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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朱晓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5:49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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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朱晓东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但是,政府规制也有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同时,政府规制应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关键词】政府规制 公司自治 必要性 适度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在当代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私主体中最重要的是公司。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1]因此,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同时,政府对公司自治的适当规制也是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一、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的涵义
政府规制和公司自治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加以分析界定。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日本经济学家从英文regu1ation翻译而来,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在我国,规制最早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被引进,更多地在经济学领域使用,通常被理解为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将规制限定在政府的“限制行为”上。
在法学领域,“规制”一词最早在日本经济法中被使用,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市场及企业的互动关系。在我国法学界,“规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即使在法学文献中加以使用,也大多强调的是“规范与制约”之意。与此比较接近的概念还有政府管制、政府干预、政府调控、政府调节等。本文中,借鉴经济学中的含义,政府规制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二)公司自治的涵义
在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自治以成为高频使用的词汇,但对于何谓公司自治,并无严谨、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西方,公司自治主要是相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而言的,是指公司和股东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内由自己的管理机关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对外独立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公司争取从股东中独立的斗争过程和结果。
我国大陆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它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二是公司靠章程来维系;三是要独立于政府,没有上级领导机构 。[2]还有学者认为,企业自治有五个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三是企业应该是资本企业,建立在股东、股本和股权的基础上,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四是企业的行为约束,一靠法律,二靠其章程,而不是靠指令性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五是企业就是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而不是某个主管部门的附属物。[3]这些.观点基本上主要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政企不分和公司不独立的问题,对公司自治的界定侧重于公司要脱离政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私主体依法有的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但风险,并有根据市场规律享有自我经营、自我决策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私主体;二是公司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主体。
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与政府之间关系规范化的产物,一直存在政府规制过多问题,所以现在学者们一直强调公司自治。但是,正如经济学家米德指出的那样,“当人们虔诚的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的”。[4]
(一)、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在当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传统自由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个体的发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完全可以达到最佳经济效果,与此理论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一时期政府规制公司处于最低限度。但现在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看不见的手”的定理一般来说并不成立,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和私法自治难以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政府对公司规制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是支持政府规制的重要理论之一。在经济学理论中,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来说的,是指在经济中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商品。例如国防、道路、广播等。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领域是失效或低效的,其原因有:公共物品具有共有性,不能为私人所有或独占;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不能被私人所独享;公共物品具有规模性,投资巨大,一般私人无能为力,回报期长风险很高,私人一般不愿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无法阻止搭便车;公共物品不具价格性,不能按价格购买,价格机制难以起到作用:公共物品具有自然垄断性,竞争造成浪费,私人垄断又影响国民经济。
从以上公共物品的特点可以看出,在公共物品领域需要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的公司规制或直接由政府经办公共物品。即此时,政府有可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以解决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和自然垄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规制可以对两个方面有利。一方面,自治的公司就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公共物品及其他公共信息,大大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同时,还可以避免私主体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自然垄断优势造成失常机制的障碍。这样通过政府规制就有效的解决了在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其地位与市场管理者不同,政府有效的参与竞争的前提是政府角色的明确划分。
其二外部影响理论。外部影响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所谓强加成本即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而他自己并不为此支付足够的成本以抵偿这种危害,这有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所谓强加收益是指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其费用却不能因此得到补偿。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影响问题。外部影响独立于市场之外,不能通过市场发挥作用。同时,外部影响具有伴随性,是伴随生产和消费而产生的某种副作用;外部影响具有关联性与受损者或收益者具有某种关联;外部影响具有客观性,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里是普遍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外部性的实质是收益和成本的转移,因而就必须解决偿付问题。但这一问题难以私下解决,市场机制和公司自治在这一问题上是失效的。根据经济学考察结果,在外部经济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这是因为,私主体绝不愿意其活动的私人利益小于所带来得社会利益。相反,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主体活动就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佳状态。这样,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会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规制就成为必要。如对于公司名称的管理较好的说明了政府规制在解决公司名称混淆问题上的有效性,克服了外部经济的影响。又如,对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就克服了外部不经济的影响。。
其三信息不完全理论
信息具有共享性、分散性、不均衡性等特征,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掌握充分的信息对公司来说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共享性不能禁止其他私主体“搭便车”,同时信息收集、传递成本高昂,使私主体不愿从事。而且,私主体位处社会各隅,局限与特定时空,其信息难免不完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私主体不可能搜集、传递整个经济体系变化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是公司自治无法克服的。
