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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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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冯建华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赵保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杨生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任命贾成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于健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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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001年5月29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镇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至二人。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办公室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议程等通知代表,并附将要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稿。
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本届内补选、另行选举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二至三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至三人,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有关机关、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数一般不超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镇人大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属于职权范围内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由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也可以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比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答复。
。。第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选举办法草案在提交大会通过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时,在选举办法(草案)中可以规定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可以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或者只是由主席团提出候选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大会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会议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指派负责人到会向代表作说明。

第三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常住人口在九万人以上的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三)换届时提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
。。(六)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通过镇人大的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八)根据会议议程,草拟会议日程安排草案、表决议案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九)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文稿送达代表;
。。(十)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十一)依法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其主要工作是:
。。(一)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二)主持选举工作;
。。(三)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决定对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四)依法提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候选人;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七)发布大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安排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开展评议工作;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体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四)审议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议案的方案或办理情况报告;
。。(五)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转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受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辞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七)受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原选区选民公告;
。。(八)依法对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作出决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发布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九)认为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不适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撤销;
。。(十)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成员;
。。(十一)讨论和通过镇人民代表大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及有关的工作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举行主席团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镇长、副镇长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如主席出缺,由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执法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和评议镇长、副镇长或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镇单位的工作;
。。(五)联系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在本镇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帮助、指导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主席团交由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七)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八)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另行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本镇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九)向主席团及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受主席团委托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会议、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培训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等经费,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编制年度预算,交镇人民政府编入年度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全国爱卫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近10年来,对推动我国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文明卫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面向21世纪,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重新修定了《国家城市卫生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市、区政府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市、区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5、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有本市爱国卫生管理法规。
抽查对象:
市、区爱卫办、市爱卫会委员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
二、健康教育
1、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4、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
5、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市报、电台、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6、有市人大或市政府颁布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7、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抽查对象:
市健教所、学校、医院、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新闻单位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北纬35度以北和以南的城市,水冲式公厕普及率分别≥30%和70%。
5、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边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7、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
抽查对象: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及粪便处理场等。
四、环境保护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在城市建成区(建成区面积以城市统计公报为准)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除有规定的城市以外,一般城市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
2、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对水源水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
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以创建城市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测和验收合格,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结果为依据。
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按照污染负荷计算,占总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按照环境统计所提供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计算。
7、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30%。
一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的80%折算,二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计算。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处理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部分按一级处理折算。最佳实用技术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必须提供装置型号和进、出水水质定期监测报告,出水不满足二级处理出水水质要求的,按一级处理折算。
8、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环境保护投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界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暂不包括生态保护、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厂搬迁费用。不包括市政工程、道路、水利、防洪、饮水工程等间接投资。
9、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考核前两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性,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无客房卫生间的旅店,每个床位应配有标记不同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池应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设有更衣、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沐浴室及厕所。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公共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机场、车站、港口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资料完整。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含机场、车站、港口)、自来水厂、二次供水设施。
六、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4、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7、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8、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宾馆、饭店、副食店、食品店、饮食摊点、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学校、机关、医院食堂。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2、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发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市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7、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8、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对象:
传染病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八、城区除四害
1、市、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抽查对象:
灭鼠:
(1)重点单位(指农贸市场、宾馆、饭店、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粮店、医院等,下同),一般单位(指机关、学校、百货商场等,下同)和居民住宅室内鼠迹。
(2)重点单位的重点场所(如厨房、库房等)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的防鼠设施情况。
(3)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湖沿岸、铁道两侧、单位院内、住宅区等外环境鼠迹。
灭蚊:
(4)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和院内各种存水容器及积水中的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5)下水道口、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积水容器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6)湖泊、河流、沟渠、水池等不同类型水体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灭蝇:
(7)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室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如食品操作间、冷荤间、熟食柜等)的防蝇设施。
(8)以上单位、场所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中蝇幼虫(蛹)孳生情况。
(9)外环境蝇类孳生情况。
灭蟑螂:
(10)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及居民住宅室内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11)以上单位、场所的地下室、暖气沟、下水道等处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12)同时查看蟑迹(空卵鞘、蟑螂尸等)。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共性要求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
(5)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2.单位卫生
(1)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2)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3.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抽查对象:
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居民区。
十、民意测验
依附表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过往旅客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人数
满意率=-----×100%
访问总人数
附表:
( )市卫生状况评议表
--------------------------------------
内 容 当地居民 过往旅客
满意 不满意 满意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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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环境卫生
2.绿化美化
3.购物娱乐场所
4.公厕卫生
5.餐饮行业
6.宾馆旅店
7.机场车站港口
--------------------------------------
注:以上1-7项内容中,每询问1项作为1人次计算。

附件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
申报城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才能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
4、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5、城市除四害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直辖市根据《标准》要求自查达标后,由市爱卫会直接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或申请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等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及有关照片),以及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的有关资料。
二、调研
全国爱卫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或申请报告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适时组织调研和暗访。调研和暗访的目的是掌握情况,复核申报材料,并帮助申报城市做好改进、提高工作。因此,调研和暗访次数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三、考核鉴定
全国爱卫办对于切实具备考核条件的申报城市,将在调研和暗访的三个月后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听取全市创建工作汇报,查阅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所查场所、单位、居民区的数量应足以反映整体情况。
四、命名
经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予以命名表彰。命名前将继续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城市视其情节轻重,推迟或取消命名。
五、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不是终身制。全国爱卫办将不定期组织复查,复查形式以暗访为主。经第一次复查不合格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