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3:29:05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6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中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晋中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特种(医疗)垃圾管理,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防止特种(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垃圾范围包括:

1.各医疗单位、诊所由于营业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组织、护理用品、医疗器具器皿、包装物、衍生物等有毒、有菌、有害类医疗垃圾。

2.各科研单位、血站、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病死畜体、废弃渣体、包装物、液体。

3.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有毒有害垃圾和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个体对特种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全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的特种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统一由晋中市特种垃圾处理单位采取全面收集、密闭运输和集中焚烧(处理)的办法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尚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诊所,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晋中市特种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特种垃圾处置实行申报制度。特种垃圾申报表内容与格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或个体应当于每年年底,就下年度特种垃圾的产量、内容、流向等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接受申报处置手续工作应当有集中处置单位人员参加。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申报内容(副本)送环卫、卫生、集中处置单位备案。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特种垃圾申报内容(副本)与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或个体签订处置协议;集中处置单位按照申报内容与处置协议负责收集、处理特种垃圾。

第七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或个体在申报年度特种垃圾手续时,须向集中处置单位缴纳特种垃圾处理费;

特种垃圾处理费可由集中处置单位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八条 环保、卫生、环卫、处置单位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特种垃圾的产量、种类、流向、制度等申报内容及来源、实际收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联席会议应当产生会议纪要。

联席通报会议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召集。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或个体拒不申报特种垃圾产量的,集中处置单位不签订处置协议,不予接收其产生的特种垃圾。

卫生主管部门对于拒不申报特种垃圾产量的单位或个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制约措施。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特种垃圾处理规模、设施、设备使用周期,科学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条 特种垃圾集中处置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处置特种垃圾。

第十一条 特种垃圾收集、转运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内容与格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特种垃圾产生方与处置方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内容,对特种垃圾的收量、种类、时间等情况,在双方交接时做必要的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基础资料保存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垃圾转移联单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当在联席会议中通报。

第三章 收集 运输 处理

第十二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应配置专用的特种垃圾袋(箱)进行密闭性包装、贮存,置放于固定(指定)地点待运,做到有毒、有害垃圾不落地、不暴露;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应对垃圾存放地点、专用容器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违反本条规定,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 集中处置单位收集人员应当按时从各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垃圾存放地点(专用容器)处收集垃圾,并按照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城区医疗单位及诊所分布情况,规划建设一个特种垃圾中转站,用于本城区特种垃圾的收集、贮存。

特种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五条 特种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各县密闭小收集车,各县特种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环保防治要求。

第十六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及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垃圾管理规章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自行处置、转移特种垃圾;

2.转让、买卖医疗垃圾;

3.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特种垃圾,或露天存放,或将特种垃圾和其它垃圾混合排放;

4.加工、制作、利用特种垃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有权调查取证,并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环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发生。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 或个人既不处置特种垃圾又不承担处置费用时,应当将该违法行为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处罚,处罚结果通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


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日,财政部

第一条 市话初装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包括无线移动电话,下同)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市话初装基金由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话初装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市话初装基金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邮电部所属企业收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的规定及时汇交到邮电部,由邮电部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所属企业收取的,由联通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报送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和入库的就地监管工作。
缴入国库的市话初装基金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应根据市话初装基金的入库进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在收到拨款申请后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邮电部、联通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3日内下拨到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市话初装基金拨款作为市话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六条 市话初装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邮电部、联通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联通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话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具体使用范围是:市内电话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的购置;市内电话通信管线的建造或改造投资;市内电话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投资;与市内电话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通信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收取市话初装基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市话初装基金中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汇交、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应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各通信企业截留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严禁将市话初装基金挪作他用。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化肥是国家重要的大宗进口商品。为充分发挥现有港口、铁路的运输能力,合理组织进口化肥的接卸疏运,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对海运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年、月度运输计划
1、年度运输计划。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口化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提报下一年度进口化肥计划,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货协司。中农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家
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综合协调平衡,列入下年度全国外贸运输计划。
2、月度运输计划。进口化肥(含进口保税化肥)须纳入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月度平衡计划。在每月18日的三部平衡会上,由交通、铁路、外经贸部门与中农公司根据港口能力和疏运条件确定次月进口化肥到港接卸和铁路疏运计划。中央进口化肥由中农公司负责提报次月到港
计划申请;部门和地方进口化肥由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有关经营单位于每月12日前提报给中农公司,由中农公司与中化总公司核对后,统一汇总提交三部月度平衡会。进口保税化肥,由各港口于每月12日前将次月到港计划向交通部水运司申报,由交通部水运司平衡安排。
3、月度日常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进口化肥,必须在到港前通过中农公司申请补报月度到港计划。经商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同意后,安排到港接卸及铁路疏运日常计划。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的救灾或急需化肥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进口化肥船舶卸港调整
当进口化肥集中到达,发生压港压船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属于中央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进行调整;部门和地方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地方进行调整。
三、认真做好进口化肥在港中转工作。各用肥单位要根据月度化肥到港计划,及时提出分拨流向,防止以港(船)代库。中转代办机构要依照分拨流向,按期提报运输计划,衔接运输工具,及时组织转运。
四、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其他进口化肥单位均应按上述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年度、月度进口化肥到港及运输计划。各有关港口、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口化肥年度运输计划和三部月度平衡会确定下达的月度接卸疏运计划,共同努力做好进口化肥运输工作。



19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