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时,在是市场机制下,便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对市场机制来说,“逆向选择”的存在是一个麻烦,意味着市场失灵。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还会引起经济过热,重复建设等经济问题。矫正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充分需要政府规制。由政府提供某些信息,或要求公司公布有关信息是克服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有效手段。比如,要求发行新股票或新债券的公司向社会公布公司的有关经营信息,政府及时向社会有关提供经济信息,就是必要的 。
(二)、社会和公司的双重需要
其一社会公正的需要。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公司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其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公司的世界。公司经营活动的意义不仅仅是单纯的赢利活动,而是影响到社会生活的社会性活动,特别是对于大型的上市公司、跨国集团来说。面对日益强大的公司,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显然需要政府将公司的经营活动约束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公正。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的社会环境。市场需要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这就是政府。政府作为超越私主体的权威,显然对法律的贯彻实施,防止发生侵害行为,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等,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在一种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 社会环境中,公司等竞争者才有可能以尊重其他私主体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治功能,这种自治才具有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意义。另外,这还意味着政府负担着为公司创造一个良好、有序、完全、竞争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的重任。
其二公司自治的需要。公司自治本身同样需要政府规制。现代的公司制度造成了股东和公司控制人的分离,二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股东希望经理能够在合理的风险下牟取最大的利益,而控制人可能更关注薪水的提高和优越的工作环境。特别是在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为明显。正是存在这样的矛盾,政府将规制的重点放在证卷市场中公司的信息披露、独立懂事、强有力的监事会,加强股东民主的组织保障和加强董事忠实义务等方面。以为公司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另外, 公司自治还需要政府引导,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对公司的引导和支持是公司竞争力的保障。如日本对机床制造业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如贸易、投资、补贴、研究与开发、税收的刺激、低息贷款等等的支持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机床生产量从世界的0.6%上升到24%。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知识经济、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更需要政府在成立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机构,注重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合,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协调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各方资源,提供市场支持与保护,建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为公司提供帮助与支持,从而增强本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抢占新兴市场,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笔者认为,政府规制在市场经济中是必不可少的,既有其经济学理论支持,又是公司和社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政府不是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5]
三、政府规制的适度性
政府规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政府适当的规制。具体到公司法领域,政府规制的适度性应表现在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
(一)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是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过过渡过来的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存在较多的计划经济的残留,在公司法领域主要表现是政府规制较多,公司自治太少。我们的政府需要从过去的过度规制转向现在的以补充市场不足为原则。具体说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变观念。政府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的能力是有限的,想把一切管起来只能是一种幻想。一定要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有能力包管一切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所以,只要公司有能力自己恢复秩序的,通过市场机制能解决的,政府就不要介入。
第二,明确身份。政府在实施规制行为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公司、企业进行管理,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者的身份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政府规制行使的是超脱于失常私主体的、具有权威性的公权力。
第三,改变手段。现在的规制手段有时还没有作到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表现在市场准入条件太苛,行政机关直接插手公司事务等方面。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就是要求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司自治,规制手段以被动为主,以事后为主。改变那种以事前审批为主,以直接插手为主的手段。
(二)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而不是以政府权力为本位的经济。政府应深切的肯定并自觉的维护公司自治。要改变过去那种只要出现公司自治失灵就是政府规制不足造成的,就必须并且只能通过加强政府规制来救济的观念。这种观念往往不考虑政府规制不当。这个观念严重影响了我们寻找正确方式解决公司自治失灵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是公司自治的范围决定政府规制的范围,政府规制是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标的。具体而言,凡是公司自治能解决的事情,政府就无须规制。政府规制的目标就是允许和培植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最高境界是使自己成为多余,实现无为而治。“政府最主要的任务与那些个人已经着手处理的事务无关,而是与那些超出个人活动范围之外的职能有关,与那些不由政府来做出决定就无人过问的事情有关。”[6]如果政府规制的结果是使公司自治能力越来越差,使自己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那肯定是政府规制失败的标志。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也要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这一点应成为政府规制的范围和界限。当然,“政府干预的最佳范围在哪里的问题永远也不会解决”。[7]政府规制公司的具体范围只能综合考虑,因地因时制宜。就现在我国来说,政府的主要任务仍应是扩大自治,减少强制,放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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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7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9)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呼伦贝尔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伦贝尔草原从事野生动植物开发利用、草原利用与建设、水资源利用、矿产开发、工业生产、风能开发、城市拓展、交通建设等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的相关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层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具体指海拉尔区、陈旗、鄂温克旗、新左旗、新右旗、满洲里市以及牙克石市和额尔古纳市的草原区部分。

第五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全市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将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规划和计划中。

第七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手段,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建设项目对草原生物多样性有重要影响的,公民有知情权,对其影响评价有参与权。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有检举权、控告权。

