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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8:42:15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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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2013年10月3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000421.pdf)

附件2.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291006.pdf)

附件3.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522878.pdf)

附件4.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043684.pdf)

附件5.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885478.pdf)

附件6.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31269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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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 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名牌创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受奖励企业共同筹集,其中企业筹集部分可由受奖励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过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取得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我市企业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年,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地震局 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保证准确地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该烈度值称为地震基本烈度。
第三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系国家经济建设中地震设防的法规图件。在其适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和已建项目的抗震加固,均应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土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设防依据;
(三)制定减轻和防御地震灾害对策的依据。
第五条 在本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六条 对进行过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工作的工程和地区,凡其结果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均有效。
第七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由国家地震局会同建设部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成。
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自国务院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77)和原省级地震烈度区划图停止使用。
第十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及使用规定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199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