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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1:2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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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 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建设市场机制,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按“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在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装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按本规定进行交易。
交通、水利、通信、能源、市政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投资审批渠道,分级分专业管理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凡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和各类建材及有关重要设备价格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中介服务单位提供承发包活动场地及相关其他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联合办公场所,以便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 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交通、水利、通人、能源等专业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六)单项 合同估 算价 虽 低于 (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交易中心内或同时通过其他合法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派员到交易中心受理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不少于七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选定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剩余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签确定。抽签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外,其它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其投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情况事先告知;
(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三)招标审查备案;
(四)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依法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七)签订承包合同;
(八)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九)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交易登记完毕后,招投标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法定机构的监督下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各方均有在交易中心获得信息,参与交易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外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且办理各类备案登记许可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程的专家评委库,技术标评审的专家须在交易中心内,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定。
第十九条 按工程类别划分,工程项目的分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办法,在交易中心内施行。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在交易中心设立执法监督办公室,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根据需要驻场办公。各驻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承、发包活动;严禁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干预或操纵交易行为;严禁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发包,规避招标投标;严禁利用行业特权不经招标投标而自行发、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依法应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违者,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公开管理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接受市场主体各方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乱收费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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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詹姆士.B.雅各布(著)
楼杰科(译)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这些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起诉,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因为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毒品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歇业的,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在长途旅客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