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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26:48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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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劳动人事部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铁
路行业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第一线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
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铁路不同专业(岗位)的特点确定。如机车钳工技师、检车技师、线路技师、通信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照铁道部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颁布的《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草案)》,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名称见附件)。
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可在一等、二等机车司机,三等以上车站的车站值班员、二等以上车站的车站调度员中设立技师职务。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单位可根据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素质以及生产岗位的需要,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能,能在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5.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术、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对于技术突出并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五、技师的待遇
1.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2.凡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铁路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表》以外的技术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可以结合铁路系统生产特点进行技术(业务)考核。
实行技师聘任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严肃地做好这项工作。铁道部将先行组织试点,待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展开。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技师聘任制工作。对原定试点单位的聘任比例和津贴标准,仍暂按铁道部原布置方案进
行。

附:铁路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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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类别 | 适 用 职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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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 务 类| 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调车区长、调车长、驼峰调车长、
|运转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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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车乘务类| 机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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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 床 类| 轮轴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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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钳 工 类| 机车钳工、车辆钳工、制动钳工、车电钳工、变扭器钳工、通信钳工、信号
|钳工、轨道检查车钳工、道岔钳工、道岔组装工、检车员、车电员、机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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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铆 焊 类| 机车铆工、车辆铆工、锅炉工、钢轨焊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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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锻铸热工类| 弹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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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务电子类| 接触网工、电力调度员、牵引变电所值班工、配电所值班工、通信工、信
|号工、牵引电机和电器制造与修理的有关工种
-------|------------------------------------
八、建 筑 类| 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路基工、桥梁装吊工、开山工、桥隧工、爆破
|工、潜水工、林务工、防水工、防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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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查试验类| 探伤工、计量检定工、检查工、测试工、试验工、化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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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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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9〕4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

  2.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资组织架构。

  2.1资产管理部门

  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符合下列条件:

  ——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

  ——研究、投资、交易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

  2.2投资经理

  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

  2.3防火墙机制

  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投资经理与基金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与交易人员;

  ——投资管理人员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人员;

  ——清算人员与核算人员。

  2.4投资场所

  拥有足够的股票投资场所,确保集中交易办公区域完全隔离。

  3.专业队伍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3.1人员数量

  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资规模为5-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

  3.2从业经历

  专业人员从业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票投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8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历及相关专业资质;

  ——投资经理具有3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5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有良好的过往业绩表现;

  ——主要研究人员从事行业研究3年以上,或者具有所研究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

  4.投资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规则。

  4.1基本制度

  建有股票投资基本制度,至少包括股票投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会议制度、文档管理、绩效考核、清算与核算、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及危机处理等。

  4.2决策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决策体系、授权管理、实施与控制等。

  4.3研究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研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研究管理办法,包括投资策略、行业和个股研究,投资报告制度,调研管理等;

  ——股票池管理办法,包括股票池产生、调整与维护、对投资决策的实质影响以及对投资操作的制约作用等;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包括选择标准、研究服务质量评价等。

  4.4交易管理制度

  建有股票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集中交易与公平交易,交易权限管理和交易监控等。

  5.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下列量化支持的技术系统,使之对投资管理产生实质影响:

  ——研究分析系统,至少包括资产配置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个股估值模型、内部研究报告系统等。

  ——信息资讯系统,至少购买2种研究资讯系统,力争获得10家以上国内主要券商、2家以上境外大型券商研究服务支持等。

  ——交易管理系统,具备授权管理、合规控制、组合管理和交易功能等。

  ——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财务核算系统,每日进行清算和估值,实现报表自动生成等。

  6.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风险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压力测试系统,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2: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险机构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受托管理系统外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信用风险

  由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下降或者破产,可能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

  2.2信用风险评估

  保险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岗位,分析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确的符号表示。

  3.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3.1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

  设有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信用评估部门,与固定收益部门、基础设施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险公司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信用评估岗位,负责信用风险管理。

  ——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的信用评估人员。

  3.2防火墙机制

  下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4.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信用分析,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至少具有4名信用评估专业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部门主管具有4年以上信用管理经验或者主要评估人员具有4年以上专职信用分析经验。

  5.管理规则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则,相关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5.1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建有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信用评级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并已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5.2信用评级基础制度

  建有信用评级基础制度与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议事规则、信用评级操作流程、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防火墙制度。

  5.3管理规则基本要求

  信用风险管理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应当明确董事会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权责界限和运作流程;

  ——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应当明确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岗位)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

  ——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主要人员和相关职责、相关会议与具体运作、等级确定程序;

  ——信用评级方法细则应当要求形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的信用分析框架;

  ——信用评级操作流程规范应当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讨论审改、报告发布等基本环节;

  ——尽职调查制度应当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应当包括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范围、内容、时间等基本要素,应当特别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时,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议事规则及相关程序;

  ——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应当规范信用评级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具有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报告范本;

  ——授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每位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管理方法;

  ——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当明确信用风险敞口计算方法与报告规则;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信用事件时,相应的管控机制和止损措施。

  5.4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建有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采用国际国内通用标准,分投资级、投机级和违约级三档,并对每一等级分设若干细化等级;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具有明确定义并保持稳定,不同评级符号对应不同信用风险或者违约可能;

  ——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对应关系明确。

  5.5增信措施评估原则

  建有科学合理的增信评估准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方保证担保增信方式,明确规定担保人资质、担保人资产流动性、担保人财务弹性、担保条款、交叉担保效力影响增信的程度等。

  ——评估抵押、质押方式增信方式,明确抵押或者质押资产性质、抵押或者质押比例的充足程度、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流动性,以及具体的抵押质押条款等。

  5.6评估信息收集机制

  建有明确的评估信息收集机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专人负责或者明确分工,信息收集工作已经实现常态化、持续化;

  ——拥有包括网络、报刊杂志、受评对象、主要数据供应商等信息收集源;

  ——采集信息可以标准化储存和检索,注有出处和发布时间。

  6.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信息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

  ——包括信息集成、评级结果输出等模块;

  ——信息集成模块包括评级报告库、财务报表库、发行人日常信息库等,能够持续累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信息系统开始应用,并对信用评估产生实质影响。

  7.运作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信用评估,且符合下列条件:

  ——有记录显示,信用评估已经成为固定收益投资的必经环节;

  ——有记录显示,固定收益投资之前,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均已使用评估报告;

  ——有记录显示,发生信用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时,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并上报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政府部门。

  ——主要原始资料、评估工作底稿、访谈调研问题清单或者其他替代程序、调研报告和讨论记录、首次和跟踪信用评估报告等业务档案保存完整。

  8.特别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系统外的资金,除符合前述标准,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信用评估部门设立2年以上;

  ——信用评估部门至少有6名专业人员,且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部门主管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或者管理经验;

  ——开展信用评估后,买入的企业债券100%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

  ——持仓一年以上的企业债券100%进行跟踪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捐资助学赠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规范捐资助学的赠予、受赠和使用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以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规定,积极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1993〕66号)中“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的规定,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接收,禁止任何学校、部门和个人自行接收捐资助学款(物)。
  第六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接收的捐资助学款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或区(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七条 捐资助学款应主要用于扶助薄弱学校建设和支持农村教育发展,同时必须确保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性支出。
  第八条 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在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大厅开设窗口,接收社会捐赠。
  第九条 捐资助学的赠予、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公信度。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捐资助学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按年度向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 捐资助学的收入、使用以及效益情况,由市级有关部门分别于当年10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