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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7:02:45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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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

张智涛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的巨大社会价值日益为公众所认知,这就涉及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及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档案又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对于档案信息资源,既要重视其载体的保管保护,更要重视其所含信息的开发利用,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本文针对档案密级调整、档案利用监督、档案保密、档案保管人员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办法。

【论文关键词】:档案保密;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措施办法


1做好档案密级的调整工作

  1.1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而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要贯彻落实《保密法》,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大力协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要严格执行解密划控的时间标准、有关涉密内容标准及保密规范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二要主动接受保密部门对调密工作的监督指导,齐心协力搞好档案涉密文件的清查鉴定。严格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哪些档案能开放利用,哪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哪些还不能提供利用,为今后进一步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和涉密档案建设奠定基础。
  1.2要加强涉密档案的科学管理。在调密工作中我们发现,过去经常把密和非密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混合提供,造成了扩散机密的漏洞。对此,可以采取分段治理的办法。对以前大量混订在卷内的密级文件可以原封不动,但在今后一般查档中只提供所查内容,不提供含涉密文件的原卷;外供卷时,可采取对与所查档案无关的涉密文件进行密封等措施。今后对密级文件特别是绝密文件应当单份盒装保存,彻底解决密与非密的文件材料混卷问题,堵塞过去那种因混卷在提供利用中造成机密扩散的漏洞,以及涉密档案文件分散不集中,日后调密不便的问题。同时,要按立档单位档案中的文件密级编制目录或卡片,建立涉密文件统计台帐和存放地点索引,为科学的管理,准确的掌握,有效的保密,及时的提供创造条件。及时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档案利用监督

  档案利用监督是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各种不良行为,从而做到既能利用档案,又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具体说来,档案利用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2.1制度建设。档案利用规章制度一般有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利用人员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使提供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在大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同时,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及文件的完好无损。各项档案利用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
  2.2监督措施。在利用中,要根据不同的利用对象和不同目的,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机,加强重点监护。做好利用监督,仔细检查翻阅被利用过的案卷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在利用登记簿上备注说明。对于损毁档案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
  2.3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管理利用的关系。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十分重视档案保密,工作尽心尽职,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切实完善工作职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势在必行。机密档案应该保密,但保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利用,是有时间、地点、范围限制的利用,保而不用只会失去保的意义,失去档案的价值。当然,利用必须是在保密基础上的利用,无限制的利用会给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所以,对档案工作来说,保密与利用两者都十分重要,决不可偏颇。

  3进一步做好档案开放中的保密工作

  一成不变地看待档案的秘密性,无视其秘密性的时效和范围,是不对的;但如果缺乏保密观念,对涉密档案无视其秘密性,无限地扩大开放利用范围,也是错误的。因此,在开放档案为社会各界所利用的同时,应当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3.1做好档案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是档案开放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开放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科学而准确地区分、判定档案的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
  3.2做好档案的解密工作。保密档案是有等级的,其划分等级是根据《保密法》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档案的密级,就是为了让档案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档案。但是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秘密保管期限届满,便失去了它的保密价值,为此我们就不能按原有的保密文件管理,而应该按照公开文件进行管理。这就是档案保密的时效性。向社会各界开放的档案,必须是到了一定时限的档案,要开放,必须先进行划密解密,把未解密的列入控制使用的范围。

  4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4.1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档案保管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保管人员要持之以恒,时刻警惕,防止档案的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4.2提高绝密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有知密早、知密多、知密深的特点。他们对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负有比一般工作人员更为重大的责任,因此,档案保密工作好与坏,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个关键。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经手的事情件件有头有尾,手续清楚,而且要防止秘密的泄露。把保守国家秘密做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4.3加强绝密档案的日常管理。绝密档案的调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必须经指定领导人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补救,确保绝密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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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5号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
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之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的,应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http://www.gov.cn/zwgk/2012-03/23/content_2098392.htm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二)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执法部门;
  (三)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四)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等文书应当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编号。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管理平台。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