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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工交企业联合、改组步伐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08:19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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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工交企业联合、改组步伐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工交企业联合、改组步伐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后,我省工交企业的联合、改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先后组建了一批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把一部份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合理
地组织起来,朝着工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前进了一步,这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现行管理体制和某些政策的制约,在困难和阻力面前,信心不足,决心不大,加之缺乏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使我省的联合、改组工作发展缓慢,已经建立的联合体也还存在
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先进省市比较,我们落后了一步。如不改变这种状况,我们的工业产品就不能在数量、质量、品种等方面尽快地搞上去,就不能在竞争中以质优价廉取胜,经济效益也很难提高,这就势必使自己处于困境。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了认真贯彻
调整的方针,克服阻力,以利于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界限,使之进一步加快步伐,推进联合、改组工作,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工交企业的联合、改组,应在宏观经济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基础,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发展生产,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结合调整、改革进行。
2.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工业部门分类和产品目录实行产品归口联合。国营企业、二轻集体企业和从事产品生产的街道工业,按照工业产品目录,由市、地统筹规划,按行业和产品分类逐步组建企业性联合公司。
3.按产品归口参加联合的企业,其财政解交关系,如属紧密性联合,可采取核资入股,按股分红,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办法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利润仍按原有渠道解交;如有条件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也可以随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如因改变隶属关系而影响省、市、地财政收入
的,应作适当调整)。集体企业不改变所有制性质,仍向当地交纳所得税。如属松散性联合,一般仍按原有的解交关系不变。
4.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联合公司、总厂,各级工交厅(局)应将自己对所属企业行使的计划管理、生产指导、基建技措、财务、物资、人事、劳动等管理权限下放和转移意发挥自己和所属企业的两个积极性。各级工交厅(局)要切实加强对联合体的领导,搞好本系统的统筹、
协调、服务、监督工作,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好。
5.根据省委、省政府多次指出的联合、改组由市、地统筹规划的精神,省级工交各厅(局)要积极促进所属企业参加当地的联合。当前,一般不宜组建全省性的联合公司;如确需由省统筹规划组建的,可由主管厅(局)与有关地、市协商提出意见,经省经委、计委综合平衡后,报省
政府批准实施。


1.计划统计。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各级计划,并相应的地获得原、燃、材料的保证。其计划程序应该是从下而上地制定,经上级批准后,通过联合公司的主管部门向联合公司下达生产、基建、技措、财务、物资、劳动等各项计划。联合公司对完成国家计划负
全面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联合公司所属厂矿直接下达计划。联合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的市场需要,根据所属厂矿现有的生产条件,组织各厂矿编制年度、季度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统计部门要按照计划渠道和口径,尽快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
统计办法和报表制度。及时地向领导机关和部门客观反映联合企业的概貌和经济成果。
2.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联合公司所属厂矿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和进口物资,由公司按现行渠道统一申请和分配,对其中常年需要的大宗原材料和专用材料,尽量实行定点直达供货到厂,减少中间环节;一般、辅助、零星材料及就地就近采购的材料,可
由厂矿自行采购、自行管理;公司内部的协作配套产品和原材料、能源等,由公司自行管理调拨;公司负责编报产品销售计划,对外承办销售业务,组织签订销售合同,交厂矿执行。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调自销部分产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3.资金安排。计委、经委在安排基建投资、技措拨款、贷款时,要优先考虑联合、改组的需要,集中择优扶持联合企业;联合公司、总厂可以集中所属企业的一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企业留成,对所属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原上交主管厅、局的那部份折旧基
金,应转移给联合公司、总厂;联合企业的贷款,可用贷款后新增的利润归还,如有困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用减免的工商税归还;扩权国营工交企业用提取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基金或者留用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向联合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现行办法执行;企业联合后,流动资金不
足,各方可以自筹,作为各方的流动资金;地方财政也可以增拨,作为国营一方的流动资金或者作为地方投资,参与利润分配;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以及所属企业,临时性、季节性对生产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可由联合企业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4.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的税收问题,再明确如下:除已按省政府[1980]231号文件批准免税的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继续免税外,对联合企业所属各分厂(非独立核算)相互间按实际成本价格或者计划成本价格供应的产品,
用于生产的可不征工商税;经批准建立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工艺协作中心,其加工收入,两年内免征工商税;总装厂扩散的产品,承受单位按协作价作价交给总装厂的,两年内免征工商税;工业企业进行协作生产,个别协作产品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的,凡是有固定协作关系,与协
作厂签订有合同,协作产品价格低于出厂价,需要在税收上照顾的,经省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五的税率的征收工商税;经市、地批准成立的产品联营联合体,联合初期成本高,个别产品或少数配套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而又需要发展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1.联合、改组是国家既定的政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工交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省和工业城市要建立强有力的联合、改组办公室,由政府直接领导,机构设在经委,人员要精干,要有一定的职权,并下决心狠抓若
干年,抓出成效。联合公司、总厂、联合体的领导关系,应按不同情况加以明确。凡在本地区本行业内的联合企业,由主管局领导;在本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企业,按产品划分,由归口局领导;“龙头厂”在中心城市的跨地区的联合企业,由中心城市归口局领导;已经成立的全省性联合公司
,由省的主管厅(局)领导。
2.联合、改组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省级各工交主管机关,应积极组织和帮助重庆、成都、自贡和其他工业城市,制定本市和跨地区的工业企业联合、改组的规划;制订规划时,要同工业调整、企业的关、停、并、转结合起来。当前,规划的重点,要围绕发展名牌、优质、适销对路
产品,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大批量生产。
3.经济联合应本着自愿互利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凡是经过可行性论证,对联合起来有利于调整,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而又不原联合的,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已经联合的企业,要严格履行联合协议,如发生合同纠纷,应由政府的联合、改组机构仲裁。不服仲
裁的,可向法院起诉,由经济法庭依法裁决。
4.实行经济联合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多种形式。不仅在工业内部要实行联合,同时,在工农之间、工商之间、工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计单位之间都要搞好协作和联合,以利于经济的发展。
5.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都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财政上交任务。要制定联合章程,不断完善联合体内的经济责任制。要实行民主管理。注意发挥各企业的优势,扬长避短,互通有无,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98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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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春耕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农资广告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部署,现就春耕期间切实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农资广告监管,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农资广告市场整治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加大对违法虚假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广告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下农资广告违法行为:一是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广告。二是无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布农资广告。三是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四是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资广告。五是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违法发布农药广告。
  三、严格执行种子、肥料、农药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严把广告发布关。组织辖区内经营发布农资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学习《广告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农资广告的审查提出具体明确要求。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
  四、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重点媒介监测,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各地要选择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媒介和违法率较高的媒介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介向消费者做出预警提示。同时要将监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见利忘义,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有关农资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办理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案件。组织力量对农资产品的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的农资广告印刷品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发现种子、肥料、农药广告含有质量、性能、功效、安全性等做虚假表示以及其他违反广告法律规定内容的,要责令停止发布,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如在执行本通知时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实施《海滨观测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实施《海滨观测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局、预报中心、信息中心、监测中心、计量中心:
由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海滨观测规范》(国家标准)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标准号:GB/T14914,定于1995年7月1日零时(北京时)起实施,原《海滨观测规范》(1987年版)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在明年3月份将对海洋站的骨干举办一次新“规范”的宣贯培训班,标准计量中心做好宣贯的准备工作。
二、各分局、省局应组织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规范”及配套工具书《海滨观测仪器使用手册》,在明年5月份以前做好实施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从6月1日起先试行1个月。
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