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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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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
1996年11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民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的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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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70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265号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对1994年1月印发的原《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生,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特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成果。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八条设立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申请、审查和匹配奖励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奖励。
提倡社会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市、县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第十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每年原则上评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0项。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一等奖可少于3项。

  第十一条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市长特别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二条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及财政部门核准,从该项目获奖年度起三年内,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四条评奖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的单位或完成的个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报送市各主管局(公司)或县科委初审,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公布征求异议。无异议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初评。
  (三)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拟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四)奖金分配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县科委。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更正原湖政发[2001]70号《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误,现重新印发,特此更正。原件自行销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25日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郎 元 鹏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
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

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
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参考资料: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7月修订第三版,商务印书馆出版,第1549页
(2) Dictionary of Law 2nd.ed. by Peter Collin Publishing Ltd 1992 ,第428页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by Henry Campbell Black, M.A 1979,第462页
(4) 梁彗星著《民法总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2001年5月法律出版社第2版,第48页
(5) 杨立新主编《民法》教育部规划教材 200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一章第二节
(6)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1995年5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第158页
(7)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1995年8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第45页
(8)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1995年5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第158页
(9)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0) 梁彗星著《民法总论》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2001年5月法律出版社第2版,第48页
(11) 杨立新主编《民法》教育部规划教材 200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一章第二节
(12) 《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
(1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