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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0:58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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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总行综合计划部、信用卡部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加储蓄存款,促使储蓄业务向多功能、电子化方向发展,同时适应客户对银行卡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顺应金融产品的电子化潮流,总行信用卡部、综合计划部和信息科技部决定联合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
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中的新产品,它建立在活期储蓄存款基础上,以卡作为支付形式,实行联线操作、实时扣帐,具有存、取款,转帐和消费及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功能,并可进一步实现与海外分行的联网,既控制了现行信用卡的透支风险,也可以达到搞活储蓄存款、规范各分行分别推出的储蓄卡、地区卡的目的,对提高我行国内外的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吸存竞争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总行要求各分行的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联合起来,在电脑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发和推广这一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
长城电子借记卡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各分行在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用卡部与存款部门基本分工职责
(一)客户发展以存款部门为主,商户发展以信用卡部门为主,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发挥互补优势。
(二)存款部门负责存款帐户管理及结算、余额考核、事后监督等。
(三)信用卡部门负责空白卡保管、制作、打卡、商户清算、POS等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四)ATM机的配置及维护由信息科技部负责。ATM机的管理,包括清机、补款等工作由装机网点负责。
(五)有关借记卡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增补以及借记卡的使用规定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
二、开户管理
(一)个人借记卡帐户使用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即在826会计科目下核算。
(二)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允许有折户、折与卡共用户、卡户等三种形式,由客户自愿选择。
(三)发卡时应由受理柜台将持卡户资料准确输入终端,并传送发卡中心,由信用卡部门制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缩短制卡、发卡时间,最迟应在开户后2个工作日内发卡。
(四)借记卡不办理附属卡。
(五)卡、折均由总行按统一的标准制作。
三、清算管理
(一)借记卡户实行清算中心集中管理,实时扣帐,不得透支。
(二)各行间(同城或异地)的头寸清算将逐步使用中国银行统一的资金清算通道(包括存款、信用卡、汇兑、联行)。
(三)在目前尚不具备上述第2条条件的情况下,同城清算可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存款通存通兑清算系统,并联接信用卡的商户EDC系统及ATM系统,实现本地借记卡的电脑联线管理及清算。
(四)借记卡异地交易应纳入长城卡分步集中式的电子清算体系。总行将统一规划、筹建全国性的信用卡授权、清算总中心及地区性的分中心。省内跨行交易的清算,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跨省借记卡交易,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
四、挂失管理
如借记卡或存折丢失,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帐户冻结,在清算中心建立挂失冻结“黑名单”。其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管理
借记卡的所有费用收入,包括年费、本、异地交易收费、挂失费用等,全部列入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中核算。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六、风险管理
发卡单位要注意加强借记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风险损失处理办法另文规定。
七、公司借记卡及专用借记卡的管理
鉴于目前对公司卡的有关规定以及信用卡部门已与有关合作单位联合发展了多种属于借记卡性质的专用卡,因此,公司及专用借记卡暂纳入827会计科目下核算。具体二级科目将随有关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八、考核方法
由于借记卡使用的是活期储蓄帐户,因此信用卡部对借记卡不再考核余额,而主要考核发卡量、卡的交易量及卡的费用收入;由存款部门进行存款余额考核,并定期向信用卡部门提供有关借记卡的各种资料,如客户资料、交易情况等。
各分行推广借记卡必须遵照以上原则,有条件的行应按照这些原则迅速推广,尚未具备条件的行也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努力方向,存款部门不再单独搞自己的储蓄卡,而应把储蓄卡规范到长城电子借记卡上来。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通力合作,协力推广,以大局为重,形成中国银行的整体优势,快速发展这项业务。
信息科技部将依照综合计划部和信用卡部的规定,按国际标准进行系统统一开发,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需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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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许霆案件与法家梁剑兵谈谈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我在网上回复法家梁剑兵《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法家以《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一文作为对我的回复。我觉得公诉人出现的问题远并没有法家所讲得那么严重,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兹就该文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法家梁剑兵的部分观点,但不同意其文章的逻辑

