为提高高等学校编制和执行招生来源计划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招生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以下简称生源计划)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确定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是高等学校招生方案及对社会招生承诺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部门职责

  3.教育部负责制定有关招生政策和生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和协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将汇总、备案的各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监督生源计划执行情况。

  4.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生源计划;对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生源计划;与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所属高等学校的跨省计划安排方案;对所属高等学校的生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分送的在本省生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6.省级招办负责接收教育部分送的生源计划,全面、准确地向本地区考生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信息;确定高等学校的招生批次;完善计划信息说明;监督各高等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

  三、编制原则和要求

  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等的调整,并注意保持在各地所安排计划总量的相对稳定。

  8.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计划增量部分向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数量多的省区倾斜。

  9.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以及生源计划编制原则、要求,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科学、合理编制本校生源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10.保送生、外语非通用语种、本科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西藏班、新疆班、少年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纳入本校招生计划总数,并在“其他类”项目中编报。

  11.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12.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生源计划。

  13.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原则上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安排招生,并合理确定本校在属地安排的生源计划数。

  14.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适量本科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比例按教育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执行。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15.对于招生年度内新增设的高等学校,凡符合全国年度生源计划编制工作时间要求的,可面向全国招生;不符合全国统一时间要求但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公布时间要求的,可在网上补报后面向本地区招生;凡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招生。

  四、编制工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16.自2006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生源计划实施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公布、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全部生源计划草案并提交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省招生的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所属高等学校和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生源计划安排申请,并在3月1日前反馈安排意见。跨省计划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的生源计划编制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确认数,并应加强省际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

  18.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生源计划,应与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扫描件。

  19.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审核所属高等学校的生源计划、招生章程、定向就业招生协议等相关材料及数据,并于4月1日前提交教育部备案。

  20.教育部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直属高等学校提交的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统一备案后,于4月15日前分送各省级招办。

  21.生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各高等学校要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加盖学校校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并于4月1日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公章的所属高等学校计划备案表。

  22.省级招办应于4月15日前从网上下载生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等相关材料,并与高等学校报送的计划备案表进行核对,确定各高等学校的录取批次等信息,校核完毕后,须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级招办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的生源计划。

  五、生源计划的调整及执行

  23.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招办公示的生源计划。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计划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并在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生源计划执行。

  24.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入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可予调入;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出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交申请,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调出。

  25.教育部依据高等学校生源计划信息在网上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级招办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在网上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的生源计划执行情况;省级招办协助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监督所有在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

  六、其它管理工作

  26.高等学校在网上提交的生源计划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准确。

  27.各单位要妥善保管计划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指定专人负责,一旦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

  28.由于网络传输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应立即上报教育部,同时各方要积极协商,妥善予以解决。

  29.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0.本办法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试行,适用于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公布、调整、执行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Web版登录网址为:http://202.205.179.3:7319,高等学校CS版计划管理系统客户端登录网址为:202.205.179.3,端口:1001。各省级招办须于2月10日前完成批次信息、考试科类信息、考试类型信息的设置,计划管理系统于2月10日正式开通。

  二、各计划编制单位使用计划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教育部于2月10日前统一生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招办、直属高等学校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教育部直接下发;其他高等学校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教育部下发至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咨询电话:010-66097860。

  三、3月1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计划安排方案的协商。

  四、3月15日前各高等学校完成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4月1日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须完成所属高等学校2006年招生来源计划的审核、汇总工作,提交我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备案。

  六、4月15日前,各省级招办登录计划管理系统,下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信息及有关字典库。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州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州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州级基本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州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州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州发改委负责州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州财政局负责州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项目;
  (三)中藏药业重点项目;
  (四)民族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五)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州发改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
  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州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州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按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统筹平衡,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共同下达给项目所在县的计经局、财政局(海螺沟管理局的贴息项目下达给海螺沟发展规划建设处),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依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县计经局、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县应及时上报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州、县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