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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4:36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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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5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二○○五年七月八日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实现工业化的支撑产业,是技术、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钢铁产业的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种外部条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内钢铁需求较大,产量已多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物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今后发展重点是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为提高钢铁工业整体技术水平,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把钢铁产业发展成在数量、质量、品种上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钢铁行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制定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以指导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能源及环保状况,钢铁生产能力保持合理规模,具体规模可在规划中解决。钢铁综合竞争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我国成为世界钢铁生产的大国和具有竞争力的强国。

  第二条 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到2010年,我国钢铁产品优良品率有大幅度提高,多数产品基本满足建筑、机械、化工、汽车、家电、船舶、交通、铁路、军工以及新兴产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通过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集团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钢铁冶炼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

  第四条 通过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到2010年,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到2020年,形成与资源和能源供应、交通运输配置、市场供需、环境容量相适应的比较合理的产业布局。

  第五条 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提高废气、废水、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力争实现“零排放”,建立循环型钢铁工厂。钢铁企业必须发展余热、余能回收发电,500万吨以上规模的钢铁联合企业,要努力做到电力自供有余,实现外供。2005年,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到0.76吨标煤、吨钢可比能耗0.70吨标煤、吨钢耗新水12吨以下;2010年分别降到0.73吨标煤、0.685吨标煤、8吨以下;2020年分别降到0.7吨标煤、0.64吨标煤、6吨以下。即今后十年,钢铁工业在水资源消耗总量减少和能源消耗总量增加不多的前提下实现总量适度发展。

  第六条 在2005年底以前,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家通过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钢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2003年钢产量超过500万吨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国家钢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集团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必要衔接平衡后批准执行。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审批或核准,由企业办理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审批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其它钢铁企业的发展也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产业布局调整

  

第十条 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

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必须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

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从矿石、能源、资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内陆地区钢铁企业应结合本地市场和矿石资源状况,以矿定产,不谋求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可持续生产为主要考虑因素。

  东北的鞍山-本溪地区有比较丰富的铁矿资源,临近煤炭产地,有一定水资源条件,根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战略,该区域内现有钢铁企业要按照联合重组和建设精品基地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华北地区水资源短缺,产能低水平过剩,应根据环保生态要求,重点搞好结构调整,兼并重组,严格控制生产厂点继续增多和生产能力扩张。对首钢实施搬迁,与河北省钢铁工业进行重组。

华东地区钢材市场潜力大,但钢铁企业布局过于密集,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骨干企业可结合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生产集中度和国际竞争能力。

  中南地区水资源丰富,水运便利,东南沿海地区应充分利用深水良港条件,结合产业重组和城市钢厂的搬迁,建设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西南地区水资源丰富,攀枝花-西昌地区铁矿和煤炭资源储量大,但交通不便,现有重点骨干企业要提高装备水平,调整品种结构,发展高附加值产品,以矿石可持续供应能力确定产量,不追求数量的增加。

  西北地区铁矿石和水资源短缺,现有骨干企业应以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为主,不追求生产规模扩大,积极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二条 为确保钢铁工业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钢铁工业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准入条件规定如下,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努力达标:

  建设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钢生产规模800万吨及以上。

钢铁联合企业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钢综合能耗高炉流程低于0.7吨标煤,电炉流程低于0.4吨标煤,吨钢耗新水高炉流程低于6吨,电炉流程低于3吨,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其它钢铁企业工序能耗指标要达到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平均水平。

  钢铁建设项目要节约用地,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钢铁厂用地指标和建筑系数标准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

  新上项目高炉必须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企业应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干熄焦,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和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汽化冷却,烟气、粉尘、废渣等能源、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回收利用率和改善环境。

  第十四条 加快培育钢铁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立产品、技术开发和科研机构,提高开发创新能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装备技术和产品。支持企业跟踪、研究、开发和采用连铸薄带、熔融还原等钢铁生产流程前沿技术。

  第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精料入炉、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炉、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控轧、控冷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六条 支持和组织实施钢铁工业装备本地化,提高我国钢铁工业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制造水平。对于以国产新开发装备为依托建设的钢铁重大项目,国家给予税收、贴息、科研经费等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烧结、土焦(含改良焦)、化铁炼钢、热烧结矿、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除外)、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中频感应炉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钢铁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适时修订的《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或依照环保法规要求,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技术。