  法家认为,许霆在自己的“口袋里”拿别人的钱。这是对的。

  但法家对许霆案件事实的质疑,值得研究。我们要问,许霆从ATM机中取出了超过自己银行存款17万元多,这个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仅仅是数额有170多元的差异,对定性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凭许霆自己卡内有170多元否认许霆取走17万多元钱,是不现实的。要想否认这个事实,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是冤案,取钱的那个人根本不是许霆,而是别人,许霆是屈打成招。数字在这里的主要的作用是定性后对量刑的轻重的作用,但总额已经17万元以上,170多元对量刑轻重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这两个观点放在同一篇文章中,就是文章自身的逻辑矛盾。一方面主张,许霆是在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这是承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又因170多元的差异,对许霆的事实提出质疑。

  既然许霆是在自己口袋里拿钱,无论数字是否准确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事实的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犯罪,是不是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完全相符。

  其实,法家是最新采纳了这个观点。如你看我的几十篇文章,我的一贯观点都是这样的。

二、许霆是从哪里取钱?
 
  法家认为,“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甚至许霆本人,都在思维上陷入了一个误区:ATM机是银行,许霆是从‘银行’取钱”,言下之意,许霆不是在银行取钱。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被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也会承认许霆是从ATM机中拿了钱,是从银行拿了钱。

  对法家的观点,我们可以问,许霆是在自己家里取钱吗?ATM机不是金融机构吗?从ATM中取钱,不是从银行取钱吗?

  问题的关键不是许霆是否从金融机构或ATM上取钱,而是这个取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是盗窃罪。

三、关于系统出错

  法家对公诉人指控时讲到,“银行系统出错”提出批评,要求根据证据规则,对该项证据提交更严格的说明。其实,这种批评可能作用不大。如果机器没有出错,难道许霆是破译了密码进入,或是砸开机器进入,或者变成孙悟空钻到了机器肚子里?

四、关于法家的逻辑三段式

  法家提出:“认为许霆犯盗窃罪的逻辑是: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就是偷。而他们恰恰忘记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在于:许霆进进出出的一直都是他自己的家而不是银行的家!”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接下来,法家又提出:“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是这样的: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没有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不是偷。”对此,我也问一个三段论的问题:大前提: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不是偷;小前提:某人在火车站广场趁旅客不注意从他身边拿手了行李,是没有进入别人家拿东西;结论:这个人不是偷。这个三段式可以成立吗?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仅凭形式逻辑,很容易出现问题。人的行为,不是线性的,具有综合性。综合性的现象,一定要用人类的行为逻辑来理解,来解释。

五、关于不存在的“证据2”

  法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缺失证据2而提出质疑。我觉得,这不是大问题。也许,办案人员粗心,少编了一个证据的号。也许,原先有一个证据,但考虑对提起公诉作用不大,就抽去了。如果公诉人在缺证据2的情况下控诉成立,自然有罪成立,作有罪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控诉就不成立,这不正好符合“无罪派”的期望吗?

六、关于补充侦查

  在文章的最后一段,法家郑重地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我觉得法家的要求意义不大。如果法家有新的线索和证据,证明许霆是被冤枉的,实际的行为人不是许霆,而是另外的人,是有人给许霆栽赃,或者这个ATM机超额取款事件根本不存在,当然另当别论。如果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怀疑,仅仅是170多元数额的差异,退回侦查只会延期审理,只会使许霆在未定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失去自由的时间更多一些。

  同样道理,法家在另外的场合提出,法院的三份司法文书记录许霆的住址不同,是“重大错误”,也是没有必要的。
不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杨 涛


  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严格地说,10至13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心的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秦朝法律以身高作为成年标志,大约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唐律规定以7岁、10 岁、15岁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不同年龄,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在当代西方各国,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美国一些州也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各国要考虑的包括儿童发育状况、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最主要是考虑儿童的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70年代未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其主观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也有较大的提高。因此,如能进行实证研究加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理论上是能讲通的。
然而,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却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首先,这种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我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
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笔者认为,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在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在西方,保安处分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收容于安全保管设施、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侯,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这一款,正如有学者说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本身就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失败的后果,再指望他们管教,对社会是不可靠的。而政府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因为经费、人员、机构等等问题不容乐观,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放任这些“问题少年”在社会。因此,现在是到了政府和全社会承担责任的时候了,立法上要完善保安处分措施,建立各种教养场所,完善软硬件设施,培养专业人才。对于那些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未违反刑法但轻徽违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的“问题少年”,政府要强制收容教养,但这种强制应在法院审理决定,特别应做好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而不是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对“问题少年”的犯罪预防。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