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9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和取消建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2项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2项许可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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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 │ │ 事项的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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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 │ │
│ 1 │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村企业和公共设施,领取建│例》第二十六条 │ │
│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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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变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准 │例》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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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规划管理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 │例》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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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
│ 4 │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验线│例》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局 │
│ │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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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开采地下水资源审核同意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市国土资源局│
│ │ │例》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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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已婚夫妻要求生育子女发放│《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生育证》 │例》第十五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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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民依法要求收养子女同意│《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 │例》第十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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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县(市)、区│
│ 8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例》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委员│
│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批准 │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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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市商务局 │
│ │建筑工程开工前办理手续 │理条例》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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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 │
│ 10 │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理条例》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 │
│ │米)的审查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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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 │《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公安派出所 │
│ │ │例》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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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开办商品市场领取《市场登│《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记证》 │定》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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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商品市场设施拆除改建同意│《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 │定》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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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异地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从│《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事经营活动的办证 │定》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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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 │
│ 15 │展销会等各种交易活动登记│定》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 │
│ │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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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房屋租赁许可证》年检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房产管理局│
│ │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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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7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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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收│《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8 │费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物价局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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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9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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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20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年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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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食品工业企业改建、扩建或│《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新建立项审核批准 │理条例》第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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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 │理条例》第十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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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和检验费用 │理条例》第十一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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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文物购销批准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市文物局 │
│ │ │定》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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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体育经营许可证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 │理条例》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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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术人员资格认定 │理条例》第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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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县建设局 │
│ │从业资格审批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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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登记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乡(镇)人民│
│ │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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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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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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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的街道、林带、绿地│《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
│ 31 │、隔离绿带、及风景名胜区│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局 │
│ │的树木、花草更新采伐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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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市公用事业局│
│ │ │例》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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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对公民诉讼代理管理规范不到位,在诉讼中存在大量的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治理。
一、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界定
在谈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界定之前,先明确法律对公民诉讼代理的规定。除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外,三大诉讼法对一般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所在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关于公民诉讼代理,虽然三大诉讼法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都不同程度的作出限定。除上述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以外,一般公民从事诉讼代理,则构成公民非法诉讼代理。
二、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表现形式
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在现实中以各种不同形式大量存在,或披着合法外衣、或遮遮掩掩、或明目张胆。
一是公民在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非法诉讼代理。一般公民没有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服务,有的自称法律工作者,有的自称律师。还应注意的一种情况是,持有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证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称自己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显然也是非法诉讼代理的一种情形,因为律师事务所是没有法律工作者的,只有执业律师。上述情况都是由于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原因。
二是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从事非法诉讼代理。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是专为所在公司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得利用其身份和便利条件在社会上从事法律服务。但是有大量的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在社会上以公民身份从非法诉讼代理。
三是以推荐证明为掩盖进行非法诉讼代理。利用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推荐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找有关推荐单位开具推荐函,作为被推荐的公民,披着推荐代理的合法外衣从事非法诉讼代理。
四是假冒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进行非法诉讼代理。采取虚报、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与当事人是亲属关系,以当事人的亲属、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
五是直接以个人名义经常性地从事非法诉讼代理。利用有的法律关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代理诉讼”的宽泛规定,以及司法人员不重视代理人身份审查的情况,借机从事非法诉讼代理。
三、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危害
公民诉讼代理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主要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团体推荐的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一般会尽心尽力尽到义务,发挥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但是公民非法诉讼代理中,作为代理人的公民与当事人不具有上述关系,没有管理和约束,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不但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对社会带来的问题,不可小觑。
一是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只规定律师事务所等专门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诉讼代理服务。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多为有偿服务,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业地健康发展。
二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往往是因缺乏专业知识,代理诉讼过程中不凭法律专业知识,靠关系办案,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机关以及政法干警的形象。缺乏约束,肆无忌惮,采取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实现诉讼目的,妨碍正常的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公平与正义,成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可能胜任代理事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非法收取当事人的财物,造成当事人无端财物浪费,有的收受财物的数额远远超过委托律师支出的正常费用,造成当事人经济负担,当事人会因此迁怒法院,对社会产生不满。利用代理身份挪用侵占当事人争议财产,谋取不当利益,恶意与对方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是影响社会稳定。由于不具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往往会挑讼,无理激化矛盾,致使出现不应有的大量上诉、申诉,甚至上访,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劳民伤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治理对策
公民非法诉讼代理不是顽疾,只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协调一致,完善法律,加大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壮大健康的法律服务市场,就一定会把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现象治理好。
一是完善法律,为治理非法诉讼代理打牢制度基础。第一,修法统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条件规定。鉴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诉讼代理的条件限制不统一,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仍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没有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实践中不便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审查,并且对这一规定的存在,给非法从事诉讼代理者以可乘之机。三大诉讼法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只是技术性规范,完全可以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建议将三大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条件统一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二,增加对诉讼代理人进行审查的条款。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参加诉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的程序、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出现非法诉讼代理的,作为案件的重大程序瑕疵,成为案件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的一项法定理由,督促司法人员就像审查当事人身份一样严格审查代理人是否适格。第三,增加对公民非法诉讼代理的制裁条款。明确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不具备诉讼代理条件的人员代理诉讼,一律说明情况,禁止其参加诉讼;对于明知或者故意不具备条件参加诉讼者,以妨碍诉讼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为非法诉讼代理提供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函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依法处理,处理结果附卷;对于推荐单位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照妨碍诉讼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单位为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治理非法诉讼代理的合力。治理公民非法诉讼代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纯是哪一个部门的问题,需要各有关单位协调统一治理,方能取得成效。首先由政法委牵头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和落实治理公民非法诉讼代理。其次研究制定统一的公民诉讼代理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便于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正确把握正常的公民诉讼代理的尺度,区分非法诉讼代理。再就是建立统一评查机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审查把关工作,杜绝非法代理。
三是严格措施,加大对非法诉讼代理的治理力度。一方面整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清理在这些机构从事公民非法诉讼代理者。对以律师名义进行非法诉讼代理的,依法进行清理、处罚。另一方面对社会非法代理进行清理,坚决取缔法非诉讼代理。另外,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对公民诉讼代理的审查制度,加大力度,拒绝非法诉讼代者参与诉讼,让非法代理没有空间。
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大力宣传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让群众真正明白诉讼代理制度,知道公民代理不允许有偿服务,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从反面进行宣传,让群众知道非法诉讼代理的危害,同时震慑妄图进行非法诉讼代理者。
五是壮大发展法律服务业,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法律服务部门主要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发展律师服务业,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让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者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让所有群众能够有条件、有能力获得所需的法律服务,从而使非法诉讼代理没有市场。
(作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