  第十八条 进口技术和装备政策:鼓励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和技术,减少进口。对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而必须引进的装备和技术,要先进实用。对今后量大面广的装备要组织实施本地化生产。

  禁止企业采用国内外淘汰的落后二手钢铁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特钢企业要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采用以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工艺,不支持特钢企业采用电炉配消耗高、污染重的小高炉工艺流程。鼓励特钢企业研发生产国内需求的军工、轴承、齿轮、工模具、耐热、耐冷、耐腐蚀等特种钢材,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条 支持钢铁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减少钢铁生产企业数量,实现钢铁工业组织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的联合重组,到2010年,形成两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大型钢铁企业均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支持其公开上市,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重组现有钢铁企业,推进资本结构调整和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联合重组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度,并在主辅分离、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各类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和国内企业投资境外钢铁领域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投资钢铁项目需按规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企业自有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及以上。

  建设钢铁项目除满足环保生态、安全生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企业还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水资源、矿石原料、煤炭和电力能源、运输等外部条件要稳定可靠和基本落实。

  钢铁企业跨地区投资建设钢铁联合企业项目,普钢企业上年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产量达到50万吨及以上。非钢铁企业投资钢铁联合企业项目的,必须具有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必须对企业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银行提供资信证明,会计事务所提供业绩报告,有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业主。

  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产业发展政策和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商务管理部门不批准合同和章程,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海关不予办理免税进口设备手续,质检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向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发放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向新增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要项目单位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相应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证券市场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于钢铁行业,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钢铁生产和设备制造企业采用工贸或技贸结合的方式出口国内有优势的技术和冶金成套设备,并在出口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原材料政策

  

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大型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等资源勘探开发,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资源的开采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同时做好矿山规划、安全生产以及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地下矿井回填等环境保护工作,禁止乱采滥挖行为。未经合法审批手续乱采滥挖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收回采矿权,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国富矿少、贫矿多的资源现状,国家鼓励企业发展低品位矿采选技术,充分利用国内贫矿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保护矿产资源,对滥采乱挖行为,要给予必要处罚和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加强与境外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到境外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购买矿产资源等方式建立铁矿、铬矿、锰矿、镍矿、废钢及炼焦煤等生产供应基地。沿海地区企业所需的矿石、焦炭等重要原辅材料,国家鼓励依靠海外市场解决。

  钢铁协会要搞好行业自律和协调,稳定国内外原料市场。国内多家企业对境外资源造成恶性竞争时,国家可采取行政协调方式,进行联合或确定一家企业进行投资,避免恶性竞争。企业应服从国家行政协调。

  限制出口能耗高、污染大的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等初级加工产品,降低或取消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

        

        第八章 钢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社会要树立节约使用钢材意识,科学使用,鼓励用可再生材料替代和废钢材回收,减少钢材使用数量。

  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门要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建筑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和标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降低钢材使用系数。

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把研发的经济、节约型产品及时纳入标准设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钢材。

  第三十四条 鼓励钢铁企业生产高强度钢材和耐腐蚀钢材,提高钢材强度和使用寿命,降低钢材使用数量。

  通过推广Ⅲ级(400MPa)及以上级别热轧带肋钢筋、各类用途的高强度钢板、H型钢等钢材品种,降低钢材消耗。

  开发应用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油井管和管线钢板、耐大气腐蚀钢板和型钢、耐火钢等产品,提高钢材的耐腐蚀性和钢材使用寿命。

  第三十五条 随着市场保有钢铁产品数量增加和废钢回收量增加,逐渐减少铁矿石比例和增加废钢比重。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咨询、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钢铁业活动,必须遵守本产业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自律机制,互相监督。违反本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本产业发展政策是对钢铁行业的基本要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可根据本产业政策制定和修订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 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鼓励钢铁企业与用户建立长期战略联盟,稳定供需关系,提高钢材加工配送能力,延伸钢铁企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钢铁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政府行政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动向和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授权发布,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对违反本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单位和行政单位,各级监察、投资、土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商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并监督执行。

