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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8:59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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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办发〔2007〕6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7-02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发至乡镇政府)
        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校车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专门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以及教师或教师和学生共用通勤的7座以上机动车。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形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司、车主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县(区)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担当起此项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建立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级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县(区)教育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生产监管、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定期通报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详细掌握辖区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校车行驶路线及乘降站点的确定和设置工作;要将校车安全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规定校长、班主任、跟车教师职责;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教师包车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组织运营驾驶人员、跟车教师填写行车日志。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校车安全运行经验,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急救常识、车上学生管理、行驶线路的路况;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督促、检查校车按标准喷涂外观标识;发放《校车通行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组织民警到学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第七条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要按照方便学生的原则,确定营运性车辆从事校车运输的行驶线路,设置并维护校车乘降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要按照交通部“三关一监督”的要求,把好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要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校车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员。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到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二章校车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车实行通行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通行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十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学校自备或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社会力量购置。审核确认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报《校车标识申请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按《校车标识申领表》核发《校车通行证》。
第十六条 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省公安厅交管局样式确定。
第十七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动车在本溪市注册登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二)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三)16座以上机动车应当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四)机动车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者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五)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由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定期检验;(六)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七)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八)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二)3年内未发生过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五)专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是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并持有《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本地居民。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机动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领取《校车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校车通行证》应当载明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名称、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车通行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校车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第二十四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通行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校车通行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专用校车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非营运性的专用校车,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费,实行普通公路通行费月票制、养路费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免收办理牌照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校车驾驶人审验费。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根据专用校车公益性、服务性特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工商部门对专用校车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对专用校车车辆险、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参保时可以给予最高30%的优惠;建立专用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用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学生人数、生源分布、道路状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校车补贴政策,逐步将专用校车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学生乘坐专用校车收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车费补贴或者予以免收。
              第四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三十四条校车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六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一)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二)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三)营运性车辆从事校车运输的,必须按行业有关规定,每季度进行1次二级维护。
第三十七条 校车必须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三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时,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必须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二)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三)饮酒后驾驶的;(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通行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校车通行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四条 除公交车辆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通行证》从事运载学生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校车通行证》持证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扣留机动车;校车驾驶人与《校车通行证》登记的驾驶人不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校车通行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维护校车,属于营运机动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扣留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通行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通行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五十二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教育学校车辆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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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

1955年我军曾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军衔制度。1988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研究,鉴于我军即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军衔又是国家给予军官的一种荣誉,因此,对在1955-1965年期间曾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应予以确认。但犯叛国罪和反革命罪的,犯刑事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经中央军委决定不予确认的除外。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8年4月12日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于中国法学教育这一话题的研究,一方面,题目必须足够大(宽泛),才会与较多人有关,并因此感兴趣;但另一方面,问题又必须足够小(具体),才可能言之有物。
我选择了一个比较大的话题,从宏观层面说说自己的看法,有关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重要任务。完成任务必须通过个体的努力,但又不是哪个人,哪个学校可以独自完成的,必须靠各个法学院的共同努力。对从事法学教育的人来说,具体的工作当然非常重要,但身处中国当代,法学教育者还要有一种更开阔的眼光,要大气,把法学教育同当代中国,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和平崛起联系在一起。这是使命感,也是忧患意识。
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这首先有个合格的标准问题。中国现当代法学,总体看来,是近代从西方引入的,相关的各种标准也基本是西方的;但经过100年特别是三十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应当逐步形成一些中国标准。
由于中国的国情,社会发展对法律人的需求是多样的。从功能主义而不是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至少在今天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律人不可能统一规格。这少说也应包括两大块,一是中国市场经济和发达地区日益全球化的法律实务需求,即所谓的高水平复合型国际化的人才。但另一方面,还有中国基层社会、农村社区的纠纷解决需求,包括那些在雪域高原和崇山峻岭中跋涉的马背上的法官。在那里,不仅需要更多的献身精神,也还需要前一类法律人无法拥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而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毕业生在东部地区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许多西部地区都出现了法律人才的严重短缺,甚至法官出现了断层。如果中国,而不是北京、上海甚或中国东部,要建成法治,我们就必须根据中国社会的需要,培养包括中国社会基层需要并能消费得起的法律人。这个任务不是哪一个法学院能够完成的,需要所有的法学院的共同努力,分工配合。
中国近现代以来,甚至直到今天,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法律问题从来不是纯法条、法律、法理甚或法治的问题;真正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法律人固然必须坚持法律,同时也要超越法律。中国法学院要培养合格和优秀的法律人,那么在侧重法律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必须把法律教育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起来,应当引导学生更多了解和真切感受我们面对的这个具体社会,更多了解中国和世界,更多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不仅要在法律层面,技能层面,微观层面和知识层面,而且要在中国和世界层面,经济政治层面,宏观层面和判断层面;不仅要理解,能说,而且要能做事,会做事,做成事,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
法学教育还一定要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包括对于中国社会、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即使在今天,仍然需要对事业和民族的忠诚,需要献身精神,而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想想那些在青藏高原跋涉的法官,想想在人民法庭为民众排忧解难的法官!
