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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5:23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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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B股种股票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证券商
第二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经营B种股票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2.有足够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材;
3.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4.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包销方式承销B种股票;
2.自营买卖B种股票。
第四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种股票的代理机构:
1.遵守我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3.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B种股票的发行
第五条 发行B种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资产折股时,属外资股份的,应折为B种股票。
第六条 B种股票的发行应有至少一家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承销,并担任承销团经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可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并可作为承销团的共同经理人。
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包括:
1.与上市公司协商组织承销,确定承销计划;
2.负责组织与B种股票发行有关的披露文件;
3.负责与上市公司、承销团、主管机关等方面的联络与协调;
4.参与B种股票的实际销售;
5.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B种股票的发行价应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币股票的发行价格。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确定的同一价格发售。
第八条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登记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合同标的;
4.B种股票承销方式;
5.B种股票的发行价格;
6.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律师、会计师等费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
9.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10.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11.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种股票的承销合同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条 发行人可要求将B种股票定向发行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法人,但发行对象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且数量不得超过该次发行B种股票数量的15%。
第十条 B种股票在境外发售所得的股款,应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汇入主管机关认可的帐户。
第十一条 承销团经理人应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承销报告,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持有B种股票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以及承销结束后由承销团各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

第四章 B种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条 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种股票的交易须遵守该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选择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境外证券商为其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种股票的委托和办理与B种股票交易相关的事宜。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应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投资人买卖B种股票,须事先凭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文件在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开户。投资人可按开户契约约定的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委托买卖B种股票。
第十六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批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开立B种股票交易帐户。
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认购和买卖B种股票,必须通过上述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帐户为离岸帐户,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内存入或汇入的资金。该帐户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或在境内使用,在境内使用时,视同境外汇入资金。
B种股票交易帐户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委托买入B种股票,须缴付不少于买入股票市价金额60%的保证金。
机构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买入B种股票,保证金的缴付与否与数量,由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决定。
投资人通过境外代理机构买入B种股票,保证金缴付与否与数量,由境外代理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B种股票买卖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买卖B种股票,应比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B种股票的清算与登记过户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等相互之间有关B种股票的清算。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境外代理机构应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开立清算帐户,其清算资金可自由汇出和汇入。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办理清算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可委托第二十条所述银行代为办理B种股票的托管、登记过户和分红派息。
第二十二条 代办清算合同、代办集中保管和登记过户合同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的登记机构应记录第一投资人的名称、国籍及其持股情况,除发行人及司法机关外,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询上述情况。B种股票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客户持有B种股票的变更情况报告登记机构,并通
过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境外代理机构应代其客户收取股息红利。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的外币折算价、清算、分红派息等所用币种为美元或港币。
第二十六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应比照人民币股票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境外承销商或境外代理机构从事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可参照香港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其与发行人或投资人自行商定。
B种股票有关业务的收费一律收取外汇。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比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承销商或境外代理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取消其承销或代理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主管机关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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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卫医发[2006]378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干部医疗保健院,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干部医疗保健院,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甘肃省济困医疗申请表



2.甘肃省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的有关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设置济困病床的单位是:甘肃省人民医院、

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等8家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二条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

第三条济困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第四条医院对患以下病种的疾病或特殊诊疗项目的住院费用实行减免:

(一)疾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重症胰腺炎;

3?糖尿病伴并发症;

4?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5?急性心梗;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急性肾功能衰竭;

8?其他罕见的重症疾病。

(二)诊疗项目范围

1?心脏直视手术;

2?心脏介入手术;

3?起搏器安装;

4?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5?断肢再植。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未按规定转诊的;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济困对象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就诊时须持有下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济困对象在住院一周内须填写《甘肃省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甘肃省济困医疗申请表》到各医院医务科领取。

第六条减免内容:

(一)挂号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

(二)住院免收床位费。

(三)住院总费用减免实行分档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床位费和挂号费。住院总费用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一次性减免15%;6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一次性减免20%;12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一次性减免25%;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0%;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2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30000元。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的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第七条医院对已减免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不再反映,同时要配合做好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

第八条医院因收治济困对象所增加的成本及减少的收入,从2006年起省级预算新增的医院床位补贴经费中补偿。

新增床位补贴的80%年初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医院,其余20%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定期考核各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就诊人次及费用减免等情况后给予核拨。

第九条省卫生厅和各医院要加强对济困对象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济困病床。

(一)各医院对济困对象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

(二)各医院必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单(报告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互认。

(三)各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接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四)各医院每季度应将收治济困对象情况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省卫生厅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省卫生厅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床位补贴、通报批评;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经费。

第十条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的相应办法。兰州市应与省属医院同步开展济困病床的设置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doc甘肃省卫生厅办公室2006年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业部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医发[2008]2号


  为切实掌握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切实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按照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必要时,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直接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

  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疫情监测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负责在部分省份定点持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4.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监测实施方案,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6.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负责对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验室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国疫情监测汇总及分析结果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5.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应按照《动物疫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快报。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并于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重点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羽份/场)、10个猪场(血清和鼻腔拭子各≥20头份/场),野鸟新鲜粪便样本≥100份。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对发现的死鸟需全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血清样本总量不少于1200份,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900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 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检测方法,进行泄殖腔、咽喉拭子和野鸟粪便的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隔离, 必要时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阳性的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4)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二)口蹄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家畜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畜场(血清样品≥15头份/场)、30个饲养场户(血清样品≥15头份/场)、20个生猪屠宰场(血清样品≥10头份/场,淋巴结≥10头份/场)以及30个村散养户的牛、羊血清样品(血清样品≥5头份/村/畜种),数量不足的应全采。样品采集总量应根据本地实际牲畜养殖数量确定,要求最低不少于1600份。

  4.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O型口蹄疫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亚洲Ⅰ型口蹄疫用液相阻断ELISA 。

  ——判定: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免疫21天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2)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使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对猪的检测:从屠宰场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5. 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

  (2)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猪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猪瘟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荧光免疫抗体或RT-PCR或ELISA方法,对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四)鸡新城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1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血清样本的总量不少于800份,拭子/棉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400份。

  新城疫监测采样可与禽流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鉴定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五)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以及种畜场牛、羊,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安排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抽检。

  2.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02)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复核。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相关省份必须进行病原学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4. 监测结果处理

  对没有免疫的或未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检测结果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六)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1. 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畜场牛。

  2. 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02),应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4. 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七)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疫区省的110个重疫区县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检,非重疫区县和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8个疫情观测点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一次。

  3.监测数量

  (1)每次每个重疫区村抽检5头以上,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

  (2)疫情观测点每次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所在村的全部存栏牛进行药物治疗。

  (八)狂犬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风险区域的犬、猫,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及动物门诊犬、猫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春夏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免疫监测:在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一个月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的免疫监测,集中免疫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

  3.监测数量

  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北京、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每年检测500份以上。其他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死亡犬、猫取脑组织,活体动物采集血清样品。

  4.检测方法

  (1)病毒检测:脑组织以直接免疫荧光或RT-PCR进行检测。

  (2)抗体检测:ELISA方法。

  5.监测结果处理

  (1)脑组织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犬,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猪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十)小反刍兽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小反刍兽疫高风险区域的羊,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羊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重点进行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夏秋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3.监测数量

  西藏、新疆等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检测2000份以上,云南、广西、四川、贵州、青海等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病羊采集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抗凝血。

  4.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RT-PCR方法结合核酸序列测定。

  5.监测结果处理

  (1)病原学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

  (2)病原学检测阳性的,按快报要求报告。扑杀阳性羊及同群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