  注:1、本产业发展政策所称钢铁产业的范围包括铁矿、锰矿、铬矿采选,烧结、焦化、铁合金、炭素制品、耐火材料、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各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

  2、跨地区投资指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3、境外企业包括国外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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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财”的浅析
——————简论网络财产的保护和不完善的立法
张斌
(中国政法大学2001界法学专业)
内容摘要:随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宣判》和《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律师将联名致信全国人大 》等多次关于网络财产的纠纷案件的发生。网络财产已经逐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和切身到广大群众的利益。就网络财产的组成要素,和网络财产的价值,以及网络财产处理难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做简单解析。



一,网络财产的组成要素以及价值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网上娱乐业带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与以往相比,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互联网上的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目前,国内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人,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有二千三百多万人。2002年,国内网络游戏的年收入近十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业票房收入。有2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863”计划。
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中原告李宏晨坚持认为这些“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它是我用人民币买来的”。而被告北极冰公司负责人则辩解称,所谓“网财”不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同时,被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装备是被盗走的。另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确认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宏晨都费了很大力气。对于失盗的“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些钱”的辩题,原告也不能准确说出其依据,只是一再强调这些“武器装备”是具有相当价值的。在以上的的资料里,就原告已经说明装备是rmb买来的,就是由原告合法所的。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这一切说明这些所谓的“武器装备”是由原告劳动和花费rmb得到的,所以说它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仅仅是单方面的。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来说它仅仅是一些数据。表面看上去游戏运营商很无辜。就笔者了解红月这个游戏(包括国内正式运行的所有大型网络游戏),都不是无偿让玩家们玩的,每个游戏都有自己的记费方式,或按小时,或按月。玩家在游戏运营商那里消费了(买了他发行的点卡给了他钱)游戏运营商给玩家提供服务,玩家是消费者,游戏运营商是服务商。双方已经构成消费的事实,原告的那些“武器装备”是由原告通过正式的合法手段(前面已经说过)得到的,是劳动所得。所以说它是有价值的。游戏运营商,说那些仅仅是一些数据,无价值。纯粹是无稽之谈,一样道理。大家把钱存到银行里,那些钱对客户来说是有价值的,但是在银行的计算机上它也仅仅是一些数据,难道说~~~因为那些对银行来说仅仅是数据,所以是不是丢失银行都不负责任?也许有人会说那是钱,谁都能花。那我就说的婉转些,例如说甲的驾驶执照被乙交警扣,乙本执照交给交警大队。在这个过程里,交警大队里执照管理人那里,有着一堆一堆的本本(天天扣来的)。这些对他本人无价格,他只拿这些当做本本而已。是不是因为他认为这个没价值,这些本本就真的不存在价值了?其实银行清楚若是数据丢失,丢的是钱,丢的是客户,丢的是银行的人;交警队的人也知道那些所谓的本本,对于驾驶员来说有多么的重要,再对自己没用,也要保护好,最后还给驾驶员;那些网络游戏运营商,难道他们就仅仅认为那是一些数据吗?《传奇》游戏里,一个道具“传送戒指”在去年已经被炒到4万人民币以上。天尊套装也在2000人民币。等等…… 大多游戏里的装备都有自己的价格。这些价格网络游戏运营商最清楚。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卖家与买家并滋生出利润。