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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01:32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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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政办发〔2008〕5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内容,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途径,逐步建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良好运行机制,确保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村务公开指凡涉及到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二)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

  (五)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林权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六)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七)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八)宅基地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

  (九)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一)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

  (十二)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益福利事业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三)扶贫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四)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他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十五)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的交接情况;

  (十六)其他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或场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村务。

  第九条 村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两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

  第十四条 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十五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重新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并可把该项工作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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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和定额保险撕票业务代出单的请示》(人保市〔1999〕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业务代理出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货运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货运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1999年8月23日

第57/99/M号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

澳门


第57/99/M号法令

十月十一日

行政程序法典


为遵守核准《澳门行政程序法典》之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之规定,现对该法典作出修正,以完善及明确其中若干规定,并引进重要更新,包括确立公共行政当局在其与被管理者产生关系之活动中应遵从之善意原则。
除此之外,更新之处尚包括扩大正当性概念之内容,并规定行政当局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信息方面之其它义务,且引入若干修改,其涉及行政合同之非有效制度及与裁判已确定之案件相抵触之行为之无效制度。
澳门立法会、众多公共机构及部门,以至热心之市民,对此项修正法典之工作均作出了不可估量之贡献。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h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规附件之形式公布,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
(司法上诉之期间)
针对总督及政务司以外之其它实体作出之行政行为之司法上诉,须依据适用法例之规定,在四十五日期间内向行政法院提起。
* 已废止 - 请查阅: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
第三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及其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四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尔日之后满三十日后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