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1:33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较为平稳,但部分传染病在局部地区仍时有发生或暴发流行。特别是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因素在不断增加,同时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登革热等自然疫源性疾病的疫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秋冬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本地区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危险因素,按照各部门间已建立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督导与检查。

二、切实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传染病疫情控制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及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密切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出入境口岸的疫情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分析和审核,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

三、高度重视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病例登记、报告、采样、病毒分离和毒株报送工作;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和耗材的储备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指导,根据近期对全国流感网络实验室监测工作质量评估的结果,强化对监测工作薄弱地区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

四、继续加强以手足口病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我部下发的《手足口病防治》光盘,切实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救治水平,最大程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清理病媒生物的孳生环境,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六、做好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传染病流行特点,认真组织开展秋冬季传染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大众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危害的认识,教育群众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自我防护意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5〕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湘潭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程度的一种制度。建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证》或《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 属于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范围的城乡特困居民,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以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疾病的种类、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幅度)和计算方法、救助金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不予救助的条件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证》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函调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社会捐赠以及其它资金。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每人每年0.3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城乡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三)上级医疗救助资金转移支付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设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县(市)区可在中心城区确定1~2所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远离中心城区的乡(镇)可以将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凭医疗救助卡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疗费。
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开。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必须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卫生、药监、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降低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的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主要是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医疗救助衔接。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合理,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开展调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条件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秩序,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管到施考、评卷、分数合成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打击兜售作弊工具、帮助考生作弊、诈骗考生等违法行为。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2011年开始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已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加快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的步伐。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加强招生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要会同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加强对考生资格或身份,特别是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艺术或体育等特殊类型考生的联合审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要求,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本省(区、市)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方案。高等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所有类型的招生均要明确具体要求,加强相互衔接,确保统一、完整、清晰。

  四、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举措、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传高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教育招生考试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继续做好肢体残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考试服务和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高考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执行。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