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此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侵权案,让许多网上网下人士拭目以待,因为此案最终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不少“网财”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戏玩家对于此案的处理寄予厚望。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称,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中的缺失,往往使受害的玩家利益得不到保障。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为取得更高的战绩往往要付出很多,不仅仅是精力,更有金钱。网络游戏的玩家本身就是作为网络运营商的一种“特殊消费者”的身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玩家对于“网财”的权利也难以找到相应的保障条款。但网络“虚拟财产”大多是网民通过用金钱和精力换来的,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网络财产的处理难的中中因素
12月15日,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份针对网络游戏安全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61%玩家的虚拟物品与装备经常被盗,目前网络游戏的安全问题主要就是游戏盗号问题。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方面还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最近几起类似纠纷的处理结果都很难让玩家满意。 瑞星技术专家分析并指出,目前网络游戏的安全隐患主要分为外挂、封包、虚拟物品复制、入侵服务器、窃取数据库资料、木马和一些其他情况。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只要合理利用杀毒软件和个人防火墙,进行正确的设置就基本可以从客户端防护。这项调查涉及全国3.4万玩家、32家网络游戏运营商以及4560家网吧。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厂商公安都不管(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因游戏密码被窃,自己在网上辛苦积攒的“三百多万元”传奇币被偷走后,市民张某表示要通过法律维权,找到“作案者”并追回“网财”。张某的虚拟财产能受到法律保护吗?昨天,记者采访了《传奇》游戏的生产厂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和我市的网络监管部门。
游戏厂商:安全压力很大
记者:张先生是《传奇》的用户,也是你们的消费者,他的网上权益被侵害,你们是否应该负责?
盛大:他遇到的这种情况很多游戏玩家都遇到过。我们认为,《传奇》本身的游戏软件不存在问题,玩家丢失东西绝大多数是由于账号、密码失窃。我们目前在网络安全方面压力也很大,我们也正在通过与信息安全厂商合作等方式保护玩家的利益。
记者:你们有没有方法帮受害用户追回“财产”?
盛大:由于技术等原因,目前还没有办法。
公安部门:无法立案侦查
记者:请问张先生能报案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他在网上注册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吗?
记者:不是。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如果他没用真实的名字、身份证号、年龄、性别等注册,那么我们无法立案。
记者:如果用真名注册了,你们能查出“凶手”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我市已受理了几起类似的案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案件很难破,当事人目都还没有找到丢失的“钱”。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释疑:“虚拟钱”可以变真钱一把“屠龙刀”值5000元
既然是虚拟财产,为何玩家会那么费力地偷呢?一名玩家告诉记者,有的玩家为了武装自己,使自己在网络上成为英雄,宁愿出人民币买这些道具,比如传奇游戏中一把顶级配置的屠龙刀可以卖到5000元人民币,张先生的“300多万”大约能卖200元人民币。
律师观点:无形财产也应受保护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张军三律师介绍,目前,法律对于“网财”保护还是空白。他认为,“网络财产”的积累需要财产所有者耗费精力、时间、技术等,这些“网络财产”既然已经可以交易,就证明它有市场价值。网络财产应该属于《民法》中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和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上面两个列子都很充分说明了一些问题,《传奇》做为国内在线人数最多,开辟最早,赢利最大的网络游戏。这个游戏的自身问题和态度就代表了国内大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问题和态度。有超过六成的玩家号被盗过(我做为一个传奇三年的玩家玩家),我绝对以自己的人格担保这个六成绝对不是代表传奇。传奇的号的被盗率肯定在300%以上,就是说平均每个人在玩传奇的过程中最少有被盗三次号。玩家做为弱势群体又经历着各种尴尬。难道这些好不够证明游戏系统和管理本身存在问题。但是玩家始终是弱势群体,能做的就是认人宰割。什么?有玩家他他想反抗?
新闻内存:首例“虚拟财产案”卡壳(摘自:www.sina.com.cn)

