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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3:32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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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实现“一站式”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园区投资软环境,现就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决定如下:

  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为便于企业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该事项委托或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项目防白蚁合同进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2、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

  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闭合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应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将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4、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按规定在市有形市场进行自行招标后,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监督及备案。

  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

  园区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6、建筑节能评估备案

  园区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备案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7、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二、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下放或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海口市民防局

  1、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四、海口市水务局

  1、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

  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2、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3、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后,园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审批效率提高40%以上。同时市各职能部门应对其他审批事项进行优化,使工业项目流程简化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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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2004年修正)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



(1991年12月19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强制戒除。

第三条 强制戒毒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行治疗、教育,以戒除毒瘾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强

制戒毒工作。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由市、区、县公安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五)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

(六)在监督场所关押管教的;

(七)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限期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需强制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市、区、县公安机关决定,送戒毒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决定书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并于三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强制戒毒期满还未戒除毒瘾的,由强制戒毒所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强制戒毒期间,被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自理。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加强对被强制戒毒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其参加适当的劳动。

第十二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接受治疗、教育,遵守管教制度,主动交待自己和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寻衅滋事、殴打工作人员及其他扰乱强制戒毒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强制戒毒人员患病或因抗拒戒毒而自伤、自残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治疗,并通知其家属护理,医疗费自理。

第十四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法医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家属对人民检察院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认领尸体。家属不予认领尸体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强制戒毒所的规定探望。

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

第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被强制戒毒人员时,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违禁物品予以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强制戒毒解除后发还。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禁止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戒毒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强制戒毒的;

(二)为被强制戒毒人员提供毒品、吸毒用具或其他违禁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5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等13个县(市、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陈静等76位同志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教育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共13个)

   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惠山区 铜山县
  常州市武进区 昆山市 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盱眙县 大丰市
  扬州市邗江区 扬中市 姜堰市
  宿迁市宿豫区

    

  
  附件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共76名)

   陈 静(女)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张恩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王 强 南京市宁海中学
  王占宝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马 辉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顾吉祥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
  马晓洪 宜兴市实验小学
  张 静(女) 无锡通德桥实验小学
  冯 朴 江苏省天一中学
  张志杰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李 芮(女) 徐州市第二中学
  蒋松勤 丰县教育局
  胡道旭 江苏省沛县中学
  赵建华 江苏省运河中学
  吕朝阳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林小场 新沂市新安小学
  杨旧生 金坛市城南小学
  霍超群 溧阳市光华中学
  丁 方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虞 俊 常州技师学院
  林 荣 张家港市双山初级中学
  邹丽芳(女) 常熟市中学
  王文英(女)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惠 兰(女)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徐 洁(女) 苏州市觅渡中学
  秦建新 启东市紫薇小学
  张必忠 江苏省如东高级中学
  吴和平(女)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蔡长春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
  丁正祥 江苏省如皋中学
  杨庆真 连云港市教育局
  赵 永 灌云县下车中学
  马如印 东海县桃林中心小学
  冯永升 东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达富 江苏省响水中学
  程如顺 盐城市大冈中学
  徐 瑢(女) 江苏省盐城中学
  张 亚 江苏省建湖高级中学
  韦彩芹(女) 淮安市实验小学
  于文高 淮安市淮州中学
  周向前 淮安市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丁爱军 江苏省扬州中学
  陈金国 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桑林香(女) 江都市邵伯中心小学
  石树伟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初级中学
  朱万喜 丹阳市第六中学
  殷文南 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
  方复镇 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方嘉祥 句容市教育局
  刘嘉喜 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
  黄 敏(女) 江苏省泰州中学
  马宝旺 江苏省黄桥中学
  顾晓虎 宿迁学院
  姜亚明 沭阳县北丁集初级中学
  郑为双 江苏省泗阳中学
  邢定钰 南京大学
  蒋建清 东南大学
  黄锦安 南京理工大学
  刘 苏(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郭青龙 中国药科大学
  汪永进 南京师范大学
  王 浩 南京林业大学
  周建伟 南京医科大学
  邵群涛 南京工程学院
  陈 龙 江苏大学
  陈 群 江苏工业学院
  薛元龙 扬州大学
  匡亚莉(女) 中国矿业大学
  王建梅(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 辉(女)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张 昉(女)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方希修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杨晓宁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郑在柏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黄加忠 淮阴卫生学校
  茅建民 扬州商业学校

  
  附件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10个)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常州市华英文教基金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阴卷烟厂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7部队
  南通市第三建安公司九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