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出政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由于其海量存储、搜索便捷、传输快速、成本低廉、互动性强、环保低碳等特点,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对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推动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出版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取得了较快进展。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投入成本高,盈利模式不成熟,相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生产力尚未得以充分释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出版业升级,现就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1.战略目标。要以数字化带动新闻出版业现代化,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数字出版核心技术,推动出版传播技术升级换代,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新闻出版传播体系;要形成一批发展思路清晰、内容资源充沛、立足自主创新、出版方式多样、营销模式成熟、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影响广泛的数字出版龙头企业;要切实从社会需求出发,将优质内容与数字技术紧密结合,打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反映科学技术进步、体现时代精神、为大众喜闻乐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出版产品和品牌;要构建要素完整、结构合理、水平先进、效益良好、多方共赢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新格局,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新闻出版支柱产业。
2.发展指标。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8-10家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二、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3.加快推动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加快书报刊出版单位采用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出版流程;高度重视出版资源数字化工作,加快存量资源整理,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存储;积极探索出版资源数字版权授权解决方案;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开展网络出版业务;支持传统出版单位设立完全市场化的数字出版公司,尽快做大做强,成为数字出版龙头企业。
4.加快推动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数字化升级。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速产业升级;鼓励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进行全方位合作,拓展新业态。
5.加快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积极采用数字和网络技术,改造印刷生产流程和设备,大力发展数字印刷,提高对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服务供给能力。
6.大力增强网游动漫出版产品的创作和研发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充分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研发网游动漫精品,提高国产网游动漫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打造网游动漫知名品牌,提高市场运作能力;组织实施民族网游动漫海外推广计划,大力支持国产原创网游动漫产品开发海外市场。
7.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的数字化建设。对新闻出版公共服务工程中的数字化项目予以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和鼓励出版单位、数字化公司承担和拓展数字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农家书屋”向数字化方向发展;高度重视数字阅读,拓展全民阅读的空间;加快全民阅读工程指导性网站建设;积极开发盲文有声教材和读物;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民文出版物传播范围。
8.加快国家数字出版重点科技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国家数字复合出版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和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等数字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国家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库,扶持企业建设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资源数据库建设、数字出版软件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研发为主的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加快数字出版领域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扶持以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出版、数据库出版等为主的数字出版项目;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纸、终端阅读器等新产品、新载体的研发和应用。
9.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坚持“基础、急用”标准先行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种数字出版相关的内容标准、格式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和服务标准,完成数字出版、移动出版等相关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制定,在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符合行业规范的数字出版业标准化体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0.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建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形成一批核心数字出版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国际知名的相关企业落户,逐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支持进入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的企业开展互联网出版业务。
1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数字出版活动。支持民营新技术公司研发基于不同传输平台和阅读终端的游戏、动漫、音乐等数字出版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终端等硬件设备;建立数字出版企业评估体系,对长期从事数字出版活动且出版导向正确、技术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经营业绩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建立健全互联网出版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准入退出评估标准。
12.推动数字出版“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借助网络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和无国界特性,加快推动优秀出版物通过数字出版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增强中国新闻出版的传播能力,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重点扶持和培育在“走出去”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和示范单位,对切实跨出国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予以资金资助、税收减免和其他奖励。
三、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数字出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作为本地区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职数字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统计、规划、协调和引导,做好对本地区从事数字出版内容生产、加工、复制和数字出版产品销售、进出口等活动的数字出版企业的监管与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数字出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4.发挥部门合力。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本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信、科技等综合职能部门对数字出版工作的支持,将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为本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把国家以及各地支持推进数字化进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15.优化资源配置。对内容资源丰富、具备技术和其他条件的传统出版单位优先赋予互联网出版权;鼓励条件成熟的传统出版单位开发基于互联网、无线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传输等各类移动终端的数字出版产品;鼓励传统出版企业与新媒体公司进行深层次合作,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和营销模式,拓展和延伸出版产业链;倡导联合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拥有内容资源优势的国有出版企业嫁接重组,拓展发展领域,形成新的市场主体。
16.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完善数字出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扶持,加大对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面向全社会,推动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7.搭建交流平台。继续支持和扶持办好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中国国际漫画节等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重要会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订货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深圳文博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搭建展示和交流平台,推动数字出版新技术、新经验、新模式的深度交流,展示数字出版新产品和新技术。
18. 加强版权保护。要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19. 强化网络监管。要建立属地内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主动监管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要加大对互联网低俗之风和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把关和网络游戏动态出版、非法出版的监管,全面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出版环境;各地要加快网络出版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网络出版监管的有效方式,强化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20. 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21.健全考评体系。要建立健全数字出版工作考评体系,加大对出版单位数字出版业绩考核的指标权重,重点评估其数字出版总体规划、新兴媒体和服务建设、内容资源数字化加工水平、出版流程再造、数字出版企业的市场表现、数字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出版创新成果等具体指标和数据;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数字出版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文化创造力,把推动数字出版的实际效果和发展水平纳入年度考评指标。
22.加快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出版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及数字出版编辑人才的培养,加快解决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鼓励数字出版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数字出版产业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使用和考核机制。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第九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典型意义、科学上的重大影响和特殊研究价值,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地、州)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还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类型、范围、界线等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报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重大环境事件;主管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为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风景名胜为主要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草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内陆水域生态和水生野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定期报告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保护区内各类违法事件。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的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引种繁殖动植物或采集动植物标本、种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保护办法,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重要水源及其涵养区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生态脆弱且破坏后难以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进行抽测,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经批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事故的;
(二)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