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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8:42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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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云南商检局)及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云南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的外
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经贸、外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内容:
一、品种、数量、质量鉴定;
二、价值鉴定;
三、损失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 商检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搞好市场调查,积极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云南商检局批准设立或者认可;
二、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局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具有较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二、接受国家商检局和云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四、不得泄漏与鉴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与财产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外商投资财产的有关各方为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使用地之日起20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经商检机构同意后,由申请人暂行封存。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或在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种类、鉴定对象、鉴定目的、依据、方法、鉴定结论等主要内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和财务审核。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司法、仲裁、工商、保险、对外贸易、银行、税务、海关、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判决、裁定、注册登记、索赔、理赔、评估、抵押、纳税、清算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根据鉴定结论调整投资比例、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检局再次申请复鉴。国家商检局的复鉴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的、故意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鉴定财产总值1%至5%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鉴定财产价值1%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骗取、伪造、变造鉴定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处以相当于应鉴定财产总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延误出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鉴定结果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直至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财产鉴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云南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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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八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工作在试点省市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外语,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服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总结几年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一九九八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后,原来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等级划分和适用人员见下表(表中的高级、中级分别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考试等级| A | B | C |
|----|--------------|------------------|------------------|
| |1.高教、科研、卫生、工 |1.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在县属 |1.翻译系列以外,申报高级第二外 |
| 适 |程、农业系列申报高级; |(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高 |语; |
| |2.高级国际商务师; |级; |2.翻译系列申报中级第二外语; |
| 用 |3.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 |2.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 |3.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在县属 |
| | |系列申报中级; |(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中 |
| 人 | |3.翻译系列申报高级第二外语; |级; |
| | |4.高级未分正副的系列(不含工程 |4.其它系列申报中级。 |
| 员 | |系列)申报高级;其它系列申报副 | |
| | |高级。 | |
-----------------------------------------------------------
三、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有效。A级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B、C级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在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的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四、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尚未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驻地中央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一九九八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基本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其它语种根据报名情况另定。参考人员可任选一种外语参加考试,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
六、一九九八年度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专业类别为:综合、理工、卫生、人文、财经五类。考生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类应试。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
七、除英、日、俄三个语种外,其它语种,如德、法、西班牙语等,参照英语考试题型题量命题,暂不编大纲、教材。
八、考试时间为1998年5月16日上午9点——11点。有关考务安排另行通知。
九、其它事宜按《关于一九九六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的通知》(人职发〔1995〕163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一九九九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将在全国推行,各地、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即行停止。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199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