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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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波两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
(三)共同采取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缔约各方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双方的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秘书相应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缔约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在华沙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塔·奈斯托罗维奇
(签字) (签字)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53号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函[2002]46号),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委办、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2002]77号),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将现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各县(市)区(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设立管理部。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主要工作职责:
①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⑦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人员编制: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9名,内设业务部、发展部、计财部3个职能部门。
(3)经费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职责和设置方案。
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以及肇庆高新区共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市城区端州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管理部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核定。
(二)现有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安置
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7人全部留用,转入更名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因不符合最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撤销。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8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3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
(三)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正常开展前提下,冻结市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清理工作。
1、资产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2)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3)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5)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6)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7)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2、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3、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对其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7月22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8月30日前,原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登记。
(三)9月6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12月31日前,由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2003年1月15日前,原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20日前,设立各县(市)区 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2003年3月下旬,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