第二章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九条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加强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做好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一规划、管理、科学研究、跨国界合作、宣传教育和国内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各项规划、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坚持预防性、完整性、恢复性、协调性原则。保护好草原现有的生物多样性,维护其生存环境和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使受损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恢复,协调好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当地社区居民生产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就地保护为主。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在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区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

第十二条 迁地保护。呼伦贝尔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生存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采取相应的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呼伦贝尔市外来物种管理,要防止外来物种或者病害的危害。
(一)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对可能威胁草原生物健康的疫病及时监控和监测,减少疫病传播;
(二)加强国际间合作与管理,加强入境检查,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三)建立有害物种信息库;
(四)对可能潜藏外来病虫害的任何材料及时消毒甚至销毁,以减少外来病虫害的感染机会;
(五)加强周边社区宣传教育,预防周边社区引入外来物种造成对草原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六)鼓励支持对国内已知的入侵物种进行研究与控制;
(七)在呼伦贝尔草原内,严禁采用任何未经过试验和研究的外来植物进行天然草地沙化治理和绿化,禁止未经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任何目的外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验。

第三章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成立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各旗市区参照成立本旗市区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草原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出台有关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呼伦贝尔市中、长期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呼伦贝尔市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基线调查,建立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及动态研究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变化的预警系统;
(七)监督、指导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组织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开展国际、国内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跨界合作及交流。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对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制定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计划和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遵循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凡涉及呼伦贝尔草原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设立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草原生物多样性定期调查、编目、评估制度,建立预警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进行草原生物多样性基线调查。并依据基线调查资料建立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呼伦贝尔草原物种多样性进行编目。并参照国际濒危物种划分方法,确定物种濒危的等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呼伦贝尔市珍稀野生动植物红皮书》。在此基础上,建立草原生物多样性动态监测预警系统,提供预警服务。

第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状,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严格管理,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际落实情况,对于相关部门未按相关法律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进行处理的,上报市政府,交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有监督检查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做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成成员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区民众有义务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检举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及进出口国家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猎捕、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及出口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举报的民众,相关执法部门应该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呼伦贝尔草原从事有关活动,对草原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0年1月18日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是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促进企业内部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帮助、指导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组织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活动,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分配收益,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完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已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阶段。《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则和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办法,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确保新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三)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是一项综合性、职能性的管理工作。企业制定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实现投入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企业强化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又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法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财务法规,是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二)要体现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从事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建设和经营,以及土地的开发、设备的安装等,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是:(1)生产周期长。(2)施工生产的流动性。(3)施工生产的单件性。(4)资金需求量大。(5)房地产开发风险大。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在资金的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商品房的销售、出租,成本核算与考核以及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本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管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原则。既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又要对微观的财务活动作出规定;既要规范企业对外财务管理,又要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既要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又要建立企业内部职责分工;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又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各项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完成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安全营运;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财务收支预算组织好生产经营;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等。
