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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20:58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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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日



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办法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群体利益的;
  (二)对事实认定或适用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听证员具体职责:
  (一)协助主持人组织听证;
  (二)询问听证当事人或相关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结束后发表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同时适用于记录员和其它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的,其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调查、询问。听证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调查核实,并征求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意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工作期间参加听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并视其为履行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一方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主持人批准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相关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听证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记录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询问;
  (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征询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它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证人未经允许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经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勘验人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并向各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中止通知书》:
  (一)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当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职业或名称、住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申请人主张的复议请求和陈述的观点及依据;
  (五)被申请人陈述的的观点及依据;
  (六)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七)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人员的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六条 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听证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由行政复议机关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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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办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报)的证券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一、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一)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下列各项会计政策变更通常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的相关准备差额的处理。
3.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4.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处理。
(三)上市的证券公司在1999年已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证券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不得再追溯调整;当期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均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在2002年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已对各项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也不得再追溯调整。
(四)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据。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相关准备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4.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或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证券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金额。在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存在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借方;否则,不能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证券公司因经营亏损,或因此次追溯调整产生的前期经营亏损,均不得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二、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作的修改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
1.将“1003 清算备付金”科目改为“1003 结算备付金”科目;将“1251 受托资产”科目改为“1251 受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2.将“1403 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3.增设“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3)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4.增设“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
5.增设“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3)期末,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6.增设“2101 短期借款”科目,同时取消原“2101 质押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如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等。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在“拆入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2)证券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性质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7.增设“2245 预计负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2)证券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8.增设“4211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证券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受托投资”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受托投资”科目。
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受托投资”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收益的,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应减少受托资金的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受托投资”科目。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或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9.增设“4711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取消“4601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证券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原计提减值的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原“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如为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如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执行。
11.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比照上述“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2.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1911 抵债资产”、“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证券公司原已设置有关科目对抵债资产进行核算,则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将相关科目的账面余额转入“抵债资产”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交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借记“手续费支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三)拆出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计提拆出资金利息,并确认收入。期末,证券公司计提拆出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证券公司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对拆出资金利息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已提取的盈余公积。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但逾期未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不作调整。
2.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如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仍在“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算,不再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四)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受托资产”、“受托资金”、“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开办费”项目。
2.将“清算备付金”项目改为“结算备付金”项目。
“银行存款”项目下的“其中:客户资金存款”和“结算备付金”项目下的“其中:客户备付金”项目,只反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存款资金和客户备付金,不包括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银行存款”项目和“结算备付金”项目分别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和“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设“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取消“减: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减:坏账准备”、“减:投资风险准备”项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项目也应当分别根据“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将“质押借款”项目改为“短期借款”项目,并在“短期借款”项目下增设“其中:质押借款”项目。“短期借款”项目反映证券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预提费用”项目下增设“预计负债”项目,反映证券公司预计的各项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需要设置“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证券公司,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增设“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8.在报表补充资料部分增加“受托投资 元”、“受托资金 元”、“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等内容,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1.将“证券发行收入”项目改为“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以及取得的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下增设“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取消“汇兑损失”项目,如果发生汇兑损失,应当在“汇兑收益”项目中以“-”号填列。
4. 将“投资收益”项目移至“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三、投资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项目的组成内容。如果属于投资损失,则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5.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减:资产减值损失”和“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6.取消“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受托资产管理收到的现金净额”和“受托资产管理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
2.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拆入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拆出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四)增加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本表反映证券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4.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五)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改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并对报表项目作相应调整
1.将“股本”项目改为“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并在“其中:利润分配转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新增资本(或股本)”项目。
2.取消“资本公积”项目中“本年增加数”的“其中: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投资准备”项目,增加“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六)将“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改为“分部报表”,并分别按照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进行编报,具体格式见报表格式。
(七)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调整
1.“利润分配表”项目也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报表格式。
2.证券公司按规定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上述会计报表调整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附: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附:
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会计报表格式

----------------------------------------------------------------------------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
会证01表 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 利润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3表 现金流量表 (至少)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1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2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3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1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 合并利润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3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附表1 合并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1
流动资产合计 22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长期股权投资 23 长期负债:
长期债券投资 24 长期借款 71
长期投资合计 25 应付债券 72
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 73
固定资产原价 26 其他长期负债 74
减:累计折旧 27
固定资产净值 28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 长期负债合计 78
固定资产净额 30 递延税项:
在建工程 31 递延税款贷项 79
固定资产清理 32
固定资产合计 33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81
无形资产 34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
交易席位费 36 实收资本(或股本) 82
长期待摊费用 37 资本公积 83
抵债资产 38 一般风险准备 84
其他长期资产 40 盈余公积 85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41 其中:法定公益金 86
递延税项: 未分配利润 87
递延税款借项 42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合计 91
资产总计 50 负债和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总计 92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元;
受托投资 元;
受托资金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

利 润 表

会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1
1.手续费收入 2
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号填列) 3
3.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4
4.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
5.利息收入 6
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8
8.其他业务收入 9
9.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1
二、营业支出 12
1.手续费支出 15
2.利息支出 16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7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18
5.营业费用 19
6.其他业务支出 20
7.营业税金及附加 21
三、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22
四、营业利润 25
加:营业外收入 33
减:营业外支出 34
五、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35
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36
六、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 37
减:所得税 38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0


补充资料:
项 目 上年实际数 本年累计数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5. 债务重组损失
6.其他


