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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25:15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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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的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
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代理
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入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19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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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本省境内普遍适用的下列证件:
(一)安徽行政执法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
(二)安徽行政执法检查证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安徽行政执法标志和安徽行政执法检查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和安徽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责尽职,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第五条 申领安徽行政执法标志和行政执法检查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别和执法证件的数量,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省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申领安徽行政执法监督标志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填写《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申请表》,省直部门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地市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未规定统一着装的,应按照本办法佩戴执法标志或执法监督标志。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或不佩戴有关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使用人职权范围内使用,佩戴的标志和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有计划地培训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新分配、新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绘行政执法证件。考核方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任务时,领证机关应收回其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报送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和年审考核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注册。
未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审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领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检举,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或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没收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1992年12月8日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思考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潘胜
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中开展得有声有色,并且也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高检院领导的肯定。但同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突出,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勾清明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素质偏低、履行职责错位和工作尚不规范等四个方面与高检院党组的希望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由此笔者想到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警务技能训练体制是否健全,不足之处该如何完善等问题,在此作一定的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独特的职责范围,有自身的工作特点。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并且都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司法警察具备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执法技能过硬等基本素质,其中履行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及执行警务协助、参与追逃等职责还对司法警察的体能、心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同样面临着新的考验,比如该如何更人性化地执法,比如新型警用装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等等,这些都对当前的司法警察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由此可以看出警务技能训练是整个培训内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履行各项职责的切实保障。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就是要通过两至三年时间的训练,使承担警务的司法警察基本达到是“一熟两懂三会”,即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为加强队伍各方面建设都相继开展了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多样的警务技能培训活动,在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上也进行了多种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训练效果,但训练科目不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且相关培训教材内容严重滞后等问题比较突出,至今没有真正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训练模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警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对警务训练的项目、内容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警务技能训练的内容
按照以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试用教材的提法,警务技能训练被称为“执法基础技能”,一般由队列训练、徒手抗暴防卫术、使用警械具抗暴防卫术、射击训练、汽车驾驶训练、创伤急救和警用通信等七个部分构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以及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化,旧的训练内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如何完善训练制度、切实提高每一名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并在借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司法警警务技能训练内容重新归纳为体能训练、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警用装备使用训练、射击训练和其他训练等五项,其中其他训练又包括心理素质训练、通讯工具及监控设备使用训练、野外生存训练、创伤急救训练、综合战术训练等。
(一)体能训练。无论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还是执行不分昼夜的追逃任务,都要求履职的司法警察有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作保证,因此,体能训练是其他警务技能训练的基础,是确保司法警察履职效果的保障。强化体能训练作为经常性训练的内容,其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训练项目,保证训练效果。通常,体能训练的要求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性和抗击打能力五个方面,因此在训练中就应综合这五项内容,制定科学的训练项目。借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其测试内容和标准还是比较科学实用的,既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试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司法警察平时训练的参考科目。当然,训练的内容多种多样,重要的是能持之以恒,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地调整,只要能达到训练目的就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增加如拳击、游泳等训练项目。
(二)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队列训练、擒敌(捕)拳训练、摔擒技术训练是此项训练的主要内容,笔者之所以将它们合而为一,主要是考虑到三者之间在实际操练时往往依次进行,合并训练效果会更好。此外,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与体能训练的结合也很紧密,只有通过一定量的体能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各种摔擒动作练习。
队列训练是司法警察系统训练的基础,也是司法警察精神面貌的一种表现,通过严格地训练不但能加强团结、严整警容风纪,还能提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增强战斗力。因此,不能因为队列训练的内容单调、枯燥就不认真,走过场,要随时保持协调一致的动作和严肃紧张的工作作风。训练时应从单个队列动作开始,动作规范后再进行分队的队列动作练习,最后达到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的效果。
