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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4:29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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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书刊租赁业管理,消除和防止精神污染,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占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保障正当有益书刊的流通,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图书、连环画、期刊、杂志、画册等书刊租赁业务的店、铺、摊、点,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专营或兼营,都应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书刊租赁业属社会文化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辅助力量,应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营业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经营书刊租赁业,应持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具营业申请书,叙明从业人员姓名、简历、健康情况,集资方式、金额、营业项目、地段地点、设备情况,现有可供出租书刊的数量和目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书刊来源等项
),经县市文化局、公安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严禁无证开业,违者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给予取缔。
第五条:书刊租赁业户如有转业、停业、歇业、合并、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地点等事项,应报请县市文化局、公安局批准后,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书刊租赁业户必须在指定的地段地点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严禁随意流动、摆设临时摊点。
第七条:书刊租赁业户只准出租国家(地方)出版、发行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版反动、色情、淫秽、荒诞和宣扬封建宗教迷信的书刊及各种手抄(编写、复印、复制)本等非法出版物。及时剔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停售、封存书刊。凡属港、澳、台出版的书刊、画
册等,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存有上述不准出租的书刊的经营户,应主动上缴,由文化、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不得转移、转卖和窝藏。
第八条:书刊租赁户应接受群众监督,出租书刊目录要公开,要与内容相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收费要合理,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牟取暴利。
第九条:书刊租赁业由文化部门主管,并与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书刊租赁业户应按地段地理情况,分片建立书刊租赁业民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推荐大公无私、遵纪守法的从业人员担任,协助文化部门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检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有权对书刊租赁店、铺、摊、点进行检查,书刊租赁业户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托拒绝。
第十二条:对于遵纪守法,模范执行管理规定,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犯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扣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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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0号》




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给付,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待遇给付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提交的待遇审核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用人单位提交的待遇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六条 1 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七条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增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受伤前本人工资为基数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 1至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收到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5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给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配套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1]6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要求的通知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滤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局党组的要求,监事会向国家局各直属专业公司布置了《企业基础材料》(上、下)填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专业公司的法人应高度重视《企业基础材料》填报工作。《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内容涉及直属专业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办公室、人事、财务及产供销等相关部门;填报完毕还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并签字,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确保质量、如期完成。
二、关于《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范围,请严格按《企业基础材料》(上)中“填写范围及报送要求”第一条的要求确定。
三、关于《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年份及报送时间,请严格按《企业基础材料》(上)中“填写范围及报送要求”第二条的要求执行,填报1999年及2000年两年度的企业基础材料,并于2001年8月15日前上报书面材料及磁盘。
四、国家局监事会已对各直属专业公司进行了培训;各直属专业公司下属公司的培训工作由各直属专业公司自行组织安排。
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01年7月9日至12日组织其下属公司《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培训,其他直属专业公司有意参加者请与之联系。
不参加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培训的直属专业公司,也必须在2001年7月中旬前,自行完成对其下属公司《企业基础材料》(上、下)的填报培训工作,以保证按时上报。
 《企业基础材料》(上、下)已修改、印刷完毕,辅助填报系统软件也已编刻好,请尚未领取的专业公司尽快到监事会办公室领取。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