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6:10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6]1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从今年起分期分批地推荐会计(审计)师事
务所。现将第一批推荐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通知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可以委托这些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验证、股东资格的审查、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年检中有关内容的审计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或参考这些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资格审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进行金融机构审批和
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将对所推荐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对该事务所的推荐;对这些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其他审计报告将不予认可。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认真做好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推荐和监督工作,按规定的条件,分期分批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推荐名单。
这次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加强金融监管工作是一种新的尝试,希望各分行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批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名单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呼伦贝尔盟会计师事务所
佳信会计师事务所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
建银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省金融审计师事务所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吉达会计师事务所
立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信誉评级委员会
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银审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建审计师事务所 江苏会计师事务所
中青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钟山会计师事务所
中民会计师事务所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中经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省审计师事务所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方园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会计师事务所
中银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锦荣会计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京建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审计事务所 河南省金融审计师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审计事务所
天津大维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金汇会计师事务所
秦皇岛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审计师事务所
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审计事务所 华银审计事务所
山西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审计师事务所
广州会计师事务所 青海省省金融审计师事务所
广西金融审计师事务所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师事务所 新疆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一业务部 大连金誉会计师事务所
贵州金融稽核审计师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立信审计事务所
云南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宁波涌江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审计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
西藏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审计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中银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会计师事务所
西安西京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第二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第二审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青海省省会计师事务所



1996年3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并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款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工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立项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含后续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建设单位是否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等情况。凡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或存在拖欠工程款尚未清偿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企业也应对等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否则,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另外,企业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应当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拒不付款,又不与债权企业签订或不执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发资质和相关资质审批手续的办理;工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企业带资建设,确需企业带资施工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

第八条 建设部门要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和施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严格审查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第十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类项目工程建设的企业必须在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由劳动部门、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岳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为农民工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并根据企业提供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工资支付清单,将所发工资通过专户按月划转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首付保障金存入承包企业专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部门核定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已缴纳首付保障金的凭证等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向专户上支付一次后续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所增加的工程造价,企业应及时向劳动、建设部门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按增加工程造价的15%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和增加预算后应支付的保障金情况及时报劳动、建设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原则上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当专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及劳动部门。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将后续保障金存入该企业专户的,该企业应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不得拖延或拒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继续保留专户及帐户余额半年,并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期满后,可向劳动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劳动部门经核实后,对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到位的,方可办理专户结清销户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障金支付时,将所需款项转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专户,由劳动、建设部门监督核发。

第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签订和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或发生新拖欠的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其专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证金。

欠薪企业按上述规定所存的保证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未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建设部门通知其专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证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的,则应按前述规定再次存入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开工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所剩工程量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专户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管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挪为他用的专户开户银行,劳动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户。

第二十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建设部门备案。

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通知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数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劳动、建设部门对擅自挪用专户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时,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配合。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由劳动、建设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户开户银行按协议约定从其专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部门应查验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

(一)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三)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七)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其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企业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