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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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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藏政发〔20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政府)办公室(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地(市)行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市)、本部门和本县(市、区)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决策督查,协助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注意抓好专项督查和发现问题的主动查办。
  第七条 经授权,督查机构主要就以下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需要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事项;
  (四)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上级交办需由本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决策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督查机构要根据领导意图,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确定督查要点,拟订实施预案,进行立项分解,达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报经有关领导审签后,交承办部门落实。
  (二)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动态,分析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督查报告。
  (三)综合反馈。督查机构应注意对各方面情况的积累、分类,及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文电材料,应尽快分析汇总,在作出阶段性评估后综合反馈。
  第九条 对领导批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立项下达。对上级领导批示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督查机构要登记立项、编制序号、登记在册,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确定督查方法、步骤和要求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督办落实。批办事项下达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度,按照“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查”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督办、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理。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一般在3 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一般不超过6 0日,急件在7日内必须迅速反馈办理结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报告结果。领导批示件批到哪一级、哪个部门,即由哪一级、哪个部门的督查机构负责承办、落实的督查,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事项的督查,由牵头部门负责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是:一事一文,采用专题报告形式,如实反映调查处理和解决落实的结果;文字简炼准确,一般不超过2000字。
  (四)报告反馈。督查机构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同志反馈督查结果。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督查结果,可通过督查刊物刊发,以促进类似问题的解决;对领导同志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要实行回访制度。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注结,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后,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依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 催报督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机构可通过电话催办、发文催办、登门查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如实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检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经领导同志同意,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到工作第一线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推进决策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督查机构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拟订调研督查预案,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选派专人或协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政府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协调督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组织协商办理;如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督查机构报经领导同志同意后,可作进一步的协调,防止贻误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督查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其它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度。督查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把督查事项层层细化,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要求,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督查任务的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协调配合机制。对一些疑难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必要时可配合党委系统督查机构或协调有关部门、下级督查机构组织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因主观原因拖拉推诿、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自治区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损失。

第七章 业务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督查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之间要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交流,互相沟通、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承办好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反馈信息,努力建立一个上下通达、左右衔接、覆盖全区的督查网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一)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政治理论、政策和业务培训,教育督查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优化督查干部队伍,把思想素质好、政治水平高、工作情况熟、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字综合水平高的同志,不断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工作力量。
  (三)要教育督查人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督查人员要发扬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逐步完善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做到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工作落实。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席、市长、专员、厅局长、县长(市长、区长)作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给督查人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系统及其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藏政发〔1998〕18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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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印发《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及有关单位:
关于1997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财政部已分别按国有建设单位和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布置。为切实做好1997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审查和汇总工作,各煤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财政部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肃财经法纪,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一年来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各单位既要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落到实处,又要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保证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编审任务。
附件: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

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
一、建设单位部分
1.凡列入1997年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有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停缓建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以及虽已竣工尚未还清基建投资借款的项目,均要按本办法,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2.财务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中央级建设项目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以前年度已汇入中央级基建财务决算的地方级建设项目,上年年末数加上本年银行计息,仍汇入中央级基建财务决算。原上报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的基建财务决算仍按原渠道上报,由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部。中央、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地方同级主管部门。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在年度决算中要单独反映。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单位,其会计处理办法: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明细科目,收到专项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基建拨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对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要按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具体的资金来源,单独反映。
本年其它拨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反映,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其它拨款的资金混淆进来。
4.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按批准数转为国家资本金,年终不得保留“拨改贷”资金余额,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时的会计处理办法: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填列会计报表时,填入“本年豁免数”相应行次,并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5.1997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6.使用部门基建基金贷款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的竣工项目,其贷款利率仍比照原“拨改贷”利率结息。
7.凡本年度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不管是否归还,均需按规定做帐务处理,不得挂帐。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建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数和实际完成情况列报投资完成额,不得突破到位资金列报投资完成额。
8.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包干结余,应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财政。
9.严格按照煤炭部《关于199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基字〔1997〕第507号)精神,进行本年度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积极清理债权债务,对拖欠施工企业的已完工程款要组织资金及时支付。
10.各决算编报单位要做好对帐工作,认真清理核对各种资金渠道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本金、利息余额。本息余额必须与经办银行的借款余额保持一致。上报的财务决算必须经开户银行签证,并附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书。
11.各决算汇总编报单位要单独打印上报所属单位年末基建借款余额明细表,以便掌握分单位的债务情况。
二、施工企业部分
1.使用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将该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单独计入企业资本公积,企业改组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转为国家资本金。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单独说明。其会计处理办法: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技术装备更改专项资金”明细科目,收到财政核拨的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技术装备更改专项资金”科目。
2.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人均提取含量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对于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提取的含量工资,当年有工资含量节余的,扣减工资含量节余并回补利润,其会计处理办法:借记“应付工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当年没有含量工资节余的,或当年工资含量节余不足以扣减的部分,在企业本年度成本、费用中相应抵回,其会计处理办法: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企业超发的含量工资,相应抵减下年度实发工资。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增加利润,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税金。
3.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
5.递延税项反映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影响的所得税纳税数额,由于其它原因影响的纳税数额不得反映在递延税项中。
6.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7.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企业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精神,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审批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的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经审批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企业经批准豁免欠缴的“两金”,单独计入企业资本公积,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9.积极清理各项债权债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缓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压力。
三、财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要按资金渠道,投资构成说明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财务列决挂帐情况;基本建设规模、工程量完成情况;新投产矿井和洗煤厂的投资效益情况;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及结余资金占用情况;其它待摊投资情况;基建收入分成情况;影响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的主要原因及影响程度和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2.施工企业应说明报表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情况;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上级管理费收支等情况;劳保人员及劳保基金收支情况;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情况;并根据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财务情况分析,特别要把企业盈亏作为重点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盈亏的主要因素,尤其是部(省)属施工企业及亏损大户更要着重做好这一分析。
3.本年度的主要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明年基建财务工作的安排建议与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份数及报送时间
1.建设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金平衡表(含补充资料,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含补充资料,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6)主要指标表(会建年汇06表)。
2.施工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施年汇01表);
(2)损益表(会施年汇02表);
(3)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算表(会施年汇02表附表);
(4)利润分配表(会施年汇03表);
(5)应上交款项情况表(会施年汇04表);
(6)主要指标表(会施年汇05表);
(7)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施年汇06表);
(8)工程成本费用表(煤施会01表);
(9)主要材料表(煤施会02表);
(10)间接费用表(煤施会03表);
(11)期间费用表(煤施会04表);
(12)劳保基金收支表(煤施会05表);
(13)固定资产表(煤施会06表);
(14)其它业务收支表(煤施会07表);
(15)营业外收支表(煤施会08表);
(16)所有者权益增减情况表(煤施会09表);
(17)机构人员及工资情况表(煤施会10表);
(18)经济指标及三产贴息借款表(煤施会11表);
(19)应收工程款情况表(煤施会12表);
(20)应收工程款明细表(煤施会12表附表);
(21)亏损单位主要原因分析表(煤施会13表);
(22)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
3.汇总财务决算报部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应于1998年2月底前报部。
其他单位应于1998年1月底前报部。
4.汇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须按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报部一份(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计算机软盘)。汇总单位必须附基层报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报表要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志 办法 公告
  
附件: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

  
  
   单色标识 双色标识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