擒敌(捕)拳和摔擒技术的训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擒敌(捕)拳是擒敌技术主要动作的单人综合练习,为保证训练效果应对参训人员逐个进行动作指导直至熟练,而后可以集体练习,要求动作协调、一致。而摔擒技术训练则从实战出发,要求操、配手配合默契,掌握动作要领,通过训练达到迅速制服对手的目的。擒敌(捕)拳训练一般以现行16组动作为主,摔擒技术训练可在倒功(前倒、后倒、侧倒)、绊腿跪裆、掀腿压颈、涮腿踹腹、拧踝跪膝、挟颈别肘、抱腿撞裆、抱臂踹肋、抱腿跪裆、卷腕夺刀、挟臂夺匕首、顶摔锁喉、击腹别臂、抱腰解脱、锁喉解脱等组合练习中全部或部分选择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由于摔擒技术难度大,危险性高,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损伤,因此在保证动作完成质量的同时也要确保训练人员的安全,严禁擅自进行高难度和无保护动作的练习,以及在训练时追逐、打闹。
(三)警用装备使用训练。警用装备一般包括警用械具、警用车辆、警用通讯工具及监控设备等,熟练地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是保证履职任务顺利完成的基本要求。
警用械具通常包括警棍、手铐、警绳等攻击性器械和盾牌、警笛等防卫性器械,其中手铐、警棍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手铐的前铐、后铐、一铐两人、两铐两人等使用方法要经常练习,既要保证办案安全,又要防止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肢体造成损害。警棍的使用可配合警棍术进行练习,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司法警察支队、队都配备了电警棍,对其使用方法也应该加强了解,安全使用,掌握使用电警棍迅速制服试图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方法。此外,像警绳、脚镣等旧式警械的使用方法也应加强训练,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及时更新警用装备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据报道,北京市法院系统从去年11月起在全市推行“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13种情况给履职的司法警察配备了10种警用装备,包括手铐、电警棍、对讲机、安检器、灭火器、网枪、防刺背心、防刺手套、担架和防爆桶,有效地保障了办案安全。警用械具在不断更新,操作要求和科技含量都在提高,我们的训练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还是“小米加步枪”了。同时要强调人性化执法,如及时给贴身的警械具消毒,使用一次性面罩等。
警用车辆的驾驶和维护也是司法警察的基础工作之一,训练时要着重强调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同时,随着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区”的设立,警用通讯工具和监控设备也逐步配备完善,司法警察作为“警务区”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除了增强责任心外还应该加强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使用和维护方法的训练,为案件质量提供安全保障。
(四)射击训练。射击训练一般就是特指手枪射击训练。因为检察机关的武器装备现阶段主要就是六四式或者七七式手枪,熟练掌握射击技术和枪支的佩戴、保管、使用等方法是该项训练的重要内容。首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让每名司法警察都牢记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同时结合心理训练,克服因紧张、害怕等心理因素造成的武器使用不当、射击精度不高等问题;其次,熟悉枪支的结构并能熟练地进行分解、结合,同时掌握枪支保管、擦拭、检查及故障排除的方法;最后,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要严格执行射击场的组织和安全规则,掌握要领,循序渐进,提高成绩。
近年来,枪支管理越来越严格,使用频率也越来越少,出现紧急情况仓促使用易出问题、甚至是大问题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有的同志提出干脆取消枪支配备,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打击犯罪分子等重要作用,一定的武器装备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刻苦地训练做到“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五)其他训练。除了前面提到的四种警务技能训练外,笔者认为下面几项训练内容也十分重要:
1、综合战术训练。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追逃、警戒、保护犯罪现场及搜查、押解等任务时,周密部署、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相应的综合战术训练就显得尤为重要。训练方法可借鉴部队、公安机关的训练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
2、心理素质训练。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司法警察必备的素质之一,其考核在几年前就已经纳入了公安机关录用警察的考试范围,与体能和业务知识并重。由于心理上的问题或一时冲动造成的悲剧是有惨痛的教训的:2001年10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原法警秦城民因酒后与其妻争吵竟将前来劝阻的邻居及无辜群众数人枪击身亡,被依法判处死刑;2002年兰州市某法院一名年龄51岁的法警队队长因死刑犯脱逃而自杀;今年5月,佘祥林案原办案民警因“压力很大”自缢身亡……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加强组织纪律学习的同时也要加强心理素质训练,遇事保持冷静,学会释放压力,并建议在录用司法警察时增加心理素质测试。
3、野外生存训练及创伤急救训练。无论是办案出差还是执行追逃任务,出现意外时野外生存和创伤急救本领都是重要的技能。实际训练时可以通过组织拉练,到医院实习,听专家讲解等形式进行。
4、计算机操作训练。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已基本普及,司法警察加强自身宣传、通过网络与用警部门联系以及日常警务管理等工作已经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通过自学与培训相组合的方式要使大多数(45岁以下)司法警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达到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
三、实施警务训练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严明纪律,提高认识。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内容多,范围广,但与之对应的却是整个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起点低,素质差的现状,容易让参训人员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在整个训练过程中都应贯穿政治理论学习和检察业务知识学习,让每名参训的司法警察能全面地了解规范司法警察履职的各项条例和规定,提高对警务技能训练重要性的认识,并在训练中严明纪律,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训练的效果,达到提高训练成绩的目的。
(二)联系实际,合理安排,科学训练。勾清明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队伍中大学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的占70%,队伍的年龄结构状况也不容乐观,25岁以下仅占4.2%,25岁至35岁占30.3%,36岁至45岁占44.2%,46岁至55岁占19.7%,55岁以上占1.6%”。呈现出来的“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的状况。因此,要使警务技能训练工作真正达到全面提高整个队伍履职能力的目的,就要保证训练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不能在训练中搞“一刀切”,应该分地区、分年龄段有步骤地进行,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制定不同的训练计划和测试标准,不能20岁、30岁、40岁都用一个标准,也不能是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搞一样的训练内容。如果全部“整齐划一”,不是年轻人体能达标太轻松,就是年龄偏大的同志太困难;不是贫困地区达不到要求,就是限制了发达地区科技强警的步伐。科技强警同样要求警务技能训练的科学化,因此,只有联系实际,将训练内容合理安排,科学实施,提高广大参训司法警察的积极性,才能在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都取得良好的效果,避免再次出现像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年仅41岁副大队长、优秀司法警察杨国良在体能考核过程中累死在1000米跑道上,以及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法警在清理赃物时意外发生爆炸,以身殉职的惨剧。
(三)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管是东、西部的经济差异,还是发达地区与偏远、欠发达地区或者是大、中、小城市之间的差别,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司法警察的执法、履职能力上。因此,有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比如基础较好的检察院就可以在巩固、提高上多下工夫,年龄结构偏大地区的就要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同时还可以借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计划和安排,不断充实、完善并最终形成具有检察特色的训练体系。严把进人关,增设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考核,使每一名新进司法警察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既节约了训练成本,也能迅速提高整个队伍的履职能力。
(四)边学边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可以完全照搬的理论体系和实施细则,还要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和个人在实际工作和训练中不断探索、总结。此外我们还要应对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形式,及时掌握现代警用装备的使用,积极开展“检警一体化”工作,推行“警务区”建设等等,这都对当前司法警察培训、履职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锻炼,在锻炼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在提高中创新。因此,不能把警务技能训练搞成“应试教育”,一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又束手无策,这就没有真正起到训练的作用,达到培训的目的。同时,在“一懂二会三熟练”的基础上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尽快完善具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特色的警务技能训练工作,使之制度化、长久化。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仅有一万二千余名,却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警务技能训练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的训练工作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尽快加以完善,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应该加紧制定《司法警察法》,从而更好地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各项履职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