  去年2月17日下午5时,河北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2月19日,他从查询结果中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 shuiliu0011的ID上。他要求《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公安机关以网财是虚拟财产为由,拒绝了李宏晨。
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因目前无法找到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此案被搁置。

三,玩家的的希望所在
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律师将联名致信全国人大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http://games.sina.com.cn 2003-12-23 10: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实习生李东阳记者曹笑)昨日本报以《上万装备一夜洗白网络富翁财富难寻?》为题,独家报道了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由于游戏ID被盗,导致价值上万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丢失一事,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广泛关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财政部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
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
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
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钓鱼杆除外)购置费;
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二)除以上明确规定由公家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具体包括:
1.个人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太阳镜、拖鞋、毛巾、肥皂、洗衣粉、降温茶等开支;
2.夜餐、误餐开支;
3.宿舍内的录像机、收录机、闹钟购置费;
4.办理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和签证的照像费;
5.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6.租用礼服的费用;
7.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
8.购置个人起伙所需的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烧水壶、锅、碗、盆、盘、勺、刀、菜板等炊、餐具费用;
9.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信件邮资;
10.行李托运、搬运费;
11.卧具、服装等洗涤费;
12.宿舍内的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卫生纸)、用具开支;
13.宿舍内的电熨斗、衣架、卧具(包括蚊帐、凉席等)购置费;
14.个人饮用矿泉水(包括各种瓶、罐装饮用水)开支;
15.个人参观游览、文化娱乐及其交通、门票、饮料费等;
16.个人支付的各种小费;
17.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采购私人物品的运杂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18.经代表处领导批准学习驾驶汽车和考车的费用,第一次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第二次报销80%;再进行学习和考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1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水电燃料费管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用的水、电、燃料费用全部自理。其范围包括:
水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日常生活用水、种菜用水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水费;
电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宿舍照明、制冷、取暖、做饭、家用电器电费,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电费;
燃料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做饭、取暖用燃料油、燃气、煤费用,集体伙食应分摊的燃料费。
(二)对于宿舍已安装水表、电表、燃料表的代表处,水、电、燃料费可直接与驻在国有关部门结算,由个人自行交款;不能直接与驻在国结算的,由代表处按实际用量和价格收费。个人生活用的罐装燃气,自费购买。
宿舍相对集中并安装总计量表的,采取费用由住户分摊的办法:
1.电费按电灯、电器的数量及瓦数分摊。使用空调器的,按空调器的数量、瓦数和使用时间分摊;
2.水费和燃料费按人数分摊。
(三)对于办公室和宿舍在一起,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如能区分开,应积极创造条件装表;目前不具备装表条件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计收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根据工作人员宿舍使用电灯和电器情况计收,非常年使用的电器根据季节和实际使用情况按月计算费用。
(1)做饭炉灶用电每日单身按不低于1小时计算,夫妇按不低于1.5小时计算;
(2)照明用电每日1间房按不低于80瓦、2间房不低于120瓦、3间房不低于150瓦、3小时计算;
(3)夏季用空调(或电扇)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4)冬季取暖每户每日按不低于3小时计算;
(5)冰箱每日按不低于8小时计算;
(6)电视机每日按不低于2小时计算;
(7)所有电器按实际功率计算;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另加收水电燃料费5美元。
5.当地水电费按高、低峰价格计算无法确定实际单价的,可按上年度代表处开支总额和用量总数平均计算;在代表处不足全月的,按当月实际天数平均计算日收费标准,按工作人员实际在代表处天数计收费用;配偶随任、探亲期间在代表处居住的,水电燃料费按以上办法计收。
6.同一代表处既有按表用量交费,也有按上述办法计算收费的,若后者计算的收费标准低于前者的交费平均水平,则应按前者的平均交费标准收费。

四、因私用车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因私用车自行解决,代表处原则上不提供个人因私用车。特殊情况或因当地公共交通条件所限,个人因私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行驶里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不得低于0.2美元。工作人员集体采购、集体郊游用车,每公里收费0.2美元。
(二)居住代表处人员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理,确因当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使用代表处车辆的,应按车收费,按人分摊。原则上小车每辆、月20美元,小面包车每辆、月30美元。
(三)建立个人因私用车登记制度。个人因私用车必须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制“因私用车费用结算单”,用车人签字,每月集中收费。
(四)因私用车的存车费、过桥费、隧道费、高速公路费、罚款和小费等均由用车人负担。驾车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因私擅自动用公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或丢失车辆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国外职务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医药费管理报销办法、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费用分摊办法均比照外发〔1994〕20号《外交部、财政部颁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等文件的通知》和外交部外发〔1995〕12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各驻外代表处可比照外交部外财函〔1995〕10号印发的《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提取“馆务基金”。
(三)各驻外代表处必须严格公私划分,不得擅自扩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和劳务费等,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用车等收费是公私划分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财务检查的重点之一。各驻外代表处应严格按规定收回自1994年7月1日以来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的费用须全额冲销相应的开支,并在决算中注明各项冲销金额。
(五)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