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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28:50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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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本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的定点工作进行协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工商、卫生、公安、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排放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排放含油脂废水,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六条 (排放申报和登记)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的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需要改变排放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回收和加工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由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加工。
第八条 (回收单位的条件)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掌握防止废弃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队伍;
(二)有与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加工单位的条件)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废弃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回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单。
第十条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活动的单位条件)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但有关签订协议书的条件除外。
第十一条 (对回收和加工单位的规定)
经市环保局指定从事回收、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废弃油脂的回收和销售情况建立台帐制度,并记载清楚。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
第十二条 (公告)
市环保局应当将指定的回收、加工废弃油脂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油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油脂的申报和登记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人员在作业时未配戴统一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废弃油脂回收或加工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建立废弃油脂回收和销售台帐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废弃油脂,或者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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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卫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惠环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惠城区办事处或镇内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卫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惠城区八个办事处主干道、大街两旁的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
2.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生活垃圾运输和焚烧处置。
已由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愿负责垃圾收集工作的,由市环卫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
(二)惠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街小巷两旁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六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由市环卫局负责,并做好以下协调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类别,做好环卫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二)监管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清洁公司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四)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第七条 环卫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八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按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环卫服务费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类 别



系 数




(公斤/吨)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居民生活用水



3.00



0.49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



0.33




电子工业



1.80



0.29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0.36



0.06




普通工业



月用水量<1600吨



4.20



0.69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3.50



0.57




月用水量>5800吨



2.80



0.46




经营服务用水



4.11



0.67




农贸市场



8.66



1.42




星级酒店



2.07



0.34




特种用水



5.14



0.84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民用水全面实行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抄表到户后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环卫服务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环卫服务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计收环卫服务费,由市环卫局上门征收。
第九条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采用自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环卫服务费。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外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市环卫局和惠城区政府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的,可由委托方与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协商同意后,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各环节的处理,并由市环卫局收取相应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环卫服务费类别的认定原则。
(一)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市自来水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环卫服务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市自来水总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市自来水总公司。
第十二条 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公办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取和市环卫局直接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市自来水总公司按代收取环卫服务费总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一)根据环卫服务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核定市直与惠城区环卫服务费使用比例为:扣除税收、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手续费后,按市81.04%、惠城区18.96%的比例分成。
(二)市直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局编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惠城区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爱卫办编制送惠城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物业管理企业或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清洁公司必须先将年度预算方案报市环卫局核定。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集成本核实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市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环卫服务费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抄表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环卫服务有关的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停止征收。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2月2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08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做好2009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