2.明确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财经法纪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监控并定期报告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审核报批重大财务事项;协助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重要经济决策;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经济活动分析;预审重要经济合同和财务决算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权责。包括具体落实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具体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定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经法纪的执行,组织并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预审经济合同等。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计划统计部门同各职能部门在投标报价、预算编制、计量统计、定额制定等方面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填制、传递、实物计量验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责任成本和费用控制、财务预算按职能部门分解与执行等方面的权责。
5.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权责。包括明确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范围、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营业收入结算、成本费用开支、个人收入确定、内部分配关系等方面的权责。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企业,按照项目财务核算性质并遵循项目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经理部在上述方面的权责。
6.明确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的权责。包括明确各级、各类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进出人员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权责。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制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与分包单位、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制定定额(标准)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制订齐全配套、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企业各种财产物资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责任制度。
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建立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定期盘点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前必须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
5.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制度。包括明确制订结算价格的依据、方法、实施范围、修订时间及审批程序,特别是应参照市价对各种在建工程(在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制订内部结算价格,以利于组织成本费用的管理和经济核算。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已实行财务电算化的企业,必须制订材料目录,统一规定代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并规定相应的编制规则和确认程序。
6.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包括规定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明确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
7.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及审核凭证、复核帐表的方法等。
8.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及催收制度。包括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及结算凭证的填制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制度。
9.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务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其调用手续、销毁期限,明确财务信息分类原则、方法及反馈对象、时间。
实现财务电算化的单位,还要建立硬件、软件、网络、资料、机房和电子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建立筹资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筹资成本分析及偿债能力的分析,规定资金预算的编制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
2.规定资本金管理办法。明确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程序,明确出资责任、投资主体界定及资本金计价方式和增资扩股办法、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办法,建立资本保值增值制度。
3.规定资本公积金管理办法。包括明确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及接受捐赠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管理等。
4.规定盈余公积金管理方法。包括明确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形成及使用规定。
5.规定负债的管理办法。包括按规定对负债进行分类,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与清理,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发行的审批及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办法,明确还款的责任部门、管理方式。
(四)建立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规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原则。包括规定货币资金收支管理权限、内部控制制度和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规定现金管理制度。包括规定现金的使用周围、库存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建立每日清库对帐制度。
3.规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与银行定期对帐制度;建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规定银行印鉴的管理及支票等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领用、签发、核对、清查和对作废票据的管理办法。
4.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规定其他货币资金的台帐登记、清查、核对制度及其管理权限、责任,规定企业信用卡开设审批、使用范围、持卡人责任、使用手续、使用情况检查及监督办法等。
5.规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建立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的企业,应明确内部银行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规定内部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
6.规定往来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每笔业务详细登记、定期核对、清算责任;规定内部往来结算凭证格式、结算手续、业务处理规则及对帐方法,以及对应收帐款的催收措施及责任等。
7.规定应收票据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规定其贴现手续和财务处理办法。
8.明确坏帐损失的管理办法。明确坏帐损失的确认条件、审批程序,建立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五)建立存货管理制度
1.确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存货范围,对购入、自制、委托加工、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未完工程的计价方法。按计划成本计价的,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摊销及核算方法。
2.确定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方法。
3.建立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采购、收发、转移、领退的管理责任及其相关手续;确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房、出租房的摊销方法。建立存货清查盘点制度。规定存货的实际盘存与帐面核对办法,以及存货毁损的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六)建立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购入、自行建造、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分别确定计价方法。
3.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折旧方法;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承受能力和施工特点,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残值率。
4.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清理、盘点、报废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5.建立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核制度,规定大修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具体核算方法。