现 金 流 量 表
会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1
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2
代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3
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4
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 5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 8
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9
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 1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
现金流入小计 17
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8
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9
代发行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0
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1
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 2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 25
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6
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 2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9
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 30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31
支付的所得税款 3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7
现金流出小计 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 40
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 42
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 4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4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8
现金流入小计 49
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0
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5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 54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
现金流出小计 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借款收到的现金 61
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63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6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8
现金流入小计 6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70
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 72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73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4
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 75
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 7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1
现金流出小计 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84
五、现金净增加额 85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会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① 行次 年初余额 ② 本年增加数 ③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⑦
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④ 其他原因转出数⑤ 合计⑥
一、坏账准备合计 1 × ×
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合计 2
其中:股票投资 3
债券投资 4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6
长期债券投资 7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
其中:房屋、建筑物 9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1
七、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12
八、总 计 1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会证01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上年数 本年数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年初余额 1
本年增加数 2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3
盈余公积转入 4
利润分配转入 5
新增资本(或股本) 6
本年减少数 10
年末余额 15
二、资本公积:
年初余额 16
本年增加数 17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 18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19
接受现金捐赠 20
股权投资准备 21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2
关联交易差价 23
其他资本公积 30
本年减少数 40
其中:转增资本(或股本) 41
年末余额 45
三、一般风险准备:
年初余额 46
本年增加数 4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48
本年减少数 49
其中:弥补亏损 50
年末余额 51
四、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
年初余额 52
本年增加数 53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54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55
任意盈余公积 56
储备基金 57
企业发展基金 58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62
本年减少数 63
其中:弥补亏损 64
转增资本(或股本) 65
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66
分派股票股利 67
年末余额 68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70
储备基金 71
企业发展基金 75
五、法定公益金:
年初余额 76
本年增加数 7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78
本年减少数 79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 80
年末余额 81
六、未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82
本年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83
本年利润分配 84
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85

利 润 分 配 表
会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3
其他转入 4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7
减: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8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
提取法定公益金 10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11
提取储备基金* 12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3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6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17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8
应付普通股股利 19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0
四、未分配利润 25

注:划“*”号的项目仅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填列。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会证02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业务 ××业务 …… 其他业务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会证02表附表3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地区 ××地区 …… 其他地区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0
流动资产合计 21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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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1978年7月5日,商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90号文件批转的《全国脏器生化制药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有关脏器生化药品的年度产销计划和长远规划,按照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商业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统一管起来。”“脏器生化药品要作为国家和地方正式计划产品,实行分级管理,以省、市、区管理为主的体制”。“考虑到脏器生化药品是新兴产品,发展要有一个过程,作为过渡办法,从一九七八年起,商业部管理的产品计划,经商业、卫生、化工三部平衡衔接后,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不管哪一级管理的品种,都要纳入同级计委的工业生产计划下达,并认真组织实现”。为此,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的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生产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编制脏器生化制药工业生产计划,要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大力发展治疗性药品,本着需要与可能,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的精神,积极组织好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依据是:
1.根据医疗卫生防治疾病的需要,参考历史消费水平和供需发展变化趋势。
2.根据本地区畜禽脏器资源和化工原辅料、物料等情况(包括积极组织和可能争取到的数量情况)。
3.根据现有生产能力,参考历史生产水平,以及革新、挖潜、改造等措施新增的生产能力。
4.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新药品,应加强宣传介绍,积极组织供应和生产,以满足病患者的需要。
二、编制生产计划的品种
一九七八年起商业部计划管理十五个品种,其中胰岛素针、人工牛黄、肝素注射液三种,由部平衡生产分配。其余品种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分配。部管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的品种为牛、羊胆汁和猪胰脏二种。
省、市、自治区计划管理的产品和脏器原料品种,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确定。
三、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部管产品的年度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调拨计划,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提出建议数,与卫生、化工局和医药经营部门衔接后,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于九月份报送商业部。商业部汇总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议数后,与有关部门衔接平衡,再与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协商,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由商业部下达。
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商业部下达的年度脏器原料调拨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编制分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商业局联合下达,落实到生产单位。或纳入省计委工业生产计划下达。脏器原料分单位调拨计划,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下达。在下达计划时,抄送商业部一份备查。
2.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产品生产计划和脏器原料的采集、调拨计划,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可比照部管品种的试行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商业局确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抄商业部一份备查。
四、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1.脏器原料。各脏器生化制药厂所需脏器原料,除三大市生产人工牛黄所需牛、羊胆汗和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生产胰岛素所需猪胰脏的不足部分,由商业部安排调拨外,其余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统筹安排。
2.化工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脏器生化药品所需的化工原、辅料和包装物料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90号文件批转的《全国脏器生化制药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三部分第四项的原则办理。
3.脏器生化药厂计划生产的药品(不包括蛋白胨)统由医药经营部门收购、调拨和销售,出口部分也须纳入生产计划,予以安排。
五、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各生产企业接到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后,要充分发动群众,制订措施,保证生产计划的实现。
在执行计划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脏器生化制药厂应按照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统一制订的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中工业基层企业定期统计报表中的“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统工1表)的表式和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以便归口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应按同一表式,于年、季度后十日内向商业部和省、市、区计委报送年、季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第四季度与年度合并一次报),并加文字说明。
部管脏器原料的调拨计划执行情况,要比照上述产品统计报表要求办理。有关省、市、自治区商业局应于年、季度后十日内报送商业部。
省管产品和脏器原料计划的执行和检查,可以参照部管产品和脏器原料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自行规定。汇总材料抄商业部备查。
这个试行办法,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为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国脏器生化制药事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