基于法治实践的经验
另一项重要任务,同样需要所有法学院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就是必须在学术智识上建立中国法治实践的正当性:即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得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既是法学的地方性知识特点决定的,同时也应当成为中国法学的智识追求。这完全不是想排斥外来经验,问题是总不能再过几十年我们说起什么来,还只是“马伯利诉麦迪逊”,还只是《德国民法典》,还只是霍姆斯、波斯纳、丹宁勋爵。这些外国的制度、法典或法律人是伟大,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法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了某种参照,某种经验,甚至分析理解的基本素材,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但中国法治的历史已经表明其自身既不是,也不应当只是这些制度、法典的重复或拷贝,不是这些伟大的法律人可能规定的。不管你个人喜欢不喜欢“中国特色”这个定语,中国事实上一直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即使还有再多的问题,其成就也令世人惊叹。
今天中国法学教育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学教育者如何看和处理这些“中国特色”,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我们的努力将之转化为学术。我们既不能仅仅因为中国经验独特就简单接受,为之辩解,那不会是学术,相反有投机的嫌疑;但另一方面,同样,甚至更需要警惕的是,不能因为中国某些实践经验独特就一定不伦不类,就一定可疑,就应当批评指责。我们不能再重复“山沟里出不了马列主义”那类荒唐了,永远只是用美国、德国、法国或日本法学教科书的尺子来衡量、批评和指责中国法治的现实。那既不利于解放思想,也不利于活跃学术。一个只相信外来书本概念,不相信自己生活经验的人很难说真有思想。
但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还有点普遍,不仅在法学研究中,而且在法学教育中。这种教育的结果很可能导致我们的毕业生只会比较异同、挑刺和批判,不会做事,不想做事,做不成事。若长此以往,不仅我们自己,而且学生都可能变成某种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奴隶。这会非常危险,不仅对法学教育和研究,更可能对中国的法治、政治、社会和国际政治,不利于中国的稳定发展,不利于中国作为大国的崛起,不利于中国的软实力的增长。
认真总结中国的法律实践
中国法学教育界有责任认真总结中国,特别是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提炼出其中隐含的制度性智慧和经验;不为标榜中国特色,只为了让这块土地上的人们的经验和教训,经由我们的思考,最终成为可供人类分享参考的知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们的前辈没有机会、条件和能力做这类工作,但我们不做,现在不启动,就说不过去了。即使我们做得不太好,也要开这个头。目的只是让自己,也让学生,看到我们的生活中有思想理论的资源,由此获得一种基于中国的立场,一种直面中国的视角和态度,看到在学术理论层面理解和发现中国的可能,对中国和中国经验有自信,对中国学术有自信。
中国要成为有广泛影响的文明大国,其影响力不可能仅仅靠经济,也不能仅仅吃祖宗饭,天天讲一些孔孟老庄,或是加上李安、张艺谋或章子怡。看看当代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大国,不都是甚至都不是文明古国,其影响力主要也不来自它的传统文化或娱乐文化。如果这一点还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说,除了其他,文明大国必须对当代政治、法律和国际政治有其影响力,要有制度的影响力,要有学术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如果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很难肩负这一已经开始的历史使命。
上面的话可能会强化苏力“很保守”这样的印象。说实话,我不在乎。这不仅因为从总体上看,保守是法律制度形成和完善的必要条件——想想遵循先例;最重要的是,我只想说和做我认为应当做的事,开放或保守不应当是法律人思考和表达其思考时的考量,除非他想迎合什么;而无论想迎合什么,包括迎合民众,迎合时代潮流,隐含的都是一种学术不诚实,甚至某种狡诈。
我在此同法学教育的各位同仁分享自己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无论是错了,还是大而无当,我都把它投入到这个思想市场中,不害怕淘汰,甚至希望它尽早被淘汰,只要能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