(七)建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1.确定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按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分别确定其实际成本和摊销期限;明确转让收入及成本结转的财务处理规定,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规定明确具体财务处理方法。
3.制定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办法,确定开办费的开支项目,特别是国家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防止潜亏。
4.制定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临时设施摊销、清理的财务处理办法。
(八)建立施工企业专项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度
1.建立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度。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以利于科学决策。
2.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概预算审批制度,明确财务部门相应的权责。
3.建立专项物资管理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
4.建立专项工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根据自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的结算审批办法,考核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的实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上的权责。
5.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查、验收、及职能部门权责。
(九)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建立对外投资的审批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2.建立对外投资的监控制度。规定对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受益权力;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
3.确定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签证、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
5.明确投资收益的管理。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投资收益的处理,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十)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规定成本费用项目。包括按规定明确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确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在内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成本归口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管理责任及奖罚办法。
制订成本分级控制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与下属各生产单位成本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建立健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成本、费用的范围和标准,项目成本的奖罚办法等;建立分包工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部
门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生产计划、施工管理、技术质保、预算统计、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管理、人事劳资、行政管理、财务部门各自成本管理的具体责任。
3.确定成本核算方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成本计算和分配方法。根据工程价款收入的不同结算方式明确实际成本的结转办法。
4.建立费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制定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对重要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明确奖惩办法。
5.建立工资的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工资档案制度,对不同工资形式要制定严格的劳动标准,以保证对职工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职工报酬应与个人劳动考核结果及其相关责任成本费用挂钩。
6.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材料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根据施工预算提出用料计划,建立现场材料验收、入库、保管、领退、报废、回收、盘点、使用监督等制度。
7.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明确成本费用分析内容、原则;建立成本、费用分析的组织、实施、汇总、检查、存档的责任制。
8.建立待摊和预提费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待摊费用与递延资产的界限,明确待摊费用的期限、标准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明确预提费用的范围、依据、提取标准和期限。
(十一)建立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1.施工企业建立工程结算收入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承建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统计、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明确对销售合同、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折扣管理权限和办法,明确实现销售的确认标准。
2.正确规定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分别明确具体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条件、手续。
3.建立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分析等。
4.建立分包工程的结算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流转税的计缴原则和方法,明确与分包单位的结算条件、程序和手续。
5.建立附营业务收入的管理制度。对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各种营业收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建立利润预测、利润计划、利润分析制度;确定目标利润分解与考核办法。
2.规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内容、计算方法及核算方法。
3.建立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明确营业外收支的项目、开支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方法:对固定资产建立内部鉴定和审批制度;对各种罚没支出、捐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4.建立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明确税后利润分配次序;明确盈余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分配办法,特别是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内部单位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十三)建立外币资金管理制度
1.建立使用外币的管理制废。包括制定外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业务收支计划及外汇项目使用计划的报批程序和用汇及外币借款的审批权限、外币帐户的管理、境外存款“联签”提款办法、记帐本位币的确定、外币资金登记保管、外汇风险管理等内容。
2.确定汇兑损益财务处理方法。包括记帐汇率、外币现金、外币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形成的汇兑损益的确定方法;明确筹建期间、经营期间、固定资产购建期间等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单位汇总或合并报表产生的货币换算差额的处理办法。
3.建立外汇调剂业务的内部核算办法。规定外币余额的调整程序、方法等。
(十四)建立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建立财务报表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报表体系,并对各种报表的格式、填报口径、编报要求、复核制度、上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对多种经营业务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
2.明确汇总、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办法。
(1)汇总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基层核算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2)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原则、报表种类、格式及编制方法。
3.规定财务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4.建立健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按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指标,明确各种指标的计算口径、考核和分析方法。
5.确定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四、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指导、监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备案。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理财权落到实处。
(三)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组织做好此项